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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DPH 主任聽證會做準備

公共衛生部環境衛生部門主任聽證會上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規則。

該怎麼辦

這些規則適用於公共衛生部舉行的主任聽證會的管理。

1. 聽證官

衛生署署長(「署長」)將任命一名聽證官主持聽證會。聽證官應公平、公正,上訴結果不存在任何個人利益。

2. 定期聽證會

主任聽證會對外開放,每月第三個星期四下午1:00按計畫舉行。除非另有說明,聽證會將在南範內斯大道49號192/194室舉行。為滿足專案需求,可能會安排在其他日期和時間舉行額外的聽證會。

3. 特別聽證會

在提供適當通知的情況下,主任可隨時召開特別聽證會。

4. 聽證會取消

主任在收到通知稱,由於沒有足夠事務需要處理或其他原因,可以取消任何常規或特別聽證會。取消聽證會後,將盡快通知當事人和公眾聽證會已取消,並在聽證會預定時間之前,在聽證會地點附近顯著位置張貼取消聽證會的通知。

5. 聽證會通知

聽證會日期和時間的通知應按照適用準則要求的方式發出。如果《守則》沒有規定提供聽證會通知的方法,該部門應在規定的日期之前至少 10 個日曆日親自、透過普通郵件或電子郵件送達聽證會通知副本。

6. 聽證會日期

上訴和由主任考慮的其他事項應按照適用準則要求的時間表安排聽證會。如果適用的準則沒有規定必須安排聽證會的日期,該部門應在收到聽證會請求後 60 天內安排聽證會。在董事聽證會上宣布重新安排或繼續舉行董事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應被視為充分通知,任何此類重新安排或繼續的聽證會不需要其他通知。

7. 聽證會延續

經主任酌情決定,預定的聽證會可應要求繼續至下一個可用日期。

8. 議程順序

聽證員將確定案件的聽證順序。

9. 誓言

在聽證會開始時,聽證官將要求所有打算提供證詞的人宣誓或確認他們將說實話,否則將受到偽證罪的處罰。

10. 書面提交資料

當事人可以在聽證會之前提交書面陳述,但書面陳述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長度。書面提交的資料不應超過 8 頁,雙倍行距,並且可以包含無限數量的展品。
  • 展品。展品可能包括照片、地圖、圖畫或與上訴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
  • 截止日期。書面提交為自願性質,但必須在聽證會前一周提交。例如,如果聽證會安排在周四下午1點舉行,則書面提交必須在聽證會前一個週四下午1點之前提交。書面提交的列印件必須寄送至:舊金山公共衛生局環境衛生處,地址:49 South Van Ness Avenue, Suite 600, San Francisco, CA 94103,或以電子方式寄至聽證會書記官:EHBHearings@sfdph.org。
  • 交付給對方。如果公共衛生部有責任方的電子郵件地址,它將透過電子郵件向該方發送書面提交資料的副本。如果公共衛生部沒有責任方的電子地址,它將提供書面提交資料的副本,供上訴人領取,地址:49 South Van Ness Avenue, Suite 600。書面提交資料的副本發送至上訴人聽證請求中列出的郵寄地址。

11. 演講的順序和時間限制

除非聽證官有充分理由要求陳述和時間分配,否則上訴的陳述順序應如下:

  • 在所有情況下,環境衛生經理、檢查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應先發言,並有七分鐘的時間介紹事件時間表、相關證詞、證據和建議。
  • 接下來,應給予申請人或責任方七分鐘的時間出示相關證詞和證據。
  • 應按照同樣的順序為各方提供三分鐘的反駁時間。

聽證官可根據情況並出於公平考慮,增加當事人的發言時間。聽證書記員將負責管理每位發言者的發言時間和發言時間。每次發言結束時,都會發出提示音。

12. 證據規則

聽證會無需根據有關證據和證人的技術規則進行。相關證據合理可靠的,應予以採信。傳聞證據是可以接受的,並且可以用於補充或解釋任何直接證據,但其本身不足以支持調查結果,除非在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民事訴訟中可以接受反對意見,或者如果當事人所提供的對象並不反對。不相關和過度重複的證據可能會被排除。

13. 證人

各方均可就與聽證會問題相關的任何事項傳喚和詢問證人。聽證官可以考慮證人的可信度。

14. 語言翻譯服務

如需口譯服務,必須在預定聽證會前兩週提出申請。上訴人可透過電子郵件 EHBHearings@sfdph.org 或電話 (415) 252-3800 聯絡聆聽證書記員申請翻譯服務。

15. 聽證會決定

除非適用的法規規定或允許不同的時間範圍,否則主任將在聽證會後 30 天內做出最終決定。該決定將以書面形式並透過普通郵件或電子郵件發送給責任方。該決定應包含事實調查結果以及對所提出問題的確定。

16. 錄音/錄影

聽證會協調員將錄製聽證會的音頻/視頻,該記錄作為每次聽證會的行政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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