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陳述應以至少 12 號字體書寫。
所有陳述都應以粗體顯示。
物業賣方向租戶披露的信息
在出售包含第 37.9 條規定的出租單位的房產之前,業主/賣方應向該房產的租戶披露該房產出售期間和之後租戶的權利。該披露應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
- 聲明不能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驅逐或要求租戶搬遷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將租金提高到高於第 37 章允許的水平
- 聲明租戶的租賃協議不能僅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發生重大變化
- 業主向潛在買家展示單位的權利受《加州民法典》第 1954 條管轄的聲明,包括租戶必須收到第 1954 條規定的通知的聲明,以及展示必須在正常營業時間內進行的聲明,除非租戶同意在其他時間進入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無需填寫或簽署任何禁止反言證書或禁止反言協議,法律或租戶租賃協議要求的情況除外
- 該聲明應進一步告知租戶,租戶權利可能會受到禁止反言證書或協議的影響,並且租戶應在填寫或簽署禁止反言證書或協議之前尋求法律建議
- 一份聲明,表明有關這些和其他租戶權利的資訊可在舊金山租賃委員會(25 Van Ness Ave,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租賃委員會的諮詢電話號碼及其網站上獲取
物業買方向租戶披露的信息
在取得租賃單位所有權後 30 天內,新購買者/所有者應向該房產的租戶披露該房產出售後租戶的權利。該披露應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被驅逐或要求搬遷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將其租金提高到超過第 37 章允許的水平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的租賃協議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發生重大變化
- 聲明出售時為合法居住者的任何租戶、分租戶或室友仍然是合法居住者
- 一份聲明,表明租戶的住房服務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改變或從租賃中分離出來;新購買者/業主不得將出售時與使用或占用單位相關的租戶住房服務(例如洗衣房、甲板或儲藏室)從租賃中分割出來,除非第 37.9(a) 條要求的原因
標籤: 主題 26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