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而言,1979 年 6 月 13 日之後首次建造的住宅單元以及已獲得租金委員會裁定的大規模翻修的單元,可免受《舊金山租金條例》的租金上漲限制(但不受正當理由驅逐條款的限制)。
新建築的部分豁免僅適用於以下情況:(a) 該單元的第一張入住許可證是在 1979 年 6 月 13 日之後頒發的,以及 (b) 在入住許可證頒發之前該單元沒有用於住宅用途。如果該單位是居住/工作單位,則還有一項附加要求:(c) 在 1979 年 6 月 13 日至簽發入住證書之日期間,該建築物(而不僅僅是單個單元)內沒有人居住。
此前,1979 年 6 月 13 日之後建造的單位以及獲得租金委員會認定的經過大規模修繕的單位可完全享受《租金條例》的豁免。換句話說,這些單位不受《租金條例》中租金上漲限制(又稱「租金管制」)或驅逐相關法律(正當理由條款)的約束。 《租金條例》已於 2020 年 1 月 20 日修訂,將驅逐管制和其他租戶保護範圍擴大到這些單位,但它們仍然不受《租金條例》的租金上漲限制。
因此,房東必須遵守《租金條例》和《規則及條例》的通知和程序要求才能驅逐房客。其中包括要求房東必須具備允許的「正當理由」才能終止租約。此外,現在也向這些單位收取年度租金委員會費用。
請注意,即使某個單位不受當地租金管制,它也可能受到《加州租戶保護法》的約束,該法限制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 5% 加上當地 CPI 的百分比漲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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