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 1 條 範圍;目的
第 2 節 定義
第3條 聽證會的權限和通知
第四條 暫停資格的理由
第5條 撤銷理由
第六條 提起訴訟;起訴狀內容;答辯狀
第7節 服務
第8條 未答辯或未出席聽證會
第9條 代表權
第 10 條 附加通知要求
第 11 條 正式發現及證據規則不適用;強制性揭露
第 12 條 迅速決定;發布調查結果
第13條 總統的權力
第 14 條 單方通信
第15節 正式成績單
第16條 決策記錄
規則和聽證程序
1. 範圍;目的。
這些規則和聽證程序適用於三藩市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暫停或撤銷娛樂場所許可證和延長營業時間場所許可的程序。這些規則旨在確保委員會以公平高效的方式舉行聽證會,並對暫停或撤銷此類許可證的申請採取行動,從而保護許可證持有人的正當程序權利,保護公眾健康、安全和福祉免受因已獲許可的娛樂場所和延長營業時間場所的不當或非法經營而造成的損害,並確保程序避免對當事人、證人、委員和公眾延誤和公眾延誤。
2. 定義。
以下定義僅適用於本規則和聽證程序。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條款中定義的術語將另行解釋。
三藩市警察局關於娛樂場所許可證和延長營業時間場所許可的第 15.1 條和第 15.2 條分別適用於這些規則和聽證程序。
(a)「主管官員」係指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主任、警察局長、消防處局長、規劃局長
三藩市市及縣公共衛生部門局長、City Attorney、對許可場所所在財產具有管轄權或控制權的任何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及其各自的指定人員。
(b)「委員會」指三藩市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
(c)「許可證」指根據《三藩市警察法典》第 15.1 條頒發的娛樂場所許可證,或根據《三藩市警察法典》第 15.2 條頒發的延長營業時間場所許可(視情況而定),該許可證是負責官員啟動的暫停或撤銷程序的對象。
(d)「許可證持有人」指已取得娛樂場所許可證或延長營業時間場所許可的任何人。
(e)「人」包括個人、商號、公司、合夥、有限責任合夥、合資企業、協會、獨資企業、社交俱樂部、兄弟會組織、股份公司、國內或外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遺產、信託、商業信託、接管人、受託人、破產受託人、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受讓人、辛迪加,以及任何其他作為合法認可的單位行事的團體或組合,無論其是互助的、合作的、兄弟會的、非營利的或其他形式,只要其對委員會正在辦理暫停或撤銷手續的許可證擁有或聲稱擁有權益。
(f)「主席」指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或由主席指定在聽證會上或就特定事項擔任主持官員的委員會其他成員。
(g)「規則」是指本文規定的規則和聽證程序。
3. 聽證會的授權和通知
根據《憲章》第 4.102(10) 條、《行政法規》第 90.4(a) 和 (c) 條以及《警察法規》第 1060.20 條和第 1070.17 條的授權,委員會在舉行公開聽證會後,可以暫停或撤銷任何許可證。
委員會主席應指定控方官員向委員會陳述案情以及被許可人反駁指控的時間、日期和地點。聽證會的具體時間、日期和地點應至少提前十五(15)天以書面通知各方。
當主管官員認定有緊急情況時,應在聽證會日期前至少五 (5) 天以書面通知各方。 「緊急情況」指對人身或財產安全構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風險的情況。主管官員對緊急情況的認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列明認定依據。如果主管官員並非警察局長、消防處局長或公共衛生局長,則必須獲得這三者的同意才能認定有緊急情況。
4. 停職理由。
負責處理案件的官員可以依據《三藩市警察法典》第 1060.20 條和第 1070.17 條規定的任何理由,對暫停一項或多項許可證提出申訴,具體如下:
(a)擬建娛樂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或位置不符合或未能滿足加州所有法律或三藩市市和縣適用於該商業運營的法令中規定的所有健康、分區、消防和安全要求或標準;或
(b)該場所的經營方式嚴重損害了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例如顯著增加行人流量、擾亂治安行為的發生率或場所所在場所的噪音水平,且在警察局或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要求後,許可證持有人未能採取合理措施緩解這些情況,例如提供額外的路外停車位、安保、隔音設施、衛生間設施或垃圾箱;
(c) 場所的所有者或負責人違反、允許違反或未在警察局或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要求後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場所內或與場所運營相關的以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違法行為:刑法典第 266h、266i、315、316、330、337a、647(b) 條;商業和職業法典第23300、25602、25631、25657、25658 條;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11351、11352、11359、11360、11378、11379、11378.5、11379.5條;或者,業主或負責人實施、維持或允許任何違反《三藩市警察法典》第3305條的入場或相關政策或做法。 <sup>1</sup>
(d)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負責人違反或允許違反《警察法》第 15.1 條或第 15.2 條或許可證的任何其他規定,無論是在該場所內還是與該場所的經營有關的情況下。
5. 撤銷的理由。
根據《三藩市警察法典》第1060.20條和第1070.17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可以基於以下任何理由提出撤銷許可證的投訴:
(a) 許可證持有人在申請表許可證時明知故犯地作出了虛假、誤導性或欺詐性的重要事實陳述;
(b)許可證持有人未依本條款規定繳納任何費用或收費;或
(c) 被許可人已永久停止經營許可證所核發的業務。
6. 提起訴訟;投訴內容;答辯。
(a) 投訴官員可以向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暫停或撤銷一項或多項許可證,方法是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書面投訴原件和 6 份副本,請求暫停或撤銷許可證,並分別列明每一項具體違規行為或請求的明確理由。
(b) 投訴書應詳細列明投訴官員提出請求的事實依據,以便被許可人能夠合理地理解並回應每項指控。投訴書應列明支持每項指控的具體違規日期或其他涉嫌行為的日期(如投訴官員知曉)。若修改與提交給委員會的投訴中所包含的指控合理相關,投訴官員可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6天修改投訴書。如果修改不會損害被許可人進行辯護的能力,主席可以允許增加新的指控。被許可人應至少有7天時間對投訴書的任何實質修改作出回應。如果主席認定延期不會損害被許可人的權利或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則可以重新安排聽證會,以便被許可人有更多時間對修改後的投訴書作出回應。
(c) 被許可人應在首次預定聽證會召開前至少5天向委員會提交一份答辯狀正本及6份副本。被許可人應在預定聽證會召開前至少3天提交對任何修改後投訴的答辯狀。答辯狀應逐項回應投訴中的指控。被許可人可在預定聽證會召開前至少2天修改答辯狀。
(d)總統可以允許在上述期限之後對申訴或答辯進行修改,如果他或她認為有正當理由進行遲延修改,並且確定聽證會的任何延誤不會(i)損害當事人的權利,(ii)給當事人或證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難,(iii)損害當事人陳述案情的能力,或(iv)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
(e) 如遇緊急情況,委員會僅提前未15天通知聽證日期,則適用下列規定。被許可人應於首次預定聽證會日期前至少2天向委員會提交一份答辯狀正本及6份副本。答辯狀應逐一回應申訴中的每一項指控。提出申訴的官員不得修改申訴。主席有權隨時酌情決定是否批准被許可人修改答辯狀的請求。
7. 服務。
(a) 起訴官員應確保送達確認的方式,將起訴書及其所有附件送達至每位被申請暫停或撤銷許可證的人員。例如,可透過美國郵政署掛號信(需回執)或其他送達確認方式、專人遞送(信差服務)或其他可提供書面送達確認的商業遞送服務進行送達。起訴官員應在送達起訴書後 3 個工作天內向委員會提交送達證明。
(b) 起訴官員應在起訴書中列明或在單獨的文件中列明其姓名、辦公地址、郵寄地址(如與辦公地址不同)、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或其指定負責此事的人員的聯絡方式,許可證持有人應將答辯狀送達該指定人員。如果起訴官員將由市律師辦公室或其他經City Attorney批准的律師代理,則起訴官員應向許可證持有人提供相同的律師聯絡資訊。
(c) 投訴官員應將本規則副本隨投訴一併送達,並在提交給委員會的送達證明上註明。未送達本規則不影響投訴的有效性,也不影響委員會在已正式通知的聽證會上就此作出的決定。
(d) 每位收到投訴的許可證持有人應將答辯狀送達投訴書或根據第 (b) 款要求另行提交的文件中所列的起訴官員地址,以及市律師辦公室。送達方式應確保送達確認。送達市律師辦公室的地址如下:
City Attorney辦公室
收件人: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暫停/撤銷資格聽證會,市政廳234室
三藩市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郵編:94102-4682
8. 未作答辯或未出席聽證會。
許可證持有人未提交答辯狀或以其他方式回應投訴,或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代表未出席已正式通知的聽證會,均視為許可證持有人承認投訴中所述的指控。許可證持有人未對投訴中的一項或多項指控作出答辯或回應,僅視為許可證持有人承認其未作出答辯或回應的指控。根據下述程序,提出投訴的官員應提交證據以支持暫停或撤銷許可證的決定,委員會應根據該等證據作出裁定。
9. 代表權。
許可證持有人可委託加州執業律師代理,或委託其書面授權的其他人代表其出席暫停或撤銷許可證的程序。此書面授權必須在授權人出庭前提交給委員會。起訴官員可委託City Attorney或市憲章授權的其他律師代理。
10. 附加通知要求。
聽證會通知應包括告知各方當事人其有權取得律師代理。主席應在首次預定聽證會日期前至少10天,將聽證通知張貼在獲準場所或其附近顯眼位置。如重新安排或延期的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已在獲準場所張貼的通知中規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公佈,或在張貼通知中規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重新安排或延期的聽證會的書面通知張貼在聽證室門口或附近,則無需在原地點再次張貼通知。
11. 正式發現和證據規則不適用;強制性揭露。
(a) 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進行的正式取證程序不適用於委員會暫停或撤銷許可證的行政程序。申訴官員和被許可人應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2天向委員會交換並提交擬在聽證會上提出的證人名單、物證、文件及其他證據,以及主席認為與公正高效地裁決該事項相關的任何其他資訊或資料。此外,申訴官員應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2天向被許可人提供其所知的任何無罪證據。申訴官員應立即向被許可人或其律師披露在此期限之後發現的任何無罪證據。
(b) 總統可以允許提交證據,設定時間限制,並根據相關性限制提交證據的範圍。總統可以排除任何未依第(a)款規定披露的文件、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
(c)雙方均有權傳喚證人並進行交互詰問。委員會成員可向任何一方提問,以作出裁決。
(d) 正式的證據規則不適用,但主席應作出裁決並遵循旨在確保提供最具證明力、最相關和最實質性證據的原則。聽證會上的證人應作口頭證詞。證人應接受交互詰問,主席可酌情決定是否允許就任何與訴訟程序相關且實質性的事項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而無需考慮直接詢問的範圍。證人應宣誓或聲明其證詞的真實性。主席可以排除無關緊要、不相關或過於重複的證據。
12. 迅速作出決定;發布調查結果。
委員會僅應考慮記錄在案的證據和總統正式註意到的實質事實,並應就此案進行審議和裁決。委員會應在聽證會結束後15天內,或在最終書面陳述、補充文件或意見提交截止日期後15天內,發布其調查結果和決定。調查結果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當事人約定可以口頭宣布;如果約定可以口頭宣布,則錄音或書面記錄應作為委員會調查結果和決定的正式記錄。
13. 總統的權力。
總統可以:
(a)依據上述第 6 條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同意或有正當理由,或依職權主動繼續進行聽證。
(b)要求各方就訴訟中的各種問題表明立場;
(c)要求當事人提供其控制範圍內的相關證人和文件以供審查;
(d)主持宣誓;
(e)對動議及其他程序事項作出裁決;
(f)規範聽證程序和參與者的行為;
(g)詢問證人並進行交互詰問,並將書面證據或其他證據引入記錄;
(h)接收、裁定、排除或限制不相關、不重要或過於重複的證據和限制提問或證詞;
(i)確定提交書面文件的時限,並延長本規則規定的時限,但須確定不會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且這樣做有利於伸張正義;
G) 對任何不遵守本規則項下命令的當事人或個人,施加適當的製裁。制裁措施可包括:
(i)拒絕允許不服從方支持或反對指定的指控或辯護,或禁止該方提出指定的證據事項;
(二)排除所有不作回應或閃爍其詞的證人的證詞;
(三)禁止任何一方或個人繼續參與聽證會。
(k)對記錄中未作為證據出現的、屬於司法認知傳統事項的任何實質事實予以正式註意。
14. 單方溝通
委員會成員不得就任何爭議事實諮詢任何個人或當事人,除非事先通知並給予所有當事人參與的機會。參與本案調查和起訴的三藩市市及縣的任何雇員或代理人,除作為訴訟中的證人或律師外,不得參與或就委員會的裁決提供建議。
15. 正式成績單
聽證會應進行錄音。錄音將作為聽證會的正式筆錄。任何一方均可安排經認證的速記員免費為委員會錄音。各方當事人及公眾可依州法規定從速記員取得證詞筆錄。經通知各方當事人後,委員會可授權對筆錄進行必要的更正,以準確反映證詞。除非委員會在審議前收到速記員的筆錄副本(且該副本免費),並且各方當事人約定該筆錄為正式筆錄,否則速記員的筆錄不得取代錄音作為聽證會的正式筆錄。
16. 決策記錄
聽證會的正式筆錄、證據以及訴訟程序中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和請求(包括訴訟摘要),但不包括任何與程序事項相關的信函,應構成決策記錄。
2004年12月7日由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通過
茲證明,上述關於暫停或撤銷娛樂場所許可證和延長營業時間場所許可的程序規則和聽證程序,已於 2004 年 12 月 7 日經三藩市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一致通過,並於 2007 年進行了修訂。
/s/ 克里斯托·斯圖爾特,委員會秘書
三藩市Comisión de Entretenimien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