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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公告 2026-06:管理服務協議

Office of Cannabis
本公告為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和大麻商業許可證持有人提供有關管理服務協議或主服務協議(「MSA」)及類似安排的指引。

概述

大麻企業有時會與第三方(例如透過主服務協議)簽訂合同,將某些特定職能外包,例如許可、品牌推廣、營運和人員配備。雖然這些協議有助於大麻企業運營,但它們可能導致所有權或控制結構規避市政府的社會公平法律和法規。

根據《三藩市警察法典》第16條,三藩市市府及縣的大麻監管辦公室(OOC)負責監管所有商業大麻活動。大麻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所有權、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任何變更都必須揭露並接受審查,部分變更需要修改許可證。簽訂主服務協議(MSA)的企業必須揭露這些安排,並證明其符合第16條的規定。

考慮因素

按比例享有所有權權益的權利

OOC的股權計畫為股權申請人提供優先授權批准服務,前提是該股權申請人對申請許可的企業擁有足夠的「所有權權益」。就本計畫而言,「所有權權益」指股權申請人擁有與其所持權益成比例的權利,包括:

  • 分享公司利潤,包括股息、分紅或其他收益
  • 在出售企業資產、清算企業、將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併,或任何其他標誌著原企業終結的交易中,享有收益分成。
  • 對與業務相關的重大決策進行投票

在審查主服務協議時,OOC 至少應查找以下資訊:

  • 被授權人是否能從其獲準的活動中獲得全部收入
  • 被許可人是否對其獲準活動相關的所有稅款負有全部責任
  • 被許可人是否持有相關保險
  • 被許可人是否參與僱用和營運決策
  • VEA作為執行長是否參與僱用和營運決策
  • 所有所有權和財務權益是否已向OOC披露

明確禁止的安排 

賦予第三人以下權利的安排:

  • 擁有招募、解僱或監督員工的唯一權力。
  • 全權負責財務管理或會計工作。
  • 對合規職能或監理關係擁有獨家控制權。
  • 擁有代表公司簽訂重大合約的唯一權限。

股權所有者的獨立法律顧問

鼓勵各方自行聘請私人律師以確保遵守這些規則。 OOC網站將提供相關指引,以及關於為公平申請人提供免費或減免費用的法律和技術援助的資訊。同時,鼓勵公平申請人聯繫當地律師協會的律師轉介服務,以了解其他選擇,包括減免費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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