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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03:最低限度利益
公告 2024-03 最低限度 興趣
《警察法》第 1609 (b)(27) 條規定,所有大麻營業許可證申請人所需的資訊應要求 “在申請人、擬議的大麻企業以及擬議的大麻企業的任何所有者中擁有任何財務、所有權或其他利益(如主任所定義)的每個人的名單,除非主任可以提供遠端或其他利益最低限度利益無需披露。
發布本公告是為了澄清董事認為根據第 1609 (b)(27) 條規定的最低限度的財務、所有權或其他權益的百分比。
「財務、所有權或其他利益」的定義
董事認為大麻企業的「財務、所有權或其他利益」包括以下內容:
所有權權益是指根據第 1602 條有資格成為大寫「O」所有者的任何個人在大麻業務中持有的總權益。 就本節而言,「總計」是指單一人透過個人持有的商業大麻企業所有權權益和在同一商業大麻企業擁有所有權權益的實體的所有權權益的任意組合而持有的總所有權權益。例如,作為個人股東擁有商業大麻企業 10% 股票的個人,以及擁有同一商業大麻企業 10% 股票的實體的 100% 股票的個人,擁有 20% 的總所有權權益在商業大麻業務中。
經濟利益持有人是指在商業大麻企業中擁有經濟利益但不是所有者的任何個人或企業實體。經濟利益持有人包括但不限於有權獲得商業大麻業務 10% 或以上利潤以換取租賃商業空間、就業服務、法律服務和/或其他服務的非所有者作為利潤分享協議的一部分向商業大麻業務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大麻業務的其他權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擔保權益。例如,可轉換票據可能首先作為短期債務,隨後可以轉換為大麻業務的股權。一旦達到特定里程碑(例如,當實體為後續投資進行正式估值時),可轉換票據可能會自動轉換為股權。
「最低限度」利益的定義
局長發現一個人的財務、所有權或其他 大麻業務中少於 10%的權益屬於「最低限度」權益,申請人無需披露此類權益,除非董事特別指示這樣做。董事保留要求此類揭露的酌情權。
許可證限制
部分 1613(二) 《警察法》規定,「如果在擬議的店面大麻零售商中持有合法或實益權益的任何個人已經在四個或更多現有的店面大麻零售商中擁有合法或實益權益,則不得授予店面大麻零售商經營許可證持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證的 第十六條……”
本節中提到的「合法權益或實益權益」適用於 最低限度 利益,除了未考慮的利益之外 最低限度,即使那些 最低限度 許可證申請中未揭露利益持有人。因此,每個店面大麻零售商許可證申請人必須在頒發許可證之前證明,沒有任何擁有該企業合法或實益權益的個人已經擁有四個或更多擁有第16 條許可證的現有店面大麻零售商的合法或實益權益,並且必須確保此聲明適用於 最低限度 利益持有人,以及需要在許可證申請中揭露的利益持有人。虛假證明將受到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暫停許可證和/或撤銷許可證。
發佈於 06/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