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8A 加急聽證程序。
作為上文第 37.7(g) 和 37.8(e) 條規定的聽證程序的替代方案,在某些情況下,房東或租戶可以在各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獲得加急聽證會和最終命令。本節包含此類聽證會的專有理由和程序。
(一個) 適用性。租戶或房東只能就以下請願書尋求加急聽證會:
(1) 任何房東的資本改善申請,其中經認證的資本改善成本的擬議增加不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 10% 或 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並且雙方約定了資本改良的成本;
(2) 任何聲稱減少住房服務的租戶請願書,且截至提交請願書之日過去價值不超過 1,000.00 美元;
(3) 任何指控房東未能依照州或地方法律要求修理和維護房屋的租戶請願書;
(4) 任何指控非法租金上漲的租戶請願書,且當事人對租戶的租金歷史記錄進行了規定,並且截至提交請願書之日,多付的租金總額不超過 1,000.00 美元;
(五)當事人就管轄問題約定有關事實的請求書。
(二) 聽證會程序。第 37.7(f) 條和第 37.8(c) 和 (d) 條的請願書申請程序適用於加急聽證會的請願書。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 聽證會時間。聽證會必須在各方提交書面同意後二十一 (21) 天內舉行。在提交請願書至聽證會結束期間,不得降低向租戶的租賃單位提供的住房服務水準。
(2) 合併。僅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合併針對特定建築物的聽證會。
(3) 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由委員會指定的行政法法官主持。雙方均可提供與訴訟程序相關的文件、證詞、書面聲明或其他證據。當事人應要求依據第 37.8A(b)(1)、(b)(4) 和 (b)(5) 條的規定作為證據。第 37.7 條和第 37.8 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要求適用於上述第 37.8A(b) 條的聽證會類別。不得為任何目的保留聽證會記錄。
(4) 行政法官令。根據第 37.7(4) 和 37.8(e)(4) 條中規定的適用於請願書的所有標準,行政法法官應在聽證會後十 (10) 天內發出書面命令。行政法官不得對事實作出任何認定。行政法法官應命令在不超過四十五 (45) 天的期限內支付或退還欠一方或多方的金額(如果欠款)。
(5) 維持秩序。行政法法官的命令應自發布之日起保留十五 (15) 天。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向委員會提出對該命令的書面異議。如果委員會在此期限內收到此類反對意見,則該命令將自動解散,請願方可以根據本章規定的任何其他適當的聽證程序重新提交聽證會申請。
(6) 行政法法官命令的終局性。如果沒有人根據上述 (c)(5) 款對行政法法官的命令提出異議,則該命令成為最終命令。該命令不得根據第 37.8(f) 條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也不得根據第 37.8(f)(9) 條接受司法審查。
[由 133-92 號法令補充,1992 年 6 月 20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不。 347-99,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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