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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使用或佔用公共街道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如果交通局長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上訴後決定駁回臨時使用或占用公共街道的申請,則該決定可根據《交通法》第6.2(j)條的規定向監事會提出上訴。若本條規定與《交通法》的規定相衝突,則以《交通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人均可對交通運輸局局長拒絕其申請臨時使用或占用市縣公共街道的決定提出上訴。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通知書必須在交通運輸局局長駁回決定之日起 5 天內提出。
交通法典第 6.2(j) 條

注意:如果第 5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 5:00 之前提出上訴。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所需的上訴表格(由上訴人/授權代理人簽署)可向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取得(見附件);
  2. 交通管理局執行長的決定副本(必須簽名,不接受傳真件)。
  3. 任何需要作為證據提交以支持您上訴的文件;以及
  4. 上訴費 58 美元,支付給委員會書記官。

注意:任何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之前刪除此類資訊。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聆訊日期:

收到上訴後,書記官應確定監事會聽取該上訴的時間和地點,聽證會應在監事會的下一次例會上舉行,前提是所有適用的公告要求均已得到滿足。

上訴聽證會定於下午3點舉行。

不舉行委員會聽證會。

決定:

監事會可以透過全體成員的多數票推翻交通局長的決定。

後續步驟:

一旦確定上訴已成熟且及時,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監事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此外,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上訴人應以標籤形式提供待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考慮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聽證會召開前至少八天送交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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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