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部分
這些規則適用於三藩市市和縣的評估上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作為平等委員會運作。
第二章—董事會會議
第二部分。
- 評估申訴委員會的會議應按計劃在舊金山市政廳聽證室(地址:三藩市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 1 號 406 室,郵編:94102)舉行,或在適當通知的其他地點舉行。
第三章-主席的選舉、權力和職責;會議的進行
第三節
- 各評估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應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選出一名主席,此後主席一職應按字母順序每日輪換,或按成員決定的方式輪換。
第四節
- 主席應主持董事會的所有會議,並按照加州稅收法典、加州法規第 18 章公共收入房地產稅規則 301-370 以及三藩市市和縣的憲章和條例規定的方式處理董事會事務。
第五節
- 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出席成員應宣布會議休會,直至下次預定會議時間的指定時間。如所有成員均缺席,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可將會議休會至下次預定時間和地點。
第六節
- 如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通過決議,在會議記錄中選舉一名成員擔任代理主席。代理主席在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期間,享有主席的所有權力和職責。
第七節
- 董事會任何成員提出的動議均無須附議。
第 8 節
- 除有成員要求外,對動議進行表決時無須點名。如未進行點名,且無人反對,主席可命令該動議一致通過。
第九節
- 董事會每次點名應按字母順序進行。
第 10 節
- 每位成員應在每次會議預定時間內坐在各自的座位上。未經主席許可,任何成員不得在董事會會議期間離開其在主席台上的座位。
第 11 節
- 當聽證會的任何成員或積極參與者準備發言時,他或她應向主席致意並獲得允許;當多人同時向主席發言時,主席應決定發言順序。
第 12 節
- 除有正當理由外,任何成員未經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會議。如有任何成員無法出席會議,該成員應在會議召開前盡快通知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
第 13 節
- 董事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方可進行業務洽談。除非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否則董事會的任何決議均無效且不具約束力。任何成員不得拒絕就任何動議進行表決。
第 14 節
- 希望向董事會發言的人員應按照主席允許的順序發言。
第15節
- 申請人和評估員均有權申請一次延期,延期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且不得晚於聽證會預定開始日期前14個日曆日。評估上訴委員會主任可以批准任何一方的首次延期申請,但前提是申請人書面同意無限期延長《稅收和稅法典》第1604條規定的兩年時效期限,並放棄《稅收和稅法典》第1605.6條規定的45天通知要求。但是,如果申請人不放棄兩年時效期限和45天通知要求,則任何一方的首次延期申請只能由委員會批准。如有正當理由,委員會可以批准任何後續的延期申請,或隨時自行或應評估員、申請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繼續審理任何待決事項。如果申請人沒有無限期延長第 1604 條規定的 2 年時效期限,則委員會在確定「正當理由」時必須考慮第 1604 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第16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的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出席委員會的每次會議,並依法律要求記錄所有會議進程。會議記錄(以下簡稱「會議記錄」)應在會議結束後兩(2)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列入下次會議議程,供委員會審核並批准。如委員會成員組成不同或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主持聽證會的主席可在委員會成員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批准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如在列入議程後30天內未經委員會或其主席審查、編輯或批准,可送交市參事會書記官審核及批准。提交市參事會書記官批准的會議記錄應註明「未在30天內獲得評估上訴委員會批准」。未能於 30 天期限內批准會議記錄的委員會,應向市參事會書記官提供一份已批准的會議記錄副本,並允許其在日後對會議記錄進行修改。
第 17 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的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通知所有委員會成員所有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第四章 規則的修改
第18節
- 任何規則均可隨時修改、廢除或通過,但須經董事會多數票同意,並經市參事會批准;但此舉不得影響已提交的任何申請表。
第五章 - 雜項
第 19 節
- 本程序規則未涵蓋的所有事項,應以最新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為準。
第 20 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收到的所有申請,必須由管理員或其指定人員審核其完整性,如有必要進行更正和/或補充,則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申請退還給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退回更正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以郵戳日期為準,完成更正和/或補充後將申請表退回委員會。未在 30 天期限內退回委員會的不完整申請將不予受理。管理員最終接受更正或補充後的申請表後,申請表日期將被視為申請表的原始提交日期。未繳申請費的申請表將不予受理,除非申請表中附有經核實的聲明,說明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2B.9 條的規定免除申請費,並解釋免除申請費的原因。
第 21 節
- 如申請表因申請人未出庭而被駁回,或因申請人已及時告知委員會的正當理由而未出庭,委員會可延期舉行聽證會。如申請表因申請人未出庭而被駁回,申請人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未出庭或未及時提出延期申請的正當理由,並提交書面複議申請,委員會將重新考慮該駁回決定。
第 22 節
- 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並鼓勵有興趣的人士參與。每位希望就委員會審議事項發言的人士均有一次發言機會,發言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每次例會的通知和議程應提供機會,讓公眾就委員會管轄範圍內且公眾感興趣的事項直接向委員會發言。公眾評審環節應在審議任何申請之前列入議程;但主席可酌情決定,如有正當理由,公眾評審環節可安排在議程的稍後部分。若某項事項可能引起大量公眾評論,主席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求希望發言的人士在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提供的表格上簽名。發言者將依照簽名順序依序發言。未選擇簽名或不願透露姓名的公眾人士,可在已簽名人士發言完畢後發言。除在合法閉門會議或審議中採取的行動外,在非公開會議中採取的任何行動均屬無效。閉門會議(包括審議)可根據適用的州法律和市參事會條例舉行。
需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部分
這些規則適用於三藩市市和縣的評估上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作為平等委員會運作。
第二章—董事會會議
第二部分。
- 評估申訴委員會的會議應按計劃在舊金山市政廳聽證室(地址:三藩市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 1 號 406 室,郵編:94102)舉行,或在適當通知的其他地點舉行。
第三章-主席的選舉、權力和職責;會議的進行
第三節
- 各評估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應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選出一名主席,此後主席一職應按字母順序每日輪換,或按成員決定的方式輪換。
第四節
- 主席應主持董事會的所有會議,並按照加州稅收法典、加州法規第 18 章公共收入房地產稅規則 301-370 以及三藩市市和縣的憲章和條例規定的方式處理董事會事務。
第五節
- 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出席成員應宣布會議休會,直至下次預定會議時間的指定時間。如所有成員均缺席,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可將會議休會至下次預定時間和地點。
第六節
- 如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通過決議,在會議記錄中選舉一名成員擔任代理主席。代理主席在主席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期間,享有主席的所有權力和職責。
第七節
- 董事會任何成員提出的動議均無須附議。
第 8 節
- 除有成員要求外,對動議進行表決時無須點名。如未進行點名,且無人反對,主席可命令該動議一致通過。
第九節
- 董事會每次點名應按字母順序進行。
第 10 節
- 每位成員應在每次會議預定時間內坐在各自的座位上。未經主席許可,任何成員不得在董事會會議期間離開其在主席台上的座位。
第 11 節
- 當聽證會的任何成員或積極參與者準備發言時,他或她應向主席致意並獲得允許;當多人同時向主席發言時,主席應決定發言順序。
第 12 節
- 除有正當理由外,任何成員未經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會議。如有任何成員無法出席會議,該成員應在會議召開前盡快通知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
第 13 節
- 董事會過半數成員構成法定人數,方可進行業務洽談。除非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否則董事會的任何決議均無效且不具約束力。任何成員不得拒絕就任何動議進行表決。
第 14 節
- 希望向董事會發言的人員應按照主席允許的順序發言。
第15節
- 申請人和評估員均有權申請一次延期,延期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且不得晚於聽證會預定開始日期前14個日曆日。評估上訴委員會主任可以批准任何一方的首次延期申請,但前提是申請人書面同意無限期延長《稅收和稅法典》第1604條規定的兩年時效期限,並放棄《稅收和稅法典》第1605.6條規定的45天通知要求。但是,如果申請人不放棄兩年時效期限和45天通知要求,則任何一方的首次延期申請只能由委員會批准。如有正當理由,委員會可以批准任何後續的延期申請,或隨時自行或應評估員、申請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繼續審理任何待決事項。如果申請人沒有無限期延長第 1604 條規定的 2 年時效期限,則委員會在確定「正當理由」時必須考慮第 1604 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第16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的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出席委員會的每次會議,並依法律要求記錄所有會議進程。會議記錄(以下簡稱「會議記錄」)應在會議結束後兩(2)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列入下次會議議程,供委員會審核並批准。如委員會成員組成不同或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主持聽證會的主席可在委員會成員未達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批准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如在列入議程後30天內未經委員會或其主席審查、編輯或批准,可送交市參事會書記官審核及批准。提交市參事會書記官批准的會議記錄應註明「未在30天內獲得評估上訴委員會批准」。未能於 30 天期限內批准會議記錄的委員會,應向市參事會書記官提供一份已批准的會議記錄副本,並允許其在日後對會議記錄進行修改。
第 17 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的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通知所有委員會成員所有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第四章 規則的修改
第18節
- 任何規則均可隨時修改、廢除或通過,但須經董事會多數票同意,並經市參事會批准;但此舉不得影響已提交的任何申請表。
第五章 - 雜項
第 19 節
- 本程序規則未涵蓋的所有事項,應以最新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為準。
第 20 節
- 評估上訴委員會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收到的所有申請,必須由管理員或其指定人員審核其完整性,如有必要進行更正和/或補充,則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申請退還給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退回更正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以郵戳日期為準,完成更正和/或補充後將申請表退回委員會。未在 30 天期限內退回委員會的不完整申請將不予受理。管理員最終接受更正或補充後的申請表後,申請表日期將被視為申請表的原始提交日期。未繳申請費的申請表將不予受理,除非申請表中附有經核實的聲明,說明根據《三藩市行政法》第 2B.9 條的規定免除申請費,並解釋免除申請費的原因。
第 21 節
- 如申請表因申請人未出庭而被駁回,或因申請人已及時告知委員會的正當理由而未出庭,委員會可延期舉行聽證會。如申請表因申請人未出庭而被駁回,申請人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未出庭或未及時提出延期申請的正當理由,並提交書面複議申請,委員會將重新考慮該駁回決定。
第 22 節
- 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並鼓勵有興趣的人士參與。每位希望就委員會審議事項發言的人士均有一次發言機會,發言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每次例會的通知和議程應提供機會,讓公眾就委員會管轄範圍內且公眾感興趣的事項直接向委員會發言。公眾評審環節應在審議任何申請之前列入議程;但主席可酌情決定,如有正當理由,公眾評審環節可安排在議程的稍後部分。若某項事項可能引起大量公眾評論,主席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求希望發言的人士在評估上訴委員會書記官提供的表格上簽名。發言者將依照簽名順序依序發言。未選擇簽名或不願透露姓名的公眾人士,可在已簽名人士發言完畢後發言。除在合法閉門會議或審議中採取的行動外,在非公開會議中採取的任何行動均屬無效。閉門會議(包括審議)可根據適用的州法律和市參事會條例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