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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細分地圖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根據《分區法》第1313-1315條的規定,公共工程局局長批准、有條件批准或不批准臨時地塊圖的決定,可以向監事會提出上訴。如果這些條款與《分區法》的規定相衝突,則以《分區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擬議的細分地塊所有者或任何相關方可以就主任批准、有條件批准或不批准暫定地塊圖或無需暫定地塊圖的地塊圖的最終決定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通知書必須在公共工程局局長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天內提出。
細分法典第 1314 條

注意:如果第 10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 5:00 之前提出上訴。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向委員會書記官提交的已簽署的上訴信原件通知,信中詳細列明了申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 公共工程部主任決定的副本;
  3. 任何擬作為上訴證據提交的文件;以及
  4. 上訴費429美元,需支付給公共工程部。 *
    細分法典第 1314(a) 條
*上訴費用會根據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具體調整由審計長決定。請致電 (415) 554-5184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board.of.supervisors@sfgov.org聯繫書記官辦公室,以確認當前的上訴費用。

注意:任何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之前將此類資訊刪除。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聆訊日期:

收到申請後,書記官應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上訴將在上訴後30天內,由監事會全體成員召開例行會議進行審議。上訴會議通常安排在30天期限內的最後一個星期二下午3點,如果該時段恰逢監事會休會期,則安排在下一次例行會議上進行。若安排審議的上訴不只一項,監事會書記官可以合併審議,或將第二項及後續上訴安排在下午3點之後的指定時間進行。

不舉行委員會聽證會。

聽證會通知:

書記官向上訴人、涉案房產的所有人、300 英尺範圍內所有房產的所有人以及其他向監事會書記官提出通知要求的利害關係人發送通知。

書記官將在至少一份發行量較大的報紙上刊登聽證會通知。

決定:

監事會可以透過全體成員的多數票推翻公共工程主管的決定。

後續步驟:

一旦確定上訴已成熟且及時,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監事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此外,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上訴人應以標籤形式提供待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考慮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八天送交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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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