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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睡

K-01

政策:每個孩子將擁有一個安全舒適的睡眠空間,符合相關許可要求。

目的:確保兒童在中心的生理需求得到滿足。

提供個性化護理。

為了保護兒童健康,確保每個兒童的… 

安全。

降低嬰兒猝死症候群、窒息和睡眠相關死亡的風險。

遵守許可條例。

程式:

  1. 社區護理許可機構將嬰兒定義為2歲以下的兒童。一些與睡眠相關的規定僅適用於1歲以下的嬰兒,但許多其他規定則持續適用於2歲以下的兒童。 
  2. 午睡區安靜、光線昏暗,有利於休息。 
  3. 兒童之間應保持至少 36 吋的距離。
  4. 我們將始終保持目視監督。
  5. 透過按摩背部、播放音樂、說故事以及其他成人與兒童之間的健康互動,鼓勵兒童休息。
  6. 對於每個無法爬出嬰兒床的嬰兒,應提供符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安全標準的嬰兒床或便攜式嬰兒床。 
  7. 對於所有能夠爬出嬰兒床的嬰兒,應提供地墊或嬰兒床。 
  8. 每個嬰兒床、墊子或搖籃一次只能供一名兒童使用。
  9. 嬰兒床、墊子或小床的擺放應留出足夠的通道,以便工作人員能夠接觸到每個孩子,而無需跨越或越過任何其他孩子。
  10. 嬰兒床、坐墊或小床的擺放不得妨礙進出午睡區。
  11. 每個孩子都會有自己的嬰兒床或搖籃,配有自己的床單和毯子。
  12. 嬰兒床或搖籃內禁止飲食。
  13. 每個 1 歲以下的嬰兒都必須填寫一份個人嬰兒睡眠計畫(表格 LIC 9227 – 可在 N 部分找到)。
  14. 許可要求規定,“不得強迫1歲以下嬰兒睡覺、保持清醒或被迫待在指定的睡眠區域。所有嬰兒都應有機會在不受中心其他活動幹擾的情況下,隨時自主選擇睡眠時間。”
  15. 2歲以下的嬰兒在睡眠期間必須每15分鐘檢查一次,並且檢查結果必須記錄在案:
    1. 記錄任何呼吸困難、痛苦跡象和睡眠姿勢。
    2. 請註明嬰兒姓名、日期、時間、工作人員姓名首字母。 
    3. 文件必須存檔3年。

參考: 

加州健康與安全法典第1596.72、1596.81、1596.847條

加州法規第22章第12節:

第一章第六條第101239.1款

               第一章第二節第六條第101419.2款及第101429款

               第一章第二節第七條第101439.1款

               第三章第六條第102425款

以上法規摘自: https://www.cdss.ca.gov/inforesources/letters-regulations/legislation-and-regulations/community-care-licensing-regulations/child-care

和 

https://www.cdss.ca.gov/inforesources/child-care-licensing/public-information-and-resources/safe-sle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