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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對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還有特定要求。

強烈建議在嘗試或針對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進行辯護之前先聯繫律師。

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的具體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對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還有特定要求:

  • 該通知必須在向租戶送達通知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並附上向租戶送達的證明。
  • 該通知必須說明持有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的所有人的身分和所有權百分比。
  • 該通知還必須說明記錄所有權百分比的日期。
  • 該通知必須列出努力收回佔有的業主的姓名,以及(如果適用)正在尋求佔有的每位親屬的姓名和關係,以及房東或親屬當前住所的描述。
  • 該通知必須包括對房東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以及(如果適用)對尋求佔有的房東親屬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
  • 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C 條的規定,通知必須告知租戶所需的搬遷付款。
  • 通知中必須包含或附加《租金條例》第 37.9B 和 37.9C 條的副本。通知中還必須附上一份以租戶的主要語言書寫的租金委員會表格 1007。
  • 該通知必須包括警告,如果租戶聲稱受到保護,則必須在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房東,否則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保護。
  • 租戶地址變更表必須附在通知中。
  • 該通知必須包含房東簽署的聲明,聲明內容包括:(1) 房東出於善意,無其他目的,且出於誠實意圖,尋求收回該單元的佔有權,供房東本人或其親屬(需提供姓名及與房東的關係)作為主要住所居住,且居住期限至少為連續 36 個月;(2) 房東或其親屬從其當前住所 (4) 下遷至該單位的原因;房東是否曾因除拖欠租金以外的任何原因,將舊金山其他出租單元的租戶驅逐出該單元,且被驅逐的租戶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三年。
  • 該通知必須包含該單位的現行合法租金,並聲明如果在發出搬遷通知後的五年內該出租單位再次出租,則租戶有權以相同租金加上任何允許的漲幅重新出租該單位。重新出租要約必須在向租戶發出要約後15天內提交至租金委員會備案。 

以下資訊採用《租金條例》中的措詞。金額並非最新資訊。您可造訪我們的「目前費率」頁面以取得最新的搬遷補助金額。您也可以前往租金委員會辦公室索取搬遷補助金額清單。

搬遷費用

房東必須向因業主或親屬搬入而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搬遷費用。請在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每個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的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都有權獲得每單元最高允許支付金額的搬遷付款。此外,每位 60 歲或以上的老年租戶、每位殘疾租戶以及每個有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付款。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每年這些搬遷付款金額(包括每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房東必須在驅逐通知送達之日或之前向該單元的所有居住者發出搬遷權書面通知,並應提供條例第 37.9C 條的副本。此類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兒童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房東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該通知的副本,以及驅逐通知的副本和向租戶提供的送達證明。在收到租戶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付款索賠後 30 天內,房東必須將租戶的索賠以及房東是否對該索賠提出異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租賃委員會。然而,租賃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有關租戶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搬遷費用索賠的申請。此類爭議必須在另一個論壇解決。

限制通知

租金委員會將在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通知(「OMI 通知」)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向縣記錄員登記一份限制通知,該通知規定,如果在發出搬遷通知後的五年內出租該單元,則只能以租金管制金額重新出租,並且必須首先提供給被驅逐的租戶。

如果記錄了限制通知,但租戶沒有搬出單位,房東可以在向租戶發出撤銷 OMI 通知的書面通知後,向租賃委員會申請撤銷 OMI 通知,如果獲得批准,則租金委員會將記錄限制通知的撤銷。

同樣,如果租戶在收到房東的書面撤銷 OMI 通知後仍然居住在該單元內,則房東可以在記錄限制通知之前向租金委員會申請撤銷 OMI 通知;如果獲得批准,租金委員會將不會在第一次記錄限制通知。

但請注意,如果租戶在 OMI 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搬離,則根據《規劃法》第 31.7(d)(6) 條和《行政法》第 37.3(f)(1) 條的規定,推定房東已根據 OMI 通知終止租賃關係。即使租戶在 OMI 通知被撤銷後搬離,此推定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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