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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侵占許可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公共工程局局長有權批准、拒絕或撤銷人行道或輕微侵占許可證以及建築施工、改造或維護許可證。更多詳情請參閱《公共工程法》第723.2(e)條。若本條與《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相衝突,則以《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人均可就公共工程局局長關於人行道侵占許可證和建築施工、修復或維護許可證的決定(批准、拒絕或撤銷許可證)提出上訴。

注意:當侵占與建築物建造、改造或維護有關時,任何人均可向建築檢查委員會就侵占許可決定提出上訴。

任何人若向申訴委員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訴,即放棄向建築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權利。任何侵占許可決定不得同時向雙方提出申訴。
公共工程法典第 723.2(e)(3) 條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通知書必須在公共工程局局長作出決定(批准、拒絕或撤銷許可證)之日起 15 天內提交。
公共工程法典第 723.2(e) 條

注意:如果第 15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下午 5:00 之前提出上訴。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向委員會秘書提交的已簽署的上訴信原件通知,信中詳細列明了批准、拒絕或撤銷許可證的依據和事實依據;
  2. 公共工程部主任的決定副本;以及
  3. 任何需要作為證據提交以支持您上訴的文件。

無需繳上訴費。

注意:任何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之前刪除此類資訊。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聆訊日期:

收到申訴後,書記官應確定聽證時間和地點。此類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通常情況下,上訴案件將在提交上訴申請後的 30 天內,在監事會全體成員的例行會議上進行審理。

上訴聽證會安排在30天期限內的最後一個星期二下午3點舉行;如果該期限恰逢董事會休會期,則安排在下一次例行董事會會議上舉行。如果安排了多起上訴聽證會,董事會秘書可以合併審理,或將第二起及之後的上訴聽證會安排在下午3點之後的指定時間舉行。

不舉行委員會聽證會。

決定:

監事會可以以全體成員多數票確認、撤銷或修改公共工程局長所做的任何許可決定。

後續步驟:

一旦確定上訴已成熟且及時,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監事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此外,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上訴人應以標籤形式提供待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考慮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八天送交書記官。

附加資訊

根據第209-09號法令
  1. 監事會受理人行道侵占許可證和建築施工、改造或維護許可證的上訴。
  2. 上訴委員會受理一般侵占許可證和建築施工、改造或維護許可證的上訴。
  3. 建築檢查委員會受理建築施工、改造或維護許可證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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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