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通過

監事會已審議通過的決議、法令及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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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出的立法

所有提交給監事會並分配給委員會的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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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程序的常見問題解答

立法通過

除非州法律、憲章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需要 11 名監事中的 6 名投贊成票才能批准法令、決議或非議會動議。

法令需要經過兩次不同的會議審議,兩次會議之間至少間隔五天,一次進行一讀,一次進行最終表決。

未經委員會審議的決議,只有在提出當日由所有在場的監事一致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董事會書記官應在議事規則的背面公佈一份需要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投票通過的事項清單。

已提出的立法

所有立法提案首先提交給監事會,然後分配給相應的委員會。立法主要包括法令及決議。

法令屬於公共法律範疇,通常會影響市民(例如,一項法令規定晚上 10 點至早上 6 點之間禁止卡車通行傑克遜街),而決議屬於政策範疇,通常與市政府的內部運作有關(例如,一項決議要求所有市政府部門為 2000 年做好準備)。

三十天法則

當提出一項旨在製定或修訂重大城市政策的議案時,負責審議該議案的委員會至少應在議案提出之日起30天后方可進行審議。 (摘自議事規則)

立法研究中心

立法研究中心使公眾能夠:

  • 尋找已發布的董事會和委員會議程及會議記錄
  • 依指定委員會、發起人、部門、提出日期和其他附加標準搜尋立法。
  • 密切關注已提出立法的最新進展。
  • 編制各委員會特定或所有待審議立法的清單。
  • 顯示並列印所有待審議立法的文字。
  • 對於由委員會或理事會審議的立法,進行錄影、錄音或取得聽證會的文字記錄。
  • 輕鬆列出任何監事會成員提出的立法提案。
  • 請求在相關立法計劃舉行聽證會或有任何變更時收到通知。

審批流程

根據《章程》 ,在委員會最終通過或採納法令決議後的次日,委員會書記(書記)應將法令決議連同投票贊成、反對、缺席或請假的委員名單一併送交市長。市長應在收到法令決議後的10個日曆日內將其退還給委員會秘書。如果第10天是工作日,市長必須在當天下午5:00前退還法令決議。如果第10天是週末,市長必須在10日午夜前簽署法令決議,並由一名證人見證,然後在下週一上午8:00前將其退還給委員會秘書。

根據董事會規則 2.14,市長有三種選擇:

  1. 簽署該法案,該法案將根據董事會規則 2.16 關於法案生效日期的規定成為法律。
  2. 如果將未簽署的法案退回,則該法案將在市長根據委員會規則2.16(關於法案生效日期)規定的10天審議期結束後自動生效。如果市長以書面通知書記官放棄剩餘的10天審議期,則該法案將被視為在書記官收到書面放棄通知之日獲得批准。
  3. 否決該立法,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可以推翻否決,並在 30 天內以不少於全體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批准該立法,根據董事會規則 2.16,需要八票才能生效。

最終行動日期

最終行動日期與生效日期因各種原因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生效日期」所列的條例所涉原因。

對決議而言,最終生效日期是指市長簽署法令並執行該法令的批准日期。

對於動議而言,最終行動日期是指監事會批准並採取行動的日期。

對於憲章修正案和倡議條例,最終生效日期為舊金山市和縣的選民批准該修正案之時。

生效日期

委員會規則 2.16規定,有關純粹行政事務的法令、召集選舉、撥款和徵稅的法令以及憲章規定的其他法令,在市長將批准的立法退回委員會書記員時生效;或者,如果市長沒有簽署,則在市長審議的 10 天期限結束時生效,或在收到市長放棄剩餘 10 天期限的書面聲明時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其他法令均應自該等行為發生後第31天起生效,前提是未提交公民投票請願書。決議自市長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除非決議中另有規定;如未由市長簽署,則在市長審議的10天期限屆滿後生效,或在市長否決權被推翻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