報告

舊金山房租局新聞檔案:1997

Rent Board

過去的事 - 11/12/97

新法規第 12.20 條 

(a) 1997 年 11 月 12 日生效

第 12.20 條   第 37.9(a)(2) 條規定的驅逐

  1. 單方面施加的義務和契約

    就該條例第 37.9(a)(2) 條規定的驅逐而言,房東不得因租客涉嫌違反租賃義務或契約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如果該義務或契約是由房東單方面強加的,未經租客同意,且未包含在雙方共同同意的租賃協議中,或與雙方共同同意的義務或契約不同。 ) 法律要求的或保護建築物或毗鄰財產的居住者的健康、安全和安靜享受的重大義務或契約的變更;或(3) 重大的義務或契約的變更;導致車庫、儲藏空間或公共區域的住房服務大幅減少的變化,而房東已相應減少租金;以及(4) 租金上漲或條款的其他變化;根據《租金條例》及規則和規例授權的租賃。

1997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5:30 舉行的下一次委員會會議正在考慮以下措辭

擬議的新第 12.20 (b) 和 12.21 節

  1. 房東無理不同意

    就條例第 37.9(a)(2) 條規定的驅逐而言,房東不得因為租客涉嫌違反需要徵得房東同意的義務或租賃契約而試圖收回對出租單位的佔有,如果這種同意被無理拒絕。

第 12.21 條   第 37.9(a)(5) 條規定的驅逐

就該條例第 37.9(a)(5) 條規定的驅逐而言,房東不得因為租戶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或要求後拒絕同意修改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對現有租賃協議的修改、延期或續簽,其中包含的條款與雙方共同商定的租賃協議中的條款存在重大差異。

Seniorshrd/12.20通過/12/13/97

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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