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9(B)(23) 虛擬社區外展與鄰里通知 – 臨時規定

Office of Cannabis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背景

為因應新冠疫情、居家令、利害關係人的回饋以及保持社交和物理距離的最佳實踐,大麻辦公室 (OOC) 現制定此項臨時規定,要求申請人在即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將所有社區外聯會議改為線上社區會議(定義見下文)。此項臨時規定的有效期限可由 OOC 主任酌情延長。在本臨時規定有效期限內,本臨時規定將取代此處提供的題為「1609(b)(23) 社區外聯」的規定。 

未經 OOC 事先批准,申請人不得舉行虛擬社區會議。 

定義

「鄰居」是指在擬議的大麻商業許可證場所 300 英尺範圍內的業主和租戶。

「虛擬社區會議」指透過電腦(特別是透過網路)進行或存取的社區會議。

其他大寫術語具有《警察法》第 16 條中規定的定義。 

社區外展策略和鄰里通知的強制性要求

  1. 根據《警察法》第 1609(b)(23) 條的定義,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的社區外展策略必須至少包括以下策略:
    1. 申請人必須與鄰居至少舉行一次引人注目的社區會議,以徵求對申請人的睦鄰政策的意見。
      1. 平日夜間會議應在太平洋標準時間下午 6:00 至晚上 9:00 之間舉行。
      2. 週末會議應在太平洋標準時間上午 10:00 至晚上 9:00 之間舉行。
  2. 在此臨時規定期間,所需的社區會議必須以虛擬社區會議的形式舉行。 
  3. 在舉行虛擬社區會議之前,申請人必須向 OOC 提供擬議的社區外展策略供 OOC 審核,並且必須獲得 OOC 的批准才能繼續舉行虛擬社區會議。
  4. 在申請人獲得 OOC 批准繼續舉行虛擬社區會議後,申請人必須在擬議的虛擬社區會議之前至少提前七 (7) 個日曆日向鄰居發出通知。申請人必須透過郵寄或將副本貼到各單元的外門的方式向所有鄰居提供紙本通知。鄰居名單及其地址可由私人團體或舊金山評估記錄員辦公室保存。通知必須包括以下所有內容:
    1. 虛擬社區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2. 有關存取虛擬社群會議的詳細說明,包括透過電話、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和網路瀏覽器存取虛擬社群會議的方式。
    3. 有關鄰居如何在會議期間發表評論和提出問題的資訊。
    4. 如果鄰居無法參加申請人的虛擬社區會議,鄰居可以提供意見的替代方法。這必須包括鄰居在虛擬社區會議之前向申請人傳達書面意見的方法。鄰居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虛擬社區會議期間提出書面意見。如果提出此類請求,則申請人應在虛擬社區會議期間提出書面意見。
    5. 鄰居可以聯絡的社區關係工作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5. 申請人作為其社區外展策略的一部分而開發並分發給鄰居的所有資料和通知,必須翻譯成《行政法規》第 91 章《語言服務條例》所要求的語言。 2026 年,這些語言包括:英語、西班牙語、菲律賓語和繁體中文。
  6. 申請人應透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平台舉行虛擬社區會議:
    1. 申請人應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殘疾人士的無障礙環境。  
    2. 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或網路瀏覽器存取視訊和音訊的選項以及透過電話分機呼入會議的選項。
    3. 允許鄰居向主持人表明他們想要發表評論或提出問題的選項。
    4. 螢幕分享和聊天功能。
    5. 與會者的視覺名冊。
    6. 可以指定主持人/聯合主持人監督會議。
    7.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可以將參與者靜音和取消靜音。
    8. 除舉行面對面會議外,申請人應遵守所有其他睦鄰政策要求。 
  7. 申請人應在會議開始前至少 72 小時與 Cannabis 辦公室和地區主管辦公室分享虛擬社區會議的最終日期、時間和訪問資訊。

強制性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提交

  1. 申請人必須證明申請人已參與社區外展策略,以告知鄰居其申請大麻商業許可證的意圖,並徵求對申請人實體的睦鄰政策的意見。
  2. 申請人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供所有材料文件,證明已進行所需的外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 向鄰居提供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開設大麻業務的意圖。
    2. 虛擬社區會議的與會者名單。
    3. 虛擬社區會議紀要。
    4. 向鄰居提供支援會議資料的副本。
    5. 收到虛擬社區會議通知的鄰居列表,包括姓名和地址。
    6. 社區關係工作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7. 睦鄰政策

更新日期:2026年1月16日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20 年 6 月 3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