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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根據行政法規第116章審核住宅和酒店/汽車旅館開發提案的指南

背景

《行政法規》第116章「住宅、飯店/汽車旅館用途及娛樂場所的兼容性和保護」於2015年5月21日經第70-15號法令批准。第116章審核,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以下簡稱「委員會」)對擬建的位於已獲許可的娛樂場所(以下簡稱「POE」)300英尺半徑範圍內的住宅、旅館/汽車旅館建設及改建項目進行審查。作為審查程序的一部分,委員會可酌情決定特定項目是否需要舉行聽證會。具體而言,如果現有證據表明,娛樂場所的噪音不太可能對擬建項目的居民造成重大干擾,則委員會「或其授權的工作人員」可以決定無需就擬建的住宅或酒店/汽車旅館項目舉行聽證會。 (《行政法規》第116.7(b)條)

委員會採納本指南,旨在(1)將委員會根據《行政法規》第 116.7(b) 條確定是否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權力委託給委員會工作人員,以及(2)確立委員會工作人員在作出此類決定時應使用的標準。

工作人員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會的標準

根據《行政法規》第116.7(b)條,委員會特此授權其工作人員決定是否需要根據該款舉行聽證會。委員會主任或其指定工作人員應在收到根據第116.7(a)條提交的擬議項目通知後的五(5)個工作天內,審核項目提案,並根據以下因素決定是否需要舉行委員會聽證會。

如果現有證據顯示擬建住宅或飯店/汽車旅館專案的噪音不太可能對居民造成重大干擾,則無需就該專案舉行聽證會。 (行政法規 § 116.7(b))在確定擬建住宅或旅館/汽車旅館專案的噪音是否「不太可能對居民造成重大干擾」時,工作人員應考慮以下各項標準:

1. POE 的規模:POE 的容納量是否大於 270 人?

2. 住宅或飯店/汽車旅館開發規模:擬建工程是否包含七 (7) 個或七 (7) 個以上住宅或飯店/汽車旅館單位?

3. 投訴歷史:在過去 12 個月內,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警察局和/或公共衛生局是否曾三次(3)以上收到與 POE 營運相關的噪音投訴?

4. POE密度:在擬建工程周圍300英尺半徑範圍內是否存在兩個(2)個或更多POE?

5. 入境口岸營運時間:入境口岸在晚上 10:00 之後是否運作?

如果上述一項或多項因素的答案為肯定,則有利於舉行聽證會。同樣,如果上述一項或多項因素的答案為否定,則不利於舉行聽證會。

此外,工作人員在決定是否需要舉行聽證會時,可以考慮其根據第116.6條規定對專案現場進行的外部聲學測量結果。此外,工作人員還可以考慮根據特定項目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與該決定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聽證會

如果工作人員根據第 116.7 條認定需要舉行聽證會,則聽證會必須在委員會收到計畫發起人提交的提案通知後 30 個日曆日內舉行。 (行政法規 § 116.7(c))。委員會特此授權工作人員根據第 116.7(c) 條的規定,將 30 天的聽證會期限最多延長 15 天,以應對日程衝突。

委員會聽證會應包括審核委員會工作人員和/或專案發起人進行的任何相關噪音測量結果,以及業主和專案發起人已採取或計劃採取的任何噪音衰減措施。在聽證會上,委員會應擬定建議並透過書面調查結果,提交規劃署和/或DBI。

無需舉行聽證會的項目

如果工作人員認定無需舉行聽證會,則可決定與專案發起人和受影響的公共設施經營者 (POE) 召開會議,討論噪音問題以及 POE 和專案發起人正在採取或計劃採取的任何降噪措施。如果工作人員認定既無需舉行聽證會也無需召開工作人員會議,則應要求專案發起人與受影響的 POE 許可證持有人會面,討論噪音問題以及 POE 和專案發起人正在採取或計劃採取的任何降噪措施。

會後,專案發起人必須向委員會工作人員提交一份簽字聲明,詳細說明各方是否就隔音或其他噪音問題達成任何協議。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審核提交的聲明,並在委員會就該項目向規劃署和/或DBI提交的書面建議中酌情引用該聲明。

向規劃署和/或DBI傳播書面意見和建議

委員會應酌情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署和/或DBI提供:(1)關於是否舉行聽證會以及專案發起人是否出席聽證會的通知;(2)關於擬建專案噪音問題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如有)。

此類評論的傳播時間如下:

• 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後兩 (2) 個工作天內

 如不舉行聽證會:委員會依第 116.7(a) 條收到專案通知後 30 個日曆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