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213:合格證明 - 警察局(公務員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適用於警察局製服人員

該規則影響警察局的製服人員。它不適用於「雜項」員工、消防部門的製服人員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警察局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適用範圍:第 213 條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第一條:人員需求

秒213.1人事申請

第二條:資格證明

秒213.2合格者證明 - 一般政策

秒213.3認證規則

秒213.4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次要標準要求

秒213.5認證規則 – 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一般規定

秒213.6入境合格名單證明

秒213.7促銷合格名單認證 - 十分制規則

第三條認證管理

秒213.8回應期

秒213.9未答覆的後果

秒213.10豁免

秒213.11地址變更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一條:人員需求

適用範圍:第 213 條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秒213.1人事申請

213.1.1人員申請要求

每當需要填補職位時,任命官員應依照規定的形式發出人事申請書。完全批准的人員申請應立即按照人力資源部收到的順序蓋上時間戳記。

213.1.2單獨或集體人事申請

每一個需要填補的永久職位都應單獨提出人員需求。團體人員申請僅可針對臨時職位提出。

213.1.3取消人事申請

根據任命官員提出的書面請求並表明正當理由,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取消人事申請。

213.1.4人員申請的優先級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依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員申請的優先順序或到崗日期(以較晚者為準)進行認證。

213.1.5彈性用工人員申請

根據《薪俸條例》的彈性人事編制權力,由受委人員填補永久空缺的人事申請,亦可作為其後同一合資格人員(如符合資格)獲委任至人事申請所指定級別的證明。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二條:資格認定

適用範圍:第 213 條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秒213.2合格者證明 - 一般政策

213.2.1

公務員委員會認可並支持擴大公務員合格人員名單認證規則的適用範圍,並認為此舉將增加任命官員遴選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員工的機會。從合格人員名單中遴選員工應以能力和品質為依據,不得考慮親屬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派別、性取向、祖籍、婚姻狀況、膚色、健康狀況或其他非能力因素,也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裙帶關係或任人唯親。任命官員及其指定人員應負責制定非歧視性遴選程序,例如但不限於:安排每位有意向的合格人員參加面試、審核申請資料、由多元化的面試小組進行面試、詢問與工作相關的問題。任命官員/指定人員還應負責保存遴選標準文件,並與部門平等就業機會官員或人力資源部平等就業機會部門審查建議的遴選方案。在進行任命時,任命官員或其指定人員將考慮以下次要標準:工作安排、培訓、教育、社區參與、特殊資格、嘉獎/獎勵、雙語認證和紀律記錄。如需更改上述標準,在發布任何職位公告之前,該更改應事先提交公務員委員會批准,並將在公開會議上與所有相關方進行討論。除非公務員委員會另有指示,人力資源部應每年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警局製服人員的遴選流程。除年度報告外,人力資源部還應根據公務員委員會的要求,定期就擇優制度相關問題(例如招聘、考試、認證和遴選程序)提交報告。人力資源總監應每年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 Q002 警官(橫向和外部警校畢業生)的持續測試進展情況、入門級認證擴展情況以及合格名單計劃,為期兩年,此後按確定的時間表進行報告。

秒213.2合格者證明-一般政策(續)

213.2.2為執行本規則,人力資源總監應:

1)遵守公務員​​委員會的所有規則、政策、程序和指令以及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相關憲章規定,並且

2)確保人力資源總監授權的所有分散單位都遵守這些規則、政策、程序、指示和章程規定,並且

3)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律、法令或法規。

213.2.3任命機構/指定人應負責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

213.2.4在認證範圍內選擇合格人員應在任命機構/指定人的權力和指導下進行。

秒213.3認證規則

213.3.1三分規則

1)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該職位合格人員名單中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可任命的合格人員的姓名。

2)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已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兩個分數。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當符合條件的球員得分低於三 (3) 分時,在所有情況下均應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213.3.2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1)所有達到指定分數的合格候選人的姓名,其中至少有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候選人將獲得每個可用職位的認證。

2)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 (2) 個或兩個以上已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適用於已認證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中的分數減一。

秒213.3認證規則(續)

213.3.3十分規則

1)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該職位合格人員名單中得分最高的十 (10) 名可任命的合格人員的姓名。

2)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份或兩份以上已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九份分數。當符合資格的候選人的分數低於三 (3) 分時,所有情況下均應根據十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213.3.4列表規則

1)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均應得到各個可用職位的證明。

2)當符合資格的候選人數量少於原始名單上的三分之一時,根據名單規則採用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將被用盡,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可用。如果應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所得的結果是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秒213.4認證規則 – 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一般規定

如果所有符合分數豁免任命資格的人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做出答复,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補充證明。

秒213.5入境合格名單證明

擬採用的入門級認證規則應制定並在考試公告中公佈。對於入門級合格名單,人力資源部應向警察局長/指定人員證明根據名單規則可獲得任命的合格人員的姓名。

秒213.6促銷合格名單認證 - 十分制規則

對於來自促銷合格名單的每次推薦,認證規則應為十分規則。

秒213.7合格名單認證 - 連續名單類別

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為「連續名單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應為名單規則。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三條認證管理

適用範圍:第 213 條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製服警員

秒213.8回應期

213.8.1調查通知

1)符合資格的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至少三個(3)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人力資源部,具體期限由人力資源總監決定。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回應技術的可用性、符合資格的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選拔程序的複雜性。

2)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透過電話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調查,但無法透過電話聯繫到的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懲罰或不利影響。

213.8.2認證通知

1)資格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通知日期後至少三個 (3) 個工作天內通知人力資源部/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回應技術的可用性、符合資格的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選拔程序的複雜性。

2)合格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認證通知後至少三個 (3) 個工作天內,將其認證狀態通知人力資源部。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回應技術的可用性、符合資格的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選拔程序的複雜性。

秒213.8回應期(續)

213.8.2認證通知(續)

3)警察局必須在認證通知之日起二十 (20) 個工作天內將認證結果通知人力資源部。

213.8.3擴展

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可以延長回覆期限。

秒213.9未答覆的後果

213.9.1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回應的合格人員將被列入合格人員名單的一般豁免名單,直到根據本規則撤回豁免為止。

213.9.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確定存在會造成過度困難的特殊情況,否則警察局可能需要說明延遲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供認證結果的原因。

秒213.10豁免

213.10.1一般豁免

根據符合資格名單的一般豁免認證,符合資格的人可能會被置於不活躍狀態,如下所示:

1)根據符合資格人士的要求。此類豁免應於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應認證通知或詢問。

3)未能在認證後七(7)天內通知人力資源部有關合格人員的狀態。

4)獲得永久職位任命的人員,對於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應享有普遍豁免。被任命擔任臨時職位的人員應享有同一類別所有合格名單上的臨時任命的普遍豁免。除非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不得撤回此類豁免。

5)本規則其他規定的原因。

秒213.10豁免(續)

213.10.1一般豁免(續)

6)符合一般豁免條件的人員不得被認證為符合資格名單上的任何職位,除非該人員依照本規則的規定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撤回此類豁免。除非公務員委員會、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不得取消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實施的一般豁免。

213.10.2兼職工作豁免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宣布任何兼職職位有條件豁免,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放棄認證,而不會因被任命為全職職位而受到處罰。接受該任命的合格人員仍保留擔任全職職位的資格。

213.10.3有條件豁免

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對於具有異常就業情況或特殊就業條件的職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放棄認證:

1)有資格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公務員委員會;或者

3)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

合格者對合格名單施加的有條件豁免應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

213.10.4豁免的效果

1)對於在同一類別中同時出現在多個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其一般或有條件的認證豁免應適用於同一類別的任何現有名單。

2)符合資格的人員如果放棄對有條件豁免的職位的認證,則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取消此類豁免之前,不得再獲得需要該列表中那些條件的職位的認證。

3)除非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合格人員可以根據兩 (2) 份認證通知書拒絕考慮臨時或永久任命。如果拒絕考慮第三份認證通知,則合格者的姓名將從該合格名單以及該類別的所有其他名單中刪除。如果部門沒有選擇合適的候選人,則不應記錄為拒絕。

秒213.10豁免(續)

213.10.4豁免的效果(續)

4)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命令,如果一份(1)份證明通知針對多個(1)個部門或職位發出,且合格人員拒絕先前未被放棄的職位,則應在名單上針對合格人員的姓名記錄拒絕。

213.10.5撤回豁免

1)撤回符合條件者所施加的一般或有條件的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出。

2)此類請求必須在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班前送達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並於下個月第一個工作天生效。如果第三個星期五是法定假日,則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下班前收到此類請求。

3)公務員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所實施的豁免可隨時獲得授權撤銷,並於下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生效,除非另有具體命令。

4)撤銷豁免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將認證通知寄出且已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被任命的下一輪認證合格者的權利。

5)如果確定立即撤回豁免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可以授權立即撤回豁免。

秒213.11地址變更

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類別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對任何通知作出回應,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當前部門發出地址變更通知不能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