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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420:請假(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420
請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第一條:休假-一般要求
第二條:病假 - 一般規定
第三條:有薪病假
第四條:無薪病假
第五條:強制病假
第六條:傷殘假
第七條:軍事休假
第八條:無薪行政假或休假
第九條:其他休假
第十條:申訴程序
規則420
請假
第一條:休假-一般要求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1休假 - 一般要求
420.1.1本規則中以下簡稱“休假”,適用本規則的規定。就本規則而言,「任命官員」應指所有民選官員;章程指定為任命官員的所有部門負責人;以及所有委員會和委員會在擔任任命官員時。
420.1.2休假申請須經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除非本規則中明確允許上訴,否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該上訴請求應依照本規則規定的上訴程序處理。軍事、產假、證人或陪審員職責假的申請應依本文規定批准。
420.1.3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加州勞動法第 233 條(親屬照護法)的修正案授權員工每年使用可用的累積病假來照顧「家庭成員」或自己,金額相當於其年度累積病假的一半。根據《親屬照顧法》,必須根據員工的口頭或書面請求批准可用的累積病假,且雇主不得拒絕員工休此類假的權利,或對批准此類假施加條件,包括要求提供醫療證明。
420.1.4除了《勞動法》第 233 條規定的休假、證人或陪審員義務假、強制病假、殘障假、無薪行政假或缺勤外,員工申請休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應使用規定的形式向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提交此類申請。除本文所述的例外情況外,超過五 (5) 個連續工作日的病假申請必須由有執照的醫學博士或整骨醫生、足病醫生、牙醫、脊椎按摩師、臨床心理學家、驗光師、執業護士、助產士、臨床社會工作者、醫生助理(該人員須經州政府授權行醫並在州法律規定的執業範圍內工作)或基督教科學者證明。需依本規則其他規定核實少於五 (5) 個工作天(兼職員工為七 (7) 個日曆日)的帶薪病假。
秒420.1休假 - 一般要求
420.1.4續
僅適用於個人,並應基於對員工休假使用情況的評估。對於根據《行政法典》第 12W 章、《勞動法典》第 245-249 條或《勞動法典》第 233 條休病假的員工,市政府可採取合理措施核實或記錄員工是否根據《行政法典》第 12W 章、《勞動法典》第 245-249 條或《勞動法典》第 233 條使用病假。
420.1.5休假申請應保留在部門內,並以易於授權的市政府人員(包括勞工標準執法辦公室人員)審計、審查或分析的方式保存。
420.1.6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只有在獲得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後,才可以延長或縮短規定表格上所述期限的休假。員工未依照核准的日期返回工作崗位,將被視為無故離職,並應依照本規則的其他規定進行自動辭職。
420.1.7除非申請病假的員工已累積了未使用的帶薪病假,並且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帶薪軍事假、器官或骨髓捐獻者帶薪假、證人或陪審員義務假、殘疾假或毆打假或經授權的假日或休假條件的員工外,休假均應無薪。
420.1.8試用期內休假參照試用期規定執行。
420.1.9豁免員工應在工作第九十 (90) 天獲得帶薪病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
420.1.10受委任者無須簽署辭職書作為批准休假的條件。
420.1.11依本規則核准的休假應在管理員指定的考勤表上註明。
420.1.12依本規則批准的休假不應被視為僱員連續服務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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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病假 - 一般規定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病假資格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由於自身疾病或殘疾,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的疾病或殘疾(包括預防性護理,例如醫療或牙科預約)而缺勤的員工和官員(以下稱為“員工”)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的員工,均有資格享受病假。
秒420.3病假核實
420.3.1 MTA 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根據這些規則以及聯邦、州和地方法律對病假的必要性進行獨立調查,並可要求對任何期間的病假提供證明,但前提是員工事先已收到書面通知,要求對少於五 (5) 個工作日的缺勤提供此類證明。對於根據《行政法典》第 12W 章、《勞動法典》第 245-249 條或《勞動法典》第 233 條休病假的員工,市政府可採取合理措施核實或記錄員工是否根據《行政法典》第 12W 章、《勞動法典》第 245-249 條或《勞動法典》第 233 條使用病假。
420.3.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以隨時對任何病假人員的病情進行其認為適當的獨立調查。
秒420.4退休自動終止病假
病假應於員工退休生效日自動終止。
秒420.5病假縮短
如果員工向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出示能夠恢復該職位所有職責的醫療證明,則超過五 (5) 個工作日的病假可以縮短。
秒420.6病假的定義
本規則因下列原因之一所批准的假期稱為「病假」:
420.6.1病假 - 醫療原因
因診斷、護理或治療健康狀況(包括酗酒)或預防性護理而缺勤,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而缺勤,但不包括因在市和縣就業期間引起的疾病或傷害。因工作中患病或受傷而缺勤,按照退休委員會規則進行管理,稱為“傷殘假”,並可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或根據本規則和《行政法典》的規定對因毆打而受傷的僱員進行補充(“毆打假”)。
420.6.2病假 – 隔離
在公共衛生部或其他機構設立和宣布的隔離期間缺席。
420.6.3病假 – 喪親
因員工的配偶或同居伴侶、父母、繼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同居伴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孫子女、員工負有撫養責任的子女、姑母或舅父、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在員工家中永久居住的人員死亡而缺勤。該假期不得超過五(5)個工作日,並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個(3)個月內休完。
因員工被合理地認為應尊重的其他人死亡而缺勤;休假時間不得超過一(1)個工作天;然而,如果由於該人死亡而需要前往加州以外的地方,則應額外給予兩個(2)個工作天。
根據本規則提出喪親假請求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可以在員工休假的第一天後 30 天內要求驗證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的死亡情況,如加州政府法典第 12945.7(f) 條所授權。
秒420.6病假的定義(續)
420.6.4病假 – 生育損失
因未能成功完成某項行為而缺勤,而該行為本可使員工透過生育、安置或收養孩子而成為父母。符合條件的生殖損失包括收養失敗、代孕失敗、流產、死產以及輔助生殖失敗,例如子宮內授精、胚胎移植或其他輔助生殖技術。此類假期不得超過五 (5) 個工作天,並應在符合資格的生育損失後三個 (3) 個月內休完。為此目的而發放的帶薪病假在連續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天。
420.6.5病假 - 產假
員工因懷孕或產後恢復期而缺勤。此類假期不得超過六 (6) 個月,但如果醫生證明需要更長的療養期,則可以為長期僱員延長此類假期。此類延長應遵守本規則有關無薪病假的規定。
420.6.6病假 – 育嬰假
因員工、員工的配偶或員工同居伴侶生育孩子,或員工透過領養或寄養承擔養育孩子的責任而缺勤。
420.6.7病假 - 家庭成員患病或就醫
因診斷、照護或治療健康狀況或傷害,或為員工家屬進行預防性照護而缺勤,定義如下:
1) 子女,依本條規定,指親生子女、領養子女、寄養子女、繼子女、法定監護人或由僱員代為監護的子女。無論年齡或受扶養狀況如何,兒童的定義均適用。
2) 僱員或僱員的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寄養父母、繼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在僱員為未成年子女時代行父母職責的人。
3)配偶。
4)已登記的同居伴侶。
5)祖父母。
6)孫子。
7)兄弟姊妹。
秒420.6病假的定義(續)
420.6.8依據行政法規第 12W 章的病假
1)員工因生病、受傷、醫療照護、治療、診斷或醫療預約而缺勤;員工子女;父母;法定監護人或被監護人;兄弟;祖父母;孫子;以及配偶、根據任何州法律註冊的同居伴侶、或「指定人」。
前述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關係,不僅包括生物學關係,還包括領養關係;繼子女關係;以及寄養關係。 「子女」包括同居伴侶的子女和代行父母職責的人的子女。
2)就本節而言,「指定人員」的定義是:由沒有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的僱員指定的一名人員,作為僱員可根據本節使用帶薪病假來協助或照顧的人員。做出此類指定的機會應不遲於員工在帶薪病假開始累積後工作三十 (30) 小時之日提供給員工。員工有十 (10) 個工作日的時間來作出此項指定。此後,做出此類指定的機會(包括更改之前所做指定的機會)應每年延長給員工,員工有十 (10) 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做出指定。
420.6.9依據《勞動法》第 245-249 條規定享有病假
為了以下目的而缺勤:(1)對員工或員工家庭成員現有的健康狀況進行診斷、護理或治療,或進行預防性護理;或 (2) 對於《勞動法》第 230 條第 (c) 款和第 230.1 條第 (a) 款所述的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行為的受害者的員工。
420.6.10病假 – 強制性
由於員工身體狀況不佳或無法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履行職位所有職責,由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規定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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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有薪病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7帶薪病假資格
420.7.1員工在工作第九十 (90) 天時已累積帶薪病假,可獲得帶薪病假,但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補充殘疾補貼可用於補充殘疾賠償金,無論服務年限如何,但根據本規則批准的帶薪病假,但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補充殘疾補貼可用於補充殘疾賠償金,無論服務年限如何,但根據本規則批准的帶薪病假或無薪休假不應被視為員工連續服務的中斷。
420.7.2除被指定為「留任」的員工外,任何員工連續服務中斷超過十二 (12) 個月,將導致先前累積的帶薪病假積分被取消,並且必須重新建立帶薪病假的資格。
420.7.3當員工依本規則休無薪假或自願無薪假時,有薪病假將繼續以正常速度累積,強制休無薪假每年最多累積十 (10) 天,自願無薪假每年最多累積二十 (20) 天。
秒420.8帶薪病假資格依據 2007 年 2 月 5 日生效的《行政法典》第 12W 章和《勞動法典》第 245-249 節,適用於不具備病假資格的員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20.8.1上述員工在工作第九十(90)天可獲得帶薪病假。
420.8.2在 2007 年 2 月 5 日或之前受僱的員工將立即有資格根據本節累積和使用帶薪病假。
420.8.3員工(被指定為「留任」的員工除外)連續十二(12)個月完全離職,將導致先前累積的帶薪病假積分被取消,並且必須重新建立帶薪病假的資格。
秒420.8依據 2007 年 2 月 5 日生效的《行政法典》第 12W 章和《勞動法典》第 245-249 節的規定,享有帶薪病假的資格,適用於不具備病假資格的員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續)
420.8.4離職後一 (1) 年內重新受僱的員工不受九十 (90) 個日曆日的資格期限的限制。並且任何先前累積但未使用的病假時間都將恢復。
秒420.9帶薪病假 - 最高累積學分
420.9.1帶薪病假 – 最高累積積分
帶薪病假應累計,但未使用的帶薪病假累計餘額不得超過六(6)個月,即按照規定的日常工作時間表每小時相當於 130 個工作日,但在任何情況下,未使用的帶薪病假累計餘額不得超過 1040 小時。如果員工進入的班級或職位的正常工作時間少於離開的班級或職位,且累積的未使用病假(有薪)超過了新班級或職位允許的最高限額,則累積的帶薪病假最高限額應按比例減少。此類員工在返回原來的班級或職位並增加正常工作時間後,應恢復所有學分。
420.9.2根據 2007 年 2 月 5 日生效的《行政法規》第 12W 章和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勞動法》第 245-249 節的規定,適用於不具備病假資格的員工的最大累積病假積分。
帶薪病假應累積,但未使用的帶薪病假累計餘額不得超過《行政法典》第 12W 章規定的七十二 (72) 小時或《勞動法典》第 245-249 節規定的四十八 (48) 小時。
秒420.10帶薪病假 - 限制
420.10.1除法律授權外,帶薪病假是章程和監事會條例承認的一項特權,僅在僱員因疾病無法履行職責或本規則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應提出申請並被批准。
秒420.10帶薪病假 – 限制(續)
420.10.2除《勞動法》第 233 條規定的缺勤外,MTA 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在批准任何期限的帶薪病假前要求提供喪失工作能力的證明,並可因未能提交此類證明而扣留工資,前提是員工事先已收到書面通知,說明缺勤少於五 (5) 個工作日時需要提供此類證明。
420.10.3依本規則取得和累積帶薪病假的比例及其使用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或限制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制定出勤標準的權利。
秒420.11禁止有薪病假期間就業
420.11.1員工在帶薪病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除非 MTA 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在考慮帶薪病假的醫療原因後,允許員工從事兼職工作,但須遵守本規則中有關此類工作的條款。
420.11.2違反本節規定者,將依章程規定受到紀律處分。
秒420.12帶薪病假的計算
420.12.1除非本規則或法令另有規定,帶薪病假的計算方式為每小時定期有償服務 0.05 小時,但每週加班超過四十 (40) 小時和假日工資除外,但休殘疾假的員工應按正常費率獲得帶薪病假。
420.12.2免稅員工每工作三十 (30) 小時可累積一 (1) 小時帶薪病假,不包括假日工資。
秒420.13發放帶薪病假
對於以小時計算的員工,應使用帶薪病假積分,並以一 (1) 小時為單位按最低費率扣除。
秒420.14將帶薪病假從天數轉換為小時數
有薪病假餘額應根據員工有薪病假餘額的等效小時數從天數轉換為小時數。等效工作時間應以員工當日獲準的正常工作時間表為準。
秒420.14將帶薪病假從天數轉換為小時數(續)
本修訂規則生效日期起生效,除非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認定此轉換不公平並允許使用其他公式。
秒420.15員工因毆打受傷
420.15.1僱員在工作期間遭受身體傷害或疾病,並且由於暴力犯罪行為而缺勤,有權根據《行政法典》的規定享有帶薪病假。
420.15.2本節規定的帶薪病假應稱為“因毆打而休假”,並須經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批准。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進行其認為適當的調查,並可能包括由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指定的醫生進行體檢。
420.15.3 MTA 交通運輸主任/指定人員的決定可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420.15.4依本節授權的病假不得抵銷有薪病假的支出。
秒420.16對拒絕帶薪病假的上訴
若被任命者被拒絕給予符合資格並享有帶薪病假,則其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17已歸屬且未使用的累積病假及薪資積分餘額的報銷
420.17.1已累積未使用的帶薪病假並且已在 1978 年 12 月 5 日或之前完成服務要求的員工,應在因服務或殘疾退休生效之日、死亡之日、或因工傷事故離職之日,根據下列服務要求和津貼表,報銷 1978 年 12 月 5 日累積的假餘額和病假表,報銷 1978 年 12 月 5 日
秒420.17已歸屬但未使用的累積病假及薪資積分餘額的報銷(續)
420.17.1 (續)
Service Requirement | Amount of Cash Reimbursement |
---|---|
15 or more years of service | 100% |
More than 5 continuous years but less than 15 continuous years of service | 50% |
Up to and including 5 continuous years of service | 33.3% |
420.17.2已歸屬但未使用的累積帶薪病假餘額的報銷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1)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執行本節的規定。
2)應從 1978 年 12 月 5 日的未使用的累積帶薪病假餘額中扣除,金額與該餘額中使用的金額成比例。報銷只針對調整後的金額,並扣除 1978 年 12 月 5 日之後使用的餘額。
3)已歸屬但未使用的累積病假及有薪餘額的報銷應在員工退休、因工傷事故離職或死亡時支付,或由員工選擇的稍後日期支付,但不得超過此類退休、離職或死亡後一 (1) 年。
4)補償金應按照僱員的永久類別的基本工資率、沒有永久身份的臨時或臨時僱員類別的基本工資率、或具有永久身份的其他類別僱員的臨時或臨時任命的基本工資率計算,該僱員在離職時已連續擔任此類臨時或臨時任命一年或一年以上。
秒420.17已歸屬但未使用的累積病假及薪資積分餘額的報銷(續)
420.17.2 (續)
5)自 1978 年 12 月 6 日或以後所獲得的未使用病假工資不予報銷。
6)本節的製定並非旨在構成額外補償,也不成為僱員工資率的一部分,而是為了補償僱員在未退休、因工傷離職或死亡的情況下本應享有的既得的、未使用的累積病假帶薪餘額。
規則420
請假
第四條:無薪病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18無薪病假 – 資格
根據本節規定,沒有資格享有帶薪病假的員工可獲得無薪病假,或者,經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批准,員工可以選擇不使用帶薪病假。
秒420.19無薪病假-臨時僱員
臨時僱員可獲得無薪病假。此類假期應按月更新,除病假和產假外,不得延長超過三個(3)個日曆月。
秒420.20無薪病假 – 長期僱員
長期僱員在患病期間可獲批准享受無薪病假,但延長假期的請求須每三 (3) 個月更新一次,並且此類假期不得超過連續一 (1) 年,除非有合理的可能性,額外的假期將使僱員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重返工作崗位。
秒420.21禁止在無薪病假期間就業
420.21.1員工在休無薪病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工作,除非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在考慮無薪病假的醫療原因後,允許員工從事外部工作。
420.21.2違反本節規定者將受到紀律處分。
規則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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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強制病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2強制病假
420.22.1如果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有理由相信某位員工在醫學上或身體上不適合履行分配的職責,且如果允許其繼續工作或休假後返回工作崗位可能會對同事、公眾和員工造成風險,則可要求該員工出示由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指定的醫生出具的醫療報告,證明該員工在醫學上的醫療報告
420.22.2如果員工拒絕獲得此類醫生證明,或如果醫療評估結果發現員工在醫學上或身體上不合格,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以強制員工休病假。
420.22.3員工應繼續享有強制病假,直到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指定的醫生認定員工有能力返回工作崗位為止,但此類假期不得超過本規則規定的最長病假期限。
420.22.4依本節規定被安排休病假的員工可以根據《體檢規則》的上訴規定提出上訴。
420.22.5被強制病假的員工沒有資格在市和縣就業,並且將被排除在其姓名出現的所有名單之外,否則將無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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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傷殘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3傷殘假
420.23.1在工作期間或工作期間因患病或受傷而缺勤被定義為“傷殘假”,依照州工人賠償法和退休委員會規則進行管理。
420.23.2因殘疾假缺勤並正在領取殘疾補償金的員工可以在其結束殘疾假後九十 (90) 天內向其所在部門提交一份簽名的選擇聲明,要求用工資來補充殘疾補償金,以抵消員工的補充殘疾積分,使其等於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內應得的全額工資。正常工作時間應為殘障假開始時有效的時間安排。
420.23.3補充殘障信用應為獨立於但等同於員工累積的未使用的帶薪病假信用餘額的帳戶,但補充殘障信用帳戶應按下述規定進行調整。
420.23.4如果未能在殘障假解除後九十 (90) 個日曆日內行使補充殘障補償金的選擇權,則將無法再提出後續請求。
420.23.5補充殘障抵免應以一 (1) 小時為單位以最低費率使用。
420.23.6僅在退休制度證明該期間的殘障補償金金額(如果有)後,員工所在部門才應提交單獨的時間表以反映此行為。
420.23.7在開始確定殘疾補償金支付資格之前的任何期間,工資可以按正常時間發放,並從未使用的病假和工資信用餘額中扣除,而無需員工簽字選擇。
秒420.23殘障假(續)
420.23.8當員工已使用帶薪病假,且退休系統隨後確定該員工有權在缺勤期間獲得殘疾補償金時,應作出規定來調整該員工的帶薪病假餘額,並向相應的市政府基金償還已收取和支付的帶薪病假金額。
420.23.9使用補充殘障積分來補充殘障賠償金的員工,在休殘障假期間,應按照與帶薪病假相同的比率獲得補充殘障積分。
420.23.10返回工作崗位後,已使用補充殘障補償的員工應按正常比率獲得帶薪病假補償,並應按帶薪病假補償的兩倍比率獲得補充殘疾補償,直至恢復已使用的補充殘疾補償的總小時數。
420.23.11如果員工在恢復所有補充殘疾積分之前再次受傷或遭受新的傷害,則補充殘疾積分餘額應為再次受傷或遭受新的傷害的工資期開始時的餘額,並應根據隨後獲得的補充殘疾積分金額和隨後使用的病假帶薪積分進行調整。
秒420.24使用帶薪病假來補充州殘障保險
420.24.1帶薪病假應用於以一(1)小時為單位的最低費率補充國家殘障保險(SDI)。
420.24.2向符合資格且已累積並有資格使用帶薪病假的員工支付的 SDI 應以帶薪病假作為補充,以便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的 SDI 和帶薪病假總額不超過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包括加班時間)所獲得的正常工資總額。
420.24.3不希望補休或希望透過補休或休假來補充的員工,必須在首次缺勤之日起七 (7) 個日曆日內,以規定的形式向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提交書面申請。
420.24.4補充SDI的員工僅可就已使用的帶薪病假小時數,按正常費率獲得帶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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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軍事休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5軍事假
420.25.1軍事假受《軍隊就業和再就業權利法案》(USERRA)的規定、適用的聯邦和州法律、憲章規定和本規則的管轄。
420.25.2現役或非現役軍人因參與軍事訓練、演習或適任考試而休假
軍官和僱員被命令完成由適當的軍事當局確定的培訓要求,以便軍官或僱員專業發展、完成技能培訓或再培訓,或確定適合服兵役,應給予休假。其中包括週末演習和年度培訓。核准的假期應包括往返執勤或考試地點的必要時間,以及上班前的合理休息時間。有關經批准的軍事假後返回工作崗位的時間限制,請參閱規則 420.25.4。
420.25.3現役軍人休假
在美國武裝部隊或加州服役或為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 (FEMA) 服役的官員和僱員被命令或保留服現役期間,應給予休假。為此目的的休假不得超過五 (5) 年,除非該官員或員工的服務符合 USERRA 中的條件,可以不受五年服務限制的限制。延長五年軍事假期限制的原因包括:
- 服務年資超過五年,需要完成官員或僱員命令所要求的初始服務期。
- 官員或僱員非因自身過錯而無法在五年期限內獲得釋放。
- 在計算五年期限時必須排除預備役軍人和國民警衛隊成員的必修訓練服務。
秒420.25軍事假(續)
420.25.3現役軍人休假(續)
- 在國內緊急狀態或國家安全相關情況下,命令非自願服役或保留現役。
- 因總統或國會宣布的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而下達服役命令或繼續服現役(訓練除外)。
- 現役(訓練除外)由志願者執行,以支持除戰爭或國家緊急情況以外的作戰任務,選定的預備役軍人未經其同意而被命令服現役。
- 由相關機構部長決定,命令執行現役以支援制服部隊的關鍵任務或要求的成員提供服務。
- 由國民警衛隊成員執行的聯邦服務,由總統召集,鎮壓叛亂,擊退入侵,或執行美國法律。
420.25.4經批准的軍事假後返回工作崗位
休軍事假的官員和僱員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返回工作崗位。返回工作崗位的期限取決於軍官或僱員的服役期限,但因參與服役體能檢查而休假的情況除外。
420.25.4.1 1 至 30 天的兵役
任何因服兵役而缺勤 1 至 30 天的官員或僱員必須在完成兵役後的第一個正常工作日返回工作崗位,並保證從軍事值班地點安全回家並休息 8 小時。如果由於官員或僱員的非過失,導致無法或不合理地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則僱員必須在允許的八小時休息期後儘快返回工作崗位。
420.25.4.2適任服務檢查
因接受適任檢查而缺勤的官員或僱員的回崗時間是檢查完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加上從檢查地點安全回家和八小時的休息時間。無論缺勤時間長短,此報告限制均適用。
秒420.25軍事假(續)
420.25.4獲得批准的軍事假後返回工作崗位(續)
420.25.4.3 31 至 180 天的服務
任何因服兵役而缺勤 31 至 180 天的官員或僱員必須在服役結束後 14 天內向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返回工作崗位申請。如果提交返回工作崗位的申請不可能或不合理,且非由於官員或僱員的過錯,則必須盡快提交申請。要求返回工作崗位的官員和員工必須在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指定的日期和時間上班。
420.25.4.4送達期限為 181 天或以上
任何因服兵役而缺勤 181 天或以上的官員或僱員必須在服役結束後 90 天內向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返回工作崗位申請。如果提交返回工作崗位的申請不可能或不合理,且非由於官員或僱員的過錯,則必須盡快提交申請。要求返回工作崗位的官員和員工必須在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指定的日期和時間上班。
420.25.4.5因公傷殘假或加重傷殘假
軍官、職員在服兵役期間受傷或生病,或生病加重,住院或休養期間,有兩年以上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如果出現超出官員或僱員控制範圍的情況,導致其在兩年期限內重返工作崗位變得不可能或不合理,則將延長兩年期限至最短時間內。此類官員和僱員在康復後必須遵守根據其服務年限確定的口頭或書面請求時限。
420.25.4.6未申請返回工作崗位或軍事休假後返回工作崗位
任何官員或僱員未能及時提出口頭或書面返回工作崗位申請,或軍事假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無論是否提交返回工作崗位申請,均視為曠工,並應遵守有關未經授權缺勤的規則和政策。
秒420.25軍事假(續)
420.25.4獲得批准的軍事假後返回工作崗位(續)
420.25.5軍事假 – 永久任命人員
任何休軍事假的官員或僱員,如果在休假前已被任命為市、縣政府的固定職位,則有權在休假結束後恢復原職位,並且在確定和確定該官員或僱員所累積並應歸於其利益的權利、資歷、工資、福利和其他事項時,軍事假期間應被視為併計入該僱員為市、縣政府服務的一部分。
420.25.6軍事假 – 需提供服役證明才能領取軍餉
根據加州軍事和退伍軍人法典第 395.01 或 395.02 條申請軍事假工資的官員和僱員應向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提供軍事命令(定義見 MVC 第 400 條),其中應註明此類服務的類型以及在休假生效日之前的持續時間。
420.25.7軍事假 – 臨時休假期間的工資
根據加州軍事和退伍軍人法典(第 395 條)的要求,在臨時軍事假(最長不超過 180 個日曆日)開始之日前已在市、縣連續任職或連續服兵役至少一年(1)的員工,在任何財政年度內,不得獲得超過三十(30)個日曆日的軍事假,或在任何連續軍事假三十日,不得獲得超過30個日曆日的工資假,或在任何連續軍事補償假,不得獲得超過30個日曆日的工資。
420.25.8軍事假 – 在役期間未達認證資格
符合資格的普通公務員名單上的人,在戰爭期間曾服現役(不包括預備役),並在退役之日起一(1)年內出示光榮退伍或光榮現役證書,將按入伍時在合格名單上的排名順序,優先於通過此類合格者入伍後舉行的認證獲得排名的候選人,從退役日起四(4)年內獲得四(4)年內獲得的認證。
秒420.25軍事假(續)
420.25.9軍事假 – 符合資格者可獲得認證
若在服兵役期間,符合資格的人被授予永久職位,並且符合資格的人自解除現役(不包括預備役)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內出示光榮退伍或光榮現役證書,則符合條件的人將被授予與其達到的級別相應的職位;並且,為了確定資歷,如果獲得任命,認證後的任命日期應被視為在軍隊服役期間獲得認證資格的日期。依本條例規定任職的人員,應履行試用期。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者,經核准放棄任職資格,經核准後經核准轉任,自任職之日起具有任職資格。
420.25.10軍事假 – 參加筆試
參加筆試的人員,自退出現役之日起120日內,持軍官令或其他服役證明,可參加其餘部分的考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自考試合格之日起,依照考試總成績排序,認定為合格並聘任。
420.25.11軍事假 – 不受公務員考試限制的員工或官員
經選舉或任命的軍官,其任命有一定期限,其軍假不得延長超過其選舉或任命的期限,但如果該軍官再次當選或再次任命,則軍假應自動延長至隨後的期限。
420.25.11軍事假 – 不受公務員考試限制的僱員或官員(續)
免於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職位的僱員的軍事假不得超過僱員任命官的選舉或任命期限。
秒420.26戰爭努力假
監事會得頒布法令,準許軍官及職員在戰時因執行戰爭或防衛或備戰直接有關之職務而獲休假。
秒420.27合格成員部署休假期間配偶或已登記同居伴侶的休假
420.27.1為遵守加州軍事和退伍軍人法典第 395.10 條,符合條件的員工如果是美國武裝部隊、國民警衛隊或預備役合格成員的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則可以在合格成員部署休假期間,最多休假十 (10) 天。
420.27.2 「合格員工」指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員工:
1)是合格會員的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
2)每週平均工作二十 (20) 小時或以上,且不是獨立承包商;
3)在收到合格成員將休假的正式通知後兩個 (2) 個工作天內,向市府發出休假意願通知;和
4)向市府提交書面文件,證明合格成員在休假期間將休假。
420.27.3 「合格會員」指以下任何一項:
1)在軍事衝突期間被部署到美國總統指定為戰區或戰區的地區的美國武裝部隊成員;或者
2)在軍事衝突期間被部署的國民警衛隊成員;或者
3)在軍事衝突期間被部署的預備役成員。
規則420
請假
第八條:無薪行政假或休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8無薪行政假或休假
420.28.1一般規定
1)儘管有裁員和非自願休假規定或本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仍有權按照本節規定對任何 MTA 員工實行無薪行政休假(休假)。實施休假須經主計長發出預期赤字通知 (PDN),說明部門預算不足以支撐該部門到財政年度末的支出水準。
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實施休假的權力應僅限於糾正控制員確定的預計赤字所需的休假。
3)本規則適用於市、縣全體僱員。
4)任何裁員和非自願休假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裁員命令、調換低級別員工或復職的任何規定,均不適用於根據本協議休假的任何員工。
420.28.2自願無薪休假
1)在對任何員工實施休假之前,MTA 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充分考慮消除預計赤字可能存在的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嘗試確定任命官員管轄範圍內的員工自願休無薪個人假的利益。
秒420.28無薪行政假或休假(續)
420.28.2自願無薪假(續)
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根據部門的運作需求以及任何相關的法院法令或命令,全權酌情批准或拒絕自願無薪休假請求。除拒絕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自願無薪休假請求的情況外,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的程序對休假判決提出上訴。
3)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每年最多休十 (10) 天無薪假,每三個月最多休五 (5) 天,但須提前至少十五 (15) 個日曆日以書面通知其任命官員。除非出於加班或加班費來填補該職位、出於基本運營需求或法院法令或命令的要求,否則不得拒絕此類請求。
420.28.3休假
1)鼓勵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讓部門內的整個營運單位而不是個別員工休假;或在減少工作時間的基礎上錯開營運單位內的工作時間。任命官員根據本款作出的強制休假的決定以及任命官員對構成運營單位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
2)如果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認為無法依照上述規定對某個營運單位進行休假,則可對營運單位內的個別員工進行休假。
3)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休假應在預計赤字通知(PDN)適用的受影響營運單位的所有員工之間公平分配;以及受影響類別的所有員工。
秒420.28無薪行政假或休假(續)
420.28.3休假(續)
4)在決定讓哪些員工休假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考慮同一類別的城市範圍內的資歷,並考慮 MTA 的營運需求。
5)在任何情況下,對員工施加的休假不得在任何三個月內超過四天,在任何財政年度內不得超過十天。依本節規定核准的自願休假總計不得超過每季五 (5) 天或每年十 (10) 天,可計入本規則規定可規定的最高休假天數。
6)依本節規定休假的員工應在休假生效日期前至少十五 (15) 個日曆日以書面通知。
7)在一個營運單位內對單一員工進行休假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但如果員工在同一財政年度內之前的休假時間加起來在任意六 (6) 個月期間超過五 (5) 個工作日,則該員工可以提出上訴。此類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休假通知之日起三 (3) 個日曆日內向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提出。 MTA 交通主管、市長和主計長,或其指定人員,應在至少二十四 (24) 小時的公開通知期內召開會議。有關上訴的裁定應在上訴之日起七(7)個日曆日內作出。此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在休假生效日期之前將該決定通知員工。
420.28.4自願無薪休假或休假期間有薪休假的使用限制
1)根據本節規定或批准的所有自願無薪休假或休假均應無薪。
2)獲得自願無薪休假或被停職的員工不得在相關期間使用帶薪病假、休假假、補償休假假、浮動假期、培訓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薪酬。
秒420.28無薪行政假或休假(續)
420.28.5強制休假 - 公平勞動標準法案 (FLSA) 限制
1)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不享有豁免的員工的休假時間至少為一 (1) 小時。
2)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獲得豁免的員工的休假時間至少為一天(1)。
420.28.6自願無薪休假或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和病假
經監事會通過必要的法令後,帶薪休假和病假應在每個財政年度內持續最多十 (10) 天的休假時間,或根據本節規定在每個財政年度內批准的自願無薪休假期間持續最多二十 (20) 天。
420.28.7自願無薪休假或無薪休假的期限和撤銷
員工實施的休假應在書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有效,除非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提前以書面通知撤銷。未經員工同意,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不得更改根據本節批准的自願無薪休假。
420.28.8爭議解決
除本節其他規定外,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處理因適用或執行本節規定而產生的所有爭議。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規則420
請假
第九條:其他休假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29請假接受其他市縣職位
420.29.1已完成試用期的員工接受市、縣服務豁免或臨時任命的休假,可在任命期間獲得批准。試用期員工的休假應遵守試用期規則的規定。
420.29.2如果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拒絕批准此類休假,則可以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30教育假
420.30.1教育假是指為接受與員工目前職位相關領域的教育或職業培訓而休假,以及退伍軍人根據美國或加州法律有權接受的任何培訓。
420.30.2長期任命人員可獲批准享有最長一 (1) 年的教育假。超過一 (1) 年的教育假申請必須每年更新。
420.30.3對拒絕教育假的決定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420.30.4休教育假的員工未經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批准不得接受其他工作。
420.30.5一旦記錄可用,員工應定期向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提交已完成教育工作的記錄。這些記錄應以易於審計的方式保存。如果員工未能提交已完成教育工作的可接受記錄,則將受到《章程》規定的紀律處分。
秒420.31為了國家利益而休假擔任文職
420.31.1為了國家利益的民事服務被定義為前往聯邦、州或其他公共機構或非營利組織服務,參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認為符合國家或公眾利益的項目或職位。
420.31.2對於長期任命人員,可批准此類假期,最長期限為一 (1) 年。超過一 (1) 年的休假請求必須每年更新。
420.31.3對此類休假的拒絕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32作為僱員組織官員或代表就業的休假
420.32.1擔任僱員組織官員或代表的就業休假是指全職擔任包括市政府僱員在內的僱員組織的官員或代表的休假,或作為僱員組織的官員或代表參加僱員組織的會議或其他類型的商務會議的休假。
420.32.2長期任命人員的休假可在其任職期間獲得批准。
420.32.3對此類休假的拒絕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33家庭護理假
420.33.1家庭的定義
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單位,隨著時間的推移,透過強大的社會和情感紐帶和/或婚姻、生育和收養關係聯繫在一起,其主要目的是創造、維持和促進每個成員的社會、心理、身體和情感發展和福祉。
420.33.2在任何狀態下連續服務一(1)年或以上的永久僱員,可因以下原因獲得最多一(1)年的無薪家庭護理假:
1)僱員親生子女的出生;
秒420.33家庭護理假(續)
420.33.2 (續)
2)員工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家庭護理假不適用於臨時照顧孩子以獲得報酬的員工,例如有償的兒童保育員;
3)僱員的家庭成員、僱員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僱員的父母或僱員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僱員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或僱員負有撫養或養育責任的子女患有嚴重疾病或健康狀況;或者
4)僱員的家庭成員、僱員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僱員的父母或僱員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僱員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或僱員負有撫養或養育責任的子女因精神或身體障礙而無法自我照顧。
420.33.3家庭護理假是無薪假。此類假期可為累積補假、休假、浮動假期或病假(如病假 - 子女、父母、配偶或註冊同居伴侶的疾病或醫療預約中所述)的額外假期。
420.33.4對拒絕家庭照護假的情況可以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34證人或陪審員義務假
420.34.1被傳喚作為市、縣證人或司法程序陪審員的員工有權享有帶薪休假,但休假金額需減去為其服務所需期間支付的陪審員費或證人費(章程第 A8.400G 節)。被傳喚到涉及外部就業或個人業務的案件中擔任證人的員工應當停薪留職,除非其申請並獲準休假或補休。
420.34.2有薪證人假或陪審員假應僅從員工的預定工作時間開始,不包括預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休息日。
秒420.34證人或陪審員義務假(續)
420.34.3此類員工在收到陪審義務通知後應立即通知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
420.34.4員工在履行證人職責或陪審員職責期間休假,應獲得正常薪資。
420.34.5試用期內休假參照試用期規定。
秒420.35假日
休假規定,依監事會規定執行。
秒420.36休假
休假應依照章程和監事會條例的規定執行。
秒420.37非自願休假
420.37.1當因工作量或資金不足而需要裁員,從而導致永久或試用期任職人員脫離市、縣服務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無論本規則中有關休假的其他規定如何,均應讓此類員工非自願休假,除非該員工選擇被解僱。
420.37.2此類裁員應依本規則有關資歷及裁員順序的規定進行。
420.37.3非自願休假的員工應按其被解僱類別的留職名冊進行排名,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工作崗位。
420.37.4依本規則規定實施的休假應在留任人員返回工作崗位時、留職狀態到期時或員工在非自願休假期間以書面形式申請選擇被解僱時到期。
秒420.38宗教假
420.38.1當個人宗教信仰要求員工在工作日或工作週的某些時段內不得工作時,員工可以獲得休假。此種假期稱為「宗教假期」。
420.38.2宗教假應當無薪,除非員工選擇使用累積的補償假、休假時間或浮動假期。
420.38.3對拒絕宗教假的行為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提出上訴。
秒420.39事假
420.39.1事假是指因本規則其他條款所述以外的原因而休假。
420.39.2長期僱員的事假在任何兩年期間內可獲批准最多十二 (12) 個月。只有在不需要更換員工的情況下,才可批准臨時或暫行僱員的個人假,且最長休假時間為一 (1) 個月。
420.39.3 MTA 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因被認為符合服務最佳利益的原因,批准將長期僱員的事假延長至十二 (l2) 個月以上。
規則420
請假
第十條:申訴程序
適用性:規則 420 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規則 420 的規定可能會被集體談判協議全部或部分取代。但本規則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420.40上訴程序
420.40.1有關休假或自願無薪休假的上訴不屬於本節規定的上訴範圍,但可依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進行上訴。
420.40.2在本規則明確允許上訴的情況下,有關本規則條款的應用或執行的爭議應由僱員選擇以下列方式處理:
1)依無代表僱員或集體談判協議規定的申訴程序;
2)以書面形式向 MTA 運輸部主任/指定人員提出上訴,其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根據一種選擇做出的決定將阻止使用另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