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第1107-22-185號決議
[2022年11月7日]
鑑於,三藩市藝術委員會是根據《三藩市憲章》第五條設立的市政藝術和文化部門,由藝術委員會(“藝術委員會”)管理;
鑑於,作為市政府機構的藝術委員會可以分發由藝術委員會組織、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展覽、節目或活動的門票或通行證,以促進其公共目標並實現其他合法的政府和公共目標;
鑑於參與藝術委員會治理、籌資、諮詢、管理或行政的公職人員和僱員,透過參與藝術委員會的展覽、項目和活動,能夠更有效地了解和欣賞藝術委員會的產品和服務,並履行其職責;
鑑於藝術委員會的展覽、計畫和活動構成藝術委員會運作和公共宗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部分,藝術委員會也期望並鼓勵其成員參加若干展覽、計畫和活動,以履行其作為委員的公共職責;
鑑於加州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FPPC」)第 18944.1 號條例更新後,規定了市政府機構向公職人員和僱員分發門票和通行證的行為,並規定,除非符合特定標準並按照該機構管理機構通過的、列明具體要求的書面政策進行,否則機構向公職人員分發門票或通行證構成向該公職人員贈送禮物;
鑑於根據第 18944.1 號條例,藝術委員會作為市級機構,必須制定書面政策,該政策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 規定該機構透過分發門票或通行證來實現的公共目的;(2) 規定該機構向官員分發或應官員要求分發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必須實現該機構的公共目的;以及 (3)禁止任何官員將根據該機構政策分發給該官員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但轉讓給該官員的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一名賓客,且僅供其個人使用的情況除外。
鑑於經修訂的FPPC第18944.1號條例已提交藝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並在此聲明其為本政策的一部分;因此,特此:
決議如下:藝術委員會特此採納以下門票分配政策:
藝術委員會門票分配政策
2022年11月7日
1. 門票或通行證分發的公共用途。
市級機構藝術委員會(「藝術委員會」)向公職人員或應公職人員要求分發的任何門票或通行證,應實現下列一種或多種公共目的(「藝術委員會公共目的」):
- 推動《憲章》第 5.103 條規定的藝術委員會的宗旨。
- 使公職人員熟悉或能夠履行其在城市設施的管理、行政和/或維護方面的服務或信託職責。
- 提高參與藝術委員會治理、資助、諮詢、管理或行政的市政府官員和員工對藝術委員會的服務和運作的理解和欣賞。
- 促進城市文化、藝術、教育、娛樂和社區活動。
- 宣傳三藩市市內及市內其他場所的展覽、活動、計畫和資源。
- 收集和教育有關影響本市的地方、區域和全州顧慮; 擔心事項的信息,包括加強政府間關係,包括參加由其他轄區民選和任命官員及其直系親屬或不超過一名客人參加的活動。
- 宣傳或表達市政府對社區和其他非營利資源為社區利益提供的計劃和服務的感謝,包括藝術和文化組織和機構。
- 對市民和遊客使用的公共設施的運作和維護進行監測和評估。
- 提高大眾對市內藝術、娛樂、文化和教育設施及項目的暴露和欣賞。
- 提高公眾對面向城市居民和遊客的公共展覽、資源、項目和表演的了解。
- 促進本市及週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及就業。
- 支持本地企業,包括慈善組織。
- 促進城市旅遊業發展,包括舉辦會議、展覽和特別活動。
- 提高市民對城市可用資源的認識,包括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的資源。
- 提高市民對市政府運作、贊助或支持的展覽、社區計畫或公共計畫或演出(在市政府設施內舉行)的使用率或欣賞度。
- 重點介紹市內社區項目,包括由慈善和非營利組織組織或支持的項目。
- 宣傳可供市民和遊客使用或享受的公共和私人設施、服務、活動和項目,包括慈善和非營利組織的設施、服務和項目。
- 參與與外國官員和代表的交流計畫。
- 增加公眾對城市服務、設施和空間的暴露,或收集公眾對城市服務、設施和空間的意見。
- 評估支援組織、被授權人和客戶服務需求及滿意度。
- 識別或評估項目和設施中的程序和物理缺陷。
- 促進與支持組織、被授權者和活動代表的直接聯繫、意見徵集和溝通。
- 為實現部門或委員會依法必須或授權追求的任何其他公共目的而努力。
任何與本文所列公共用途類似的公共用途,或任何市政府合約中規定的公共用途,或藝術委員會決議確定的任何公共用途。如果發放門票的公共用途是為了監督或檢查市政設施,則還必須有接收門票或通行證的官員出具的書面檢查報告,其中包含調查結果和建議。
2. 禁止轉讓。
依本政策取得門票或通行證的公職人員不得將該門票或通行證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但可轉讓給其直系親屬(配偶/伴侶及受扶養子女)或最多一名賓客,且僅限其本人使用。但該公職人員必須陪同透過轉讓獲得門票或通行證的直系親屬或賓客前往展覽、活動或表演場所。
3. 資訊揭露。
根據 FPPC 條例 18944.1 的要求,藝術委員會應在門票/通行證發放後 45 天內,在其網站上顯著位置發布本政策以及以下有關根據本政策發放任何門票或通行證的信息,並使用 FPPC 提供的表格。藝術委員會還將向 FPPC 發送一封電子郵件,其中包含顯示該表格的藝術委員會網站鏈接,以便 FPPC 可以發布該鏈接:
- 接收票券或通行證的人員姓名;或者,如果票券或通行證分發給機構的某個部門或其他單位,且並非由機構的管理機構成員、政治任命人員、部門負責人或首席機構使用,則需提供接收票券或通行證的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名稱以及提供給該機構的票券或通行證數量。如果票券或通行證分發給非市政府部門,則需提供該組織的名稱、地址、描述以及提供給該組織的票券或通行證數量。
- 事件描述;
- 事件發生日期;
- 票或通行證的公平價值,如第 18946 號條例第 (d)(1) 款所定義;
- 每人獲得的票或通行證數量;
- 如果票或通行證是應公職人員的要求發放的,則應註明要求發放票或通行證的公職人員的姓名;
- 對分發所依據的公共目的進行描述,或說明票據或通行證是作為官員的收入分發的;
- 如果收到罰單或通行證,則由接收罰單或通行證的官員發出書面檢查報告,其中包含對城市設施的監督或檢查結果和建議。
- 門票發放。
文化事務主管是該部門獲授權酌情發放門票和通行證的官員。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有權決定向特定接收者發放門票和/或通行證是否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公共目的。儘管有上述規定,但禁止市參事會成員或其他市級民選官員、市議員、市政府部門負責人或市行政長官過度使用門票或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