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RELEASE
監事會批准攝影機訪問立法,以更好地保護居民、企業和社區
Office of Former Mayor London Breed布里德市長的立法將有助於解決嚴重的公共安全挑戰,同時維護關鍵的隱私保護
加州舊金山—監事會今天批准了倫敦市長布里德(London N. Breed) 撰寫的立法,以改進和澄清在公共安全影響嚴重的情況下以及面臨重大公共安全挑戰的社區中管理安全攝影機使用的當地法律。該條例由監察員拉斐爾·曼德爾曼 (Rafael Mandelman) 和監察員阿莎·薩法伊 (Ahsha Safai) 共同發起,以 7 票對 4 票通過。
布里德市長起草的批准法律將澄清並明確授權執法部門暫時使用非城市擁有的攝影機來應對有組織犯罪活動、兇殺、槍支暴力、官員不當行為等犯罪行為帶來的挑戰,同時加強關鍵保障措施和監督以防止濫用。在過去的幾個月裡,市長辦公室和 SFPD 與主管 Aaron Peskin 密切合作,將擬議的立法形成今天通過的最終形式。
這項新法律是布里德市長最近領導的其他立法行動的後續行動,包括透過預算來填補舊金山警察局(SFPD) 200 個空缺職位、增加招募和留住更多警察的激勵措施,以及透過和實施一項新法律解決城市中未經許可的街頭小販的問題。
市長倫敦·布里德 (London Breed) 表示:“我們的居民和小企業希望我們專注於確保舊金山對在這座城市生活和工作的每個人的安全。” 「這是一項明智的政策,它平衡了為我們的警察提供另一種工具來應對重大公共安全挑戰和追究違法者責任的需要。我要感謝我的共同發起人和主管佩斯金與我們辦公室的合作,使這項立法獲得通過。
監管者亞倫·佩斯金(Aaron Peskin) 表示:「作為制定合理法規來監督本市使用監控技術的立法的起草者,修訂後的政策致力於在公眾的公民自由和隱私權與執行公眾安全的實際後勤之間取得平衡。 「規則委員會花了相當多的時間權衡這些優先事項,最終選擇將該政策限制為一年的試用期,之後監事會將根據對 SFPD 一年的數據審查來重新評估該政策。必須報告。”
根據該法令規定的條件,臨時即時監控將停止,並且在非城市實體提供對 SFPD 的存取後 24 小時內將切斷連接。在請求提供非政府攝影機鏡頭或對非城市擁有的攝影機進行臨時即時監控時,該部門已考慮並製定了與隱私權潛在影響、自由喪失、無證搜查和平等保護相關的保障措施。
「企業和個人擁有和經營的監視器是警方識別、調查和逮捕針對本市遊客和居民實施犯罪的重要工具。根據 SF 管理守則 19B 的要求,SFPD 已通過SFPD 局長William Scott 表示:「公眾審查程序於今年3 月開始,旨在收集犯罪的客觀證據與保護每個人的隱私和安全權之間取得平衡。 “我要感謝倫敦·布里德市長、監事亞倫·佩斯金和監事會成員對 SFPD 非城市實體監控政策條例的領導和支持。”
擬議的政策經過了監督員佩斯金(Peskin) 撰寫的監控技術使用法律規定的流程,並於3 月25 日期間在資訊技術委員會(COIT) 及其隱私和監控諮詢委員會(PSAB) 的四場單獨聽證會上進行了聽證會。
該條例是全市、多部門採用技術使用政策的一部分,旨在策略性地利用技術進步來加強和擴大向居民、企業、遊客和社區提供的城市服務。即將推出技術使用政策的部門包括機場、選舉部、消防局、青少年緩刑部、市府交通局、公共圖書館、娛樂和公園部以及戰爭紀念館。
目前,當地法律通常禁止執法部門在除涉及迫在眉睫的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危險的情況外的任何情況下訪問非城市擁有的攝影機的即時視訊片段。出於預防犯罪或調查目的,不允許臨時訪問非城市擁有的攝影機,即使犯罪行為是暴力或可能造成嚴重傷害,例如槍支暴力或與住宅區毒品交易有關的暴力,或如果目的是調查官員的不當行為。
新政策將允許執法部門請求在不超過 24 小時的時間內臨時訪問非城市擁有的攝影機以查看即時活動:
- 在緊急情況下,即涉及迫在眉睫的死亡危險或迫在眉睫的嚴重人身傷害危險的情況下,
-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期間,僅出於部署或安置人員的目的,
- 進一步對犯罪活動進行具體調查
這包括第三方擁有的安全攝像頭,這些攝影機沒有任何合約或其他義務與執法部門共享錄像,這些攝影機是由非城市所有者或運營商在小型企業、住宅大樓和其他商業建築之外安裝的。
新公共安全攝像頭法的詳細信息
新政策還將對警方以錄製影片的形式收集潛在證據的現有做法進行編纂,以促進刑事調查並調查警官的不當行為。
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是指城市中發生的大型或引人注目的事件,其中SFPD 特別活動小組和交通公司負責管理街道封閉、設置路障和人群管理,特別調查部門負責管理貴賓護送,或指派國土安全小組阻止潛在的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根據即時監控期間偵測到的活動,這些單元可能需要並要求在這些事件期間進行額外的部署工作,這允許態勢感知以及基於從臨時使用中獲得的資訊來協調資源的能力。
批准的立法附帶重要的保障措施和監督,包括:
使用相機的明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相機使用方式的限制;它們可以使用多長時間;資料保留和資料處置規則;繼續禁止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禁止住宅內進行任何即時監控;出於重新部署需求之外的原因,禁止在第一修正案活動期間進行任何直播;任何授權個人使用任何技術之前必須接受強制性培訓。
強有力的監督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每季向警察委員會報告所有即時監控請求,並在前兩年抄送監事會,並在兩年後提交半年度報告;強制追蹤這種允許的臨時訪問的每次活動;維護非城市實體每次請求、批准或拒絕攝影機鏡頭的日誌,並將該日誌可供按需審核;繼續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私人訴訟權,允許透過民事法律制度進行額外的監督。該法案還包括一項日落條款,要求監事會必須重新授權該政策,以便該政策在第一年之後繼續有效,作為防止執法部門可能濫用即時攝影機存取的額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