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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環境品質法 (CEQA) 豁免決定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若規劃部門或其他經授權的市政府部門認定某個項目不受《加州環境品質法》(CEQA) 的約束,則可依下述程序向監事會提出上訴。以下段落旨在概述流程。更多詳情請參閱《行政法規》第31.16條。若以下段落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衝突,則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個人、實體或其代理人均可對規劃部門或其他授權的市政府部門所做的豁免決定提出上訴。
行政法規第 31.16(e)(1) 條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署的上訴信應在以下日期後30天內提交:

  1. 批准行動日期 - 適用於向市政府申請許可的私人項目;
    行政法規第 31.16(e)(2)(A) 條
  2. 批准行動日期-適用於經公開聽證會批准的公共項目;或
    行政法規第 31.16(e)(2)(B) 條
  3. 規劃部門在其網站上發布批准決​​定通知的日期-對於未經公開聽證會批准的公共專案。
    行政法規第 31.16(e)(2)(B) 條

註1:第31.16章允許上訴人在規劃部門簽發豁免決定後(即使在批准行動之前)就該豁免決定提出上訴,但書記官在項目獲得批准之前無法處理該上訴。書記官將保留在批准日期之前提交的豁免決定上訴,直到規劃部門通知書記官批准行動已完成。

註 2:如果第 30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下午 5:00 之前提出上訴。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上訴信應列明具體的上訴理由,並附上任何其他支持上訴的書面資料。上訴人也應在向委員會秘書提交上訴資料的同時,將上訴資料提交給環境審查官員;
  2. 豁免決定書副本;以及
  3. 上訴費787美元,需支付給舊金山規劃局。 *
    行政法規第 31.16(b)(1) 條

註 1:如果上訴人不遵守行政法規第 31.16(b)(1) 條,委員會書記官可以駁回上訴。

註2:此類提交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所有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前對該等信息進行編輯。

退款資訊:
行政法規第31.22條

*上訴費用將根據審計長確定的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如需確認目前的申訴費,請聯絡書記官辦公室,電話:(415) 554-5184 或電子郵件:board.of.supervisors@sfgov.org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有條件接受:

提交上訴申請後,書記官將有條件地接受上訴:

  1. 規劃部門認定審批程序已完成,且上訴已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2. 書記官將審核上訴是否符合提交要求。書記官將在收到上訴後七個工作天內,以郵寄方式通知上訴人上訴是否被接受或駁回。
    行政法規第 31.16(b)(1) 條

注意:如果在批准行動之前提出上訴,書記官將告知上訴人,該上訴將被保留,直到規劃部門通知書記官批准行動已經發生為止。

聆訊日期:

書記官將在申訴期屆滿後不少於 21 天但不超過 45 天的時間,在監事會全體成員的例行會議上安排申訴聽證會。
行政法規第 31.16(b)(4) 條。

聽證會通知:

上訴申請期結束後,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聽證日期和時間。

書記官將在上訴委員會預定聽證日期前至少 14 天,向上訴人以及所有先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收到此類通知的組織和個人發送通知。

上訴人應以標籤格式提供其希望書記官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和地址。
行政法規第 31.16(b)(4) 條

注意:規劃部門應在預定聽證會舉行前至少 20 天,及時向書記官提供對決定或裁定發表意見的個人和組織名單,以及要求上訴通知的個人名單。

操作步驟:

公眾、上訴人和專案發起人可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中午之前向委員會書記提交書面資料。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在11天期限後審議的補充文件必須提交給書記官。在11天期限後提交的資料將被標記為“在11天期限後收到”,並放入委員會檔案中。
行政法規第 31.16(b)(5) 條

決定:

委員會可以透過全體成員的多數票來確認或推翻規劃部門或其他授權的市政府部門的豁免決定。

委員會將在預定日期後的 30 天內對上訴作出決定;如果委員會在預定聽證會後的 30 天內沒有召開至少三次例行委員會會議,則將在 40 天內對上訴作出決定。

若全體委員會成員未到場,委員會可將決定延後至全體成員到場後再行作出。委員會不得將上訴決定延後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後90天。
行政法規第 31.16(b)(7) 及 (8) 條

續篇:

只有監事會(而不是監事會書記)才能繼續進行或批准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的書面請求。

上訴人和計畫發起人必須事先向委員會提交書面請求,供其審議。
行政法規第 31.16(b)(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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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