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2 條:合格名單(公務員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適用於大多數城市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 合格名單管理

適用範圍:第一條第112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人員以及 MTA 服務關鍵人員除外。

第二條:留任名單及重返崗位

適用範圍:第五條第112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MTA 服務關鍵級別、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中的級別(包括《無代表條例》涵蓋的“管理無代表”級別)除外。

第三條: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類別的留任名冊和重返崗位,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管理無代表」類別。

適用性:第六條第 112 條適用於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中的員工,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管理無代表」類別。

第四條:僅重建優先合格名單

適用性:第七條第 112 條規則實施第 26 號議會法案 (2011 年),適用於從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過渡到舊金山市和縣 (CCSF) 並於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被解僱的員工。

第五條: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合格名單

適用性:第八條第 112 條僅適用於 2013 年 7 月 8 日起被任命並離開舊金山市和縣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並且截至 2015 年 2 月 2 日目前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服務沒有中斷。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 合格名單管理

適用範圍:第一條第112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人員以及 MTA 服務關鍵人員除外。

第 112.1 條合格名單的類型

通過所有階段考試的申請人,將按總成績順序列入以下合格名單之一。成績相同者,依字母順序排列。

112.1.1離散合格名單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112.1.2連續合格名單

人力資源總監將某一班級指定為「連續名單班級」後,即可對該班級使用連續合格名單。每次對該類別進行考試時,應將考試合格者的姓名添加到現有的合格名單中,並按照合格者參加考試的成績進行排序。對於得分相同的符合條件的選手,將按姓名字母順序排列。

112.1.3連續名單資格的有效期限

每個連續名單類別的考試公告應說明成功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的姓名將保留在連續名單上的時間段。該時段將稱為「資格期」。符合資格的人員的姓名將在資格期結束時從連續名單中刪除。

第112.2條合格名單及資格期限

112.2.1離散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

對於離散的合格名單,合格名單應說明名單的持續時間,最短持續時間為六 (6) 個月,最長為二十四 (24) 個月。

第 112.2 條合格名單和資格的有效期限(續)

112.2.2資格期限 - 連續合格名單

對於連續合格名單,審查公告應明確資格期限,資格期限最短為六(6)個月,最長為十二(12)個月。

112.2.3合格名單有效期限的決定

在決定合格名單的期限或資格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申請人池的規模、班級職位數、流動率和平等就業機會目標等因素。

112.2.4合格名單和資格的到期

如果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名稱的刪除將於下一個工作日收市時生效。

第112.3條資格延長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根據本市的需要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期限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資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任何延期應在到期日期之前進行,更正錯誤的情況除外。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應將延期通知受影響的資格人員。

第112.4條資格取消

人力資源總監可在最短六 (6) 個月後取消​​合格名單。在取消合格名單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剩餘合格人數、實施選拔程序的時間長度、平等就業機會目標、勞動市場供應等因素。應通知符合資格的人員和代表受影響群體的認可員工組織。

第 112.5 條合格名單的合併

112.5.1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同一類別中較早的名單與同一類別中較晚的合格名單合併。

112.5.2較早取得資格名單中的獲得資格者姓名應按分數插入較晚獲得資格名單中的獲得資格者姓名。得分相同的選手將按照字母順序排列。

112.5.3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期限應按照本規則的其他規定確定,並且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第 112.6 條合格名單的優先順序

符合資格名單的類別(包括根據規則 111 考試和 111A 職位測試得出的名單)如下:

  • 僅用於促銷;
  • 靈活的人員配置;
  • 臨時轉永久;
  • 免除至永久;
  • 免除 P103 每日津貼護士轉為永久 2320 註冊護士;
  • 促銷與入口結合;和
  • 入口。

根據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並獲得批准的標準,如果有多個類別的合格名單可供選擇,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決定從中確定適當類別的合格名單進行任命。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各類別內合格名單的排序順序為先通過的合格名單優先於後通過的合格名單。

第 112.7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期限和考試參與者的評分審查

112.7.1考試參與者應有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最短不少於三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審查自己的考試評分,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是否有技術可供審查評級、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第 112.7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期限和考試參與者的評分審查(續)

112.7.1 (續)

考生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便利程度,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性。給予分數或等級的考官身分不得透露。

112.7.2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評級審查程序。

112.7.3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第112.8條評級審查所需文件及審查員匿名性維護

對最終成績計算評級的審查,如果沒有免除檢查權限,應包括評分錶和驗證分數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不得提供考試中評分或等級的考官身份以及問題和答案。個人不得查看其他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評級或評級表。

第112.9條瘡潰瘍準確性申訴

評級審查期的唯一目的是審查支持某人在合格名單上地位的文件。在此期間的申訴僅限於分數的準確性。申訴必須在合格名單檢查期間向人力資源部辦公室提出。人力資源總監應對在此期間提出的所有上訴作出裁決。人力資源總監對申訴所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第112.10條合格名單的採用

112.10.1人力資源總監可在申訴解決前,通過一份符合資格的名單,並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符合資格可獲任命的人員名單。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112.10.2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合格名單的變更,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112.10.3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合格名單。

第 112.11 條資格維持

112.11.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報考人員不具備或不保持法律規定和所參加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將喪失報考資格。

112.11.2除被指定為「留任者」的人員外,合併晉升和入學合格名單上的晉升合格人員如果與市縣服務部門分離,則其考試最終成績中的所有晉升學分將被刪除,其在合格名單上的排名也將相應降低。如果重新受僱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則經書面申請並獲得人力資源總監的批准,應恢復此類晉升積分和先前的排名。

112.11.3除被指定為「留任者」的人員外,脫離市和縣服務的僅晉升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應從該合格名單中刪除。如果重新受僱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申請並獲得人力資源總監的批准,該人員可以返回合格名單,並恢復晉升信用點和之前的排名。

112.11.4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上述規定的條件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合格人員。

第 112.12 條合格名單的使用

除人力資源部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公務員規則》第 113 條規定的對合格人員的初次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發出。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二條:留任名單及重返崗位

適用範圍:第五條第112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MTA 服務關鍵級別、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中的級別(包括《無代表條例》涵蓋的“管理無代表”級別)除外。

第 112.13 條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

112.13.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永久或試用的公務員因故被解僱或非自願休假,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被解僱的班級或多個班級的留任人員名冊進行排序,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進行排序。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留任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返回職位。

4)自被解僱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員工獲得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將留任狀態延長指定的一段時間。

5)留任名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調查:首先,永久留任名冊;然後是臨時留任名冊。

6)長期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職位任職。永久性留任人員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中同一類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任職的永久留任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留任人員名冊上的身份。若發生調動,應先解僱市縣服務部門中資歷最淺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

第 112.13 節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3.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為進行裁員而屬於全市資歷等級的永久留任人員,僅有權取代該等級中在市政府服務中資歷最低的永久僱員。放棄此類任命的留任人員將保留在留任名單上,以便隨後永久任命空缺職位,但如果有空缺,他們可以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更多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接獲返回工作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回覆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若延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复,則將被視為拒絕要約,並將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回覆返回工作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當前部門發出地址變更通知不能成為給予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第 112.13 節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3.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並將該員工的名字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崗位。

14)遲到的裁員報告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向其郵寄了重返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人員名冊,或留任人員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人員名冊中恢復工作。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則應將該職位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返崗的留職人員應恢復原職,並附上應計補償時間(如有)及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假期福利。

112.13.2留任人員 - 臨時任命人員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第 112.13 節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3.3留任人員-永久任命人員及試用任命人員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門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到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職位上。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裁減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如果拒絕返回被解僱部門永久任職,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留任權利,並將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除名。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的行為應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臨時返回被解僱部門任職的提議,但不影響將來返回任職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重返崗位 - 與被解僱部門不同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被解僱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永久或臨時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而不會影響將來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不得撤銷此類部門豁免。

6)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第 112.13 節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3.3留任人員-永久任命人員及試用期任命人員(續)

7)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8)長期留任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原任留任人員名冊。此類留任人員不得取代任何現任永久僱員或試用期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空缺職位的永久任命名單上,並可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三條: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類別的留任名冊和重返崗位,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管理無代表」類別。

適用性:第六條第 112 條適用於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中的員工,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管理無代表」類別。

秒112.14留任狀態及重返崗位

112.14.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永久或試用的公務員因故被解僱或非自願休假,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被解僱的班級或多個班級的留任人員名冊進行排序,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進行排序。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留任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在空缺職位上返回職位。

4)自被解僱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員工獲得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將留任狀態延長指定的一段時間。

5)留任名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調查:首先,永久留任名冊;然後是臨時留任名冊。

6)長期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職位任職。永久性留任人員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中同一類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任職的永久留任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留任人員名冊上的身份。若發生調動,應先解僱市縣服務部門中資歷最淺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

秒112.14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4.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為裁員目的而在全市資歷級別中永久保留的員工無權取代在城市服務中該級別的永久或試用僱員,但以下情況除外:

a)任何屬於管理(「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類別的現役僱員,包括《無人代表條例》涵蓋的「管理無人代表」類別,且截至 2007 年 1 月 1 日連續服務年資至少為二十 (20) 年。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更多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接獲返回工作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回覆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若延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复,則將被視為拒絕要約,並將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秒112.14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4.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回覆返回工作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當前部門發出地址變更通知不能成為給予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1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並將該員工的名字列入保留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空缺職位。

14)遲到的裁員報告不得乾擾或影響已經向其郵寄了返回空缺職位的通知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空缺職位的留任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人員名冊,或留任人員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人員名冊中返回空缺職位任職。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則應將該職位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因空缺職位而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應恢復累積的行政休假(如有),並保留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休假福利。

112.14.2留任名冊 – 臨時任命人員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秒112.14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112.14.3留任人員-永久任命人員及試用期任命人員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職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根據本條規定從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空缺職位中返回崗位。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裁減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空缺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如果拒絕返回被解僱部門永久任職,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留任權利,並將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除名。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的行為應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臨時返回被解僱部門任職的提議,但不影響將來返回任職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重返崗位 - 與被解僱部門不同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被解僱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永久或臨時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而不會影響將來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不得撤銷此類部門豁免。

6)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7)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8)長期留任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原任留任人員名冊。此類留任人員不得取代任何現任永久僱員或試用期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空缺職位的永久任命名單上,並可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四條:僅重建優先合格名單

適用性:第七條第 112 條規則實施第 26 號議會法案 (2011 年),適用於從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過渡到舊金山市和縣 (CCSF) 的員工,以及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被解僱的員工。

秒112.15僅重建優先合格名單

112.15.1僅限重建的優先合格清單 - 一般要求

1)轉入舊金山市縣 (CCSF) 的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員工以及從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被解僱的員工將按照前 SFRA 確定的公認資歷,按排名順序列入重建優先合格名單。

2)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不包括本市僱用的任何僱員。

3)如果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上的員工獲得其他城市就業,她/他將從名單中刪除。

4)僅限重建優先合格名單上的資格期限為兩 (2) 年,並且只能透過委員會的行動才能延長。

5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上的資格人員應擁有並維持該類別的最低資格。

112.15.2僅限重建的優先合格名單 - 安置

1)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與受 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的裁員影響的僅重建分類類似的分類。

2)受 2012 年 3 月 30 日裁員影響的前 SFRA 員工將按其 SFRA 資歷排列在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中已確定的類似相關分類中。

3)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分類事宜的決定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112.15僅重建優先合格名單(續)

112.15.3僅限重建優先合格名單 - 優惠積分

1)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從重建機構分類中解僱且活躍於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中的前 SFRA 員工應被視為晉升申請人。

2)報考專升本考試或專升本聯合考試的考生,應符合所報考考試公告規定的報考條件。如果符合其他資格,在任何任命類型的任何工作分類中擁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經驗的市政府僱員有資格成為晉升申請人。

112.15.4僅限重建的優先合格清單 - 認證

1)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將在常規採用的資格名單之前優先獲得認證,且無權拒絕。

2)人力資源總監應依排名順序證明臨時公務員 (TCS) 任命符合重建優先合格名單中的職位永久空缺。

3)從重建優先合格名單中任命的合格人員,如果完成六 (6) 個月的記錄令人滿意的工作表現,經公務員委員會批准,將被授予任命分類的永久公務員身份。有薪或無薪休假均不計入完成六 (6) 個月的服務要求。

4)資歷以長期公務員身分證明日期為依據。

5)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採取不與本規則相衝突的行政行動,以使本節生效。

112.15.5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 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

1)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供所有全市分類的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的狀態報告,包括前 SFRA 僱員的姓名、級別順序和任命。

秒112.15僅重建優先合格名單(續)

112.15.5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 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續)

2)自2012年起,每年8月向公務員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交狀況報告,此後每年提交一次。公務員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補充報告。

112.15.6僅重建優先合格清單 - 無法操作

除非委員會另行授權,本規則將於 2014 年 1 月 31 日起失效並刪除。該規則應作為公務員委員會永久記錄的一部分進行記錄和保存。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五條: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

僅限符合資格的名單

適用性:第八條第 112 條僅適用於 2013 年 7 月 8 日起被任命並離開舊金山市和縣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並且截至 2015 年 2 月 2 日目前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服務沒有中斷。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僅限資格名單

112.16.1權限和目的

1)本規則授權建立和採用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資格名單,該名單基於前舊金山重建局為擇優永久任命而進行的公開和競爭性招聘和選拔流程。

2)根據舊金山市縣章程第 10.103 條的規定,人力資源總監有責任和權力建立職位分類制度並將每個職位分配給職位類別。

3)人力資源總監有責任和權力依照本規則規定的分配職責等級和類型,將新職位分配到某一類別。當人力資源總監決定各職位組的責任和權限處於同一等級時,這些職位組就構成一個等級。

4)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對分級計畫進行修改,包括根據分級計畫建立新層級、廢除、合併或修改層級。

5 )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分類事宜(包括確定僱員身分的權力)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除非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2一般原則

1)只有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與前「R」分類類似的分類才會根據前舊金山重建局管理的公開和競爭性選拔流程建立,以選擇和任命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2)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僅由符合本規則規定標準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僱員組成,並應按立即生效的舊金山重建局資歷日期確定的排名順序在舊金山重建局解散之前。

112.16.3定義

1)舊金山重建局

獨立於舊金山市和縣的政府機構。舊金山重建局根據加州法律(ABX1-26,社區重建)解散,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生效。

2)後繼機構

根據 ABX1-26,舊金山市和縣被確定為前舊金山重建局的繼任機構。隨後,加州法律(AB 1484 社區重建)修改了後繼機構的定義,明確要求後繼機構是獨立於提供其治理的公共實體的公共實體,並且兩個實體不得合併。 2012 年 10 月 4 日,前重建機構的後繼機構第 215-12 號條例由市長簽署成為法律,承認並確認後繼機構是獨立於市政府的法人實體,包括確認“ R”類別是獨立法人實體(現稱為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員工。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3)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

目前的機構是前舊金山重建機構的後繼機構。

4) “R”分類

廢除了舊金山市和縣創建的分類,以反映前舊金山重建局的分類結構和標題。

112.16.4分類

人力資源總監應建立與前舊金山重建機構分類(「R」分類)類似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分類,其中受影響的員工是在舊金山重建機構解散之前立即任命的。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定級事項的決定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2.16.5資格要求

只有那些從2013 年7 月8 日起離職並從2013 年7 月8 日起離職並在2015 年2 月2 日起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且沒有中斷服務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才會被安置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分類中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資格列表,與舊金山會議時各自“R”分類中的任命類似重建局解散。

112.16.6合格列表

1)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將按照舊金山重建局解散日期前立即生效的資歷日期確定的排名順序,列入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6合格名單(續)

2)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僅限資格名單的期限為九十 (90) 天,並且只能透過委員會的行動才能延長。

112.16.7清單認證規則

1)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上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都應得到每個可用職位的認證。

2)未經委員會事先批准,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不得視為已用盡。

112.16.8永久任命

永久任命將根據社區投資和僅限基礎設施資格名單辦公室的認證進行。

112.16.9試用期

從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專用資格名單辦公室做出的長期任命將受到試用期的限制。

112.16.10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

1)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供向所有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提供的永久公務員任命的狀況報告,包括前舊金山的姓名、等級順序和任命重建局員工。

2)狀況報告應在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專用資格清單辦公室到期日前三十 (30) 天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要求提供補充報告。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11無法操作

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另有授權,本規則將於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失效並刪除。該規則應作為永久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記錄的一部分進行記錄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