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租戶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業主可以無正當理由驅逐租戶。業主是否與租戶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是法院根據每個案件的事實來決定的問題。如果業主將房屋出租給多名室友,法院可能會認定該單位中的每個房間都構成一個單獨的出租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房主需要根據條例提供正當理由才能驅逐每個室友。
與轉租人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主租客可以無正當理由驅逐轉租人。但是,對於 1998 年 5 月 25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轉租,主租客不得無正當理由驅逐轉租客,除非主租客在租賃開始前以書面形式向轉租客披露該租賃不受《條例》中正當理由驅逐條款的約束。主租戶必須遵守州法律的非法扣留程序才能驅逐轉租租戶。
只有房東才有權利驅逐房客。主租戶被視為其轉租人的房東,這意味著主租戶可以驅逐轉租人。轉租人無權驅逐主租客或其他轉租人或室友。同樣,共同承租的室友也不能驅逐其他共同承租人。
標籤: 主題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