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412:合格名單(公務員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適用於 MTA“Service-Crtical”的員工

該規則影響到被市交通局歸類為「關鍵服務」員工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穿制服的員工或其他員工。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 合格名單管理

適用性:第一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第二條:合格名單及資格

適用性:第二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三條:預備名單的抗議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2 條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四條: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2 條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五條:留任球員名單及重返賽場

適用性:第四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 合格名單管理

適用性:第一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但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除外。

秒412.1合格名單的類型

通過所有階段考試的申請人,將按總成績順序列入以下合格名單之一。成績相同者,依字母順序排列。

412.1.1離散合格名單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412.1.2連續合格名單

在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將某個類別指定為「連續清單類別」後,該類別可使用連續合格清單。每次對該類別進行考試時,應將考試合格者的姓名添加到現有的合格名單中,並按照合格者參加考試的成績進行排序。對於得分相同的符合條件的選手,將按姓名字母順序排列。

412.1.3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每個連續名單類別的考試公告應說明成功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的姓名將保留在連續名單上的時間段。該時段將稱為「資格期」。符合資格的人員的姓名將在資格期結束時從連續名單中刪除。

秒412.2合格名單和資格的有效期限

412.2.1離散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

對於離散合格清單,合格清單應說明清單的期限,最短期限為六(6)個月,最長期限為二十四(24)個月。

秒412.2合格名單和資格的有效期限(續)

412.2.2資格期限 - 連續合格名單

對於連續合格名單,審查公告應明確資格期限,資格期限最短為六(6)個月,最長為十二(12)個月。

412.2.3合格名單有效期限的決定

在決定合格名單的期限或資格期限時,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考慮申請人池的規模、類別中的職位數量、流動率和平等就業機會等因素目標。

412.2.4合格名單和資格的到期

如果合格名單或合格期限的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姓名的刪除應於下一個工作日結束時生效。

秒412.3資格延長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根據市府交通局的需要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持續時間或合格名單上的個人的資格期限或個人的資格期限。資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任何延期應在到期日期之前進行,更正錯誤的情況除外。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受影響的資格應予以延期。

秒412.4取消資格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在最短六 (6) 個月後取消​​合格名單。在取消合格名單時,MTA 交通部主任/指定人員應考慮剩餘合格人數、實施選拔程序的時間長度、平等就業機會目標以及勞動力市場供應情況等因素。應通知符合資格的人員和代表受影響群體的認可員工組織。

秒412.5合格名單的合併

412.5.1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以授權將某一類別中較早的名單與同一類別中較晚的合格名單合併。

412.5.2較早合格名單中的合格選手的姓名應按分數插入較晚合格名單中的合格選手的姓名。得分相同的選手將按照字母順序排列。

秒412.5合格名單的合併(續)

412.5.3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期限應按照本規則的其他規定確定,並且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秒412.6合格名單的優先順序

符合資格名單的類別(包括根據規則 411 考試和 411A 職位測試產生的名單)如下:

根據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並獲得批准的標準,如果有多個類別的合格名單可供選擇,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有權自行決定從中確定適當的合格名單類別以進行任命。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各類別內合格名單的排序順序為先通過的合格名單優先於後通過的合格名單。

秒412.7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公佈期及考生評分審查

412.7.1考試參與者應有至少三個工作天的時間來審查自己的考試評分,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該時間由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決定。在確定最短期限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考慮多種因素,其中包括可用於審查評級的技術、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考生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考試評級的複雜性。給予分數或等級的考官身分不得透露。

412.7.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制定評級審查程序。

412.7.3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秒412.8檢查中涉及的文件及檢查員匿名性的維護

對最終成績計算評級的審查,如果沒有免除檢查權限,應包括評分錶,以及驗證分數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不得提供考試中評分或等級的考官身份以及問題和答案。個人不得查看其他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評級或評級表格。

秒412.9對分數準確性的申訴

評級審查期的唯一目的是審查支持某人在合格名單上地位的文件。在此期間的申訴僅限於分數的準確性。上訴必須在合格名單檢查期間向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辦公室提出。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將對在此期間提出的所有上訴作出裁決。 MTA 交通運輸部主任/指定人員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第 412.10 條合格名單的採用

412.10.1紐約大都會運輸署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在任何上訴得到解決之前,採用一份合格名單,並可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符合任命條件的人員名單。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412.10.2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合格名單的變更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412.10.3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合格名單。

秒412.11資格維持

412.11.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報考人員不具備或不保持法律規定和所參加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將喪失報考資格。

412.11.2除被指定為「留任者」的人員外,在合併晉升和入學資格名單上的晉升資格人員,如果與市縣服務部門分離,其最終考試成績中的所有晉升學分將被刪除,其在資格名單上的排名將

秒412.11資格維持(續)

412.11.2

相應減少。如果重新受僱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則經書面請求並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此類晉升積分和先前的排名應恢復。

412.11.3除被指定為「留任者」的人員外,在僅限晉升的合格名單上,如果符合資格且已脫離市和縣服務,則應從該合格名單中刪除。如果重新受僱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請求並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該人員可以返回合格名單,並恢復晉升積分和先前的排名。

412.11.4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有權根據上述指定的條件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合格人員。

秒412.12合格名單的使用

除 MTA 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公務員規則 413 規定的初始合格人員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簽發。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二條:合格名單及資格

適用性:第二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2.13 合格名單的建立

通過所有階段考試的申請人,將按總成績順序列入以下合格名單之一。成績相同者,依字母順序排列。

秒412.14 合格名單的優先順序

符合資格名單的類別(包括根據規則 411 考試和 411A 職位測試產生的名單)如下:

根據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並獲得批准的標準,如果有多個類別的合格名單可供選擇,則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有權自行決定從中確定適當的合格名單類別以進行任命。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各類別內合格名單的排序順序為先通過的合格名單優先於後通過的合格名單。

秒412.15 資格維持

412.15.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報考人員不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所參加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將喪失報考資格。

秒412.15資格維持(續)

412.15.2除被指定為「留任者」的人員外,合併晉升和入學合格名單上的晉升合格人員如果與市、縣服務部門分離,其最終考試成績中的所有晉升學分將被刪除,其在合格名單上的排名也將相應降低。如果重新受僱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則經書面請求並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此類晉升積分和先前的排名應恢復。

412.15.3除被指定為「留任人員」外,在晉升名單上符合資格且已脫離市、縣服務範圍的人員應從該名單中刪除。如果重新就業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請求並獲得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批准,該人員可以返回合格名單,並恢復晉升信用點和先前的排名。

秒412.16 正式採用日期

412.16.1在檢查期間開始時,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應向公眾開放。任何異議必須在評級審查期間向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辦公室提出。評級審查期結束後,如無異議,則合格名單s 將自動成為正式採用。

412.16.2如果在評級審查期間收到抗議,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加快調查和採取行動,以確保合格名單的最終採用不會在發布日期後六十 (60) 天之後延遲。

412.16.3市府不得在網路上公佈合格名單。

412.16.4無論抗議結果如何,根據排名獲得任命通知的合格人員,在抗議得到解決並對已採用的合格名單進行修改之前,可以從已採用的名單中獲得就業機會。

412.16.5因文書錯誤或重新評級而導致的合格名單的變更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採用日期。

秒412.17合格期限

412.17.1依本規則的規定,考試公告應載明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如果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名稱的刪除應於下一個工作日結束時生效。

412.17.2在廢除任何名單之前,根據本規則的規定,應提前一 (1) 個月通知剩餘的合格人員,並給予代表受影響類別的認可員工組織和收到通知的合格人員最後一次接受職位任命的機會。

秒412.18合格名單的使用

除 MTA 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公務員規則 413 中規定的初次合格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發出。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三條:預備名單的抗議

適用性第三條第 412 條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第 412.19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

考試結束後,應公佈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供民眾及參加者查閱。

第 412.20 條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公佈期限和考試參與者評分審查

412.20.1考試參與者應有至少三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審查自己的考試評分,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該時間由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決定。在確定最短期限時,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考慮多種因素,其中包括可用於審查評級的技術、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考生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考試評級的複雜性。給予分數或等級的考官身分不得透露。

412.20.2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應制定評級審查程序。

412.20.3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第412.21條檢查中涉及的文件及審查員匿名性的維護

對最終成績計算評級的審查,如果沒有免除檢查權限,應包括評分錶,以及驗證分數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不得提供考試中評分或等級的考官身份以及問題和答案。個人不得查看其他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評級或評級表格。

秒412.22 檢查僅限於考試參與者

只有考試參與者才能查看考試中使用的問題。

秒412.23 自動採用暫定清單

如果在發布期間沒有收到抗議,則自動採用符合資格的名單。

秒412.24 抗議的處理

如果在發布期間收到抗議,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加快調查和採取行動,以便合格名單的最終採用不會延遲超過發布之日後六十 (60) 天。

秒412.25 抗議解決對合格人員的影響

根據排名,無論抗議結果如何,都將收到任命通知的合格人員可以從通過的名單中獲得就業機會,等待任何抗議的解決和對通過的合格名單的修改。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四條:合格名單的有效期限

適用性第四條第 412.26 和 412.27 節適用於由運輸工人工會 (TWU)、地方分會 200 和 250A 代表的市政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2.26 合格名單的任期

合格名單應註明名單期限,最短期限為六(6)個月,最長期限為二十四(24)個月。

秒412.27 資格延長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根據市府交通局的需要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持續時間或合格名單上的個人的資格期限。資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任何延期應在到期日期之前進行,更正錯誤的情況除外。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應將延期通知受影響的資格人員。

規則 4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五條:留任球員名單及重返賽場

適用性:第五條第 412 條規則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服務關鍵類別。

秒412.28留任狀態及重返崗位

412.28.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

1)根據本規則的規定,永久或試用的公務員被解僱或非自願休假,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被解僱的班級或多個班級的留任人員名冊進行排序,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進行排序。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留任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照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返回工作崗位。

4)自被解僱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員工獲得任命。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將暫緩狀態延長至其認為適當的特定期限。

5)留任名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調查:首先,永久留任名冊;然後是臨時留任名冊。

6)長期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職位任職。永久性留任人員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中同一類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任職的永久留任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留任人員名冊上的身份。若發生調動,應先解僱市縣服務部門中資歷最淺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

秒412.28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412.28.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為進行裁員而屬於全市資歷等級的永久留任人員,僅有權取代該等級中在市政府服務中資歷最低的永久僱員。放棄此類任命的留任人員將保留在留任名單上,以便隨後永久任命空缺職位,但如果有空缺,他們可以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以上已批准的申請存檔,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允許等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想要擔任的職位預約。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需要根據申請進行任命,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員工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裁減的部門工作。

9)接獲返回工作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回覆 MTA。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若延期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复,則將被視為拒絕要約,並將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留任人員不具備且不保持法律規定和所參加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將喪失資格。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類別分別以書面通知 MTA。通知地址變更的參與者可以自行查閱自己的評分。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回覆返回工作崗位的通知,那麼郵局和/或員工目前所在部門不能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12)除非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另有指示,否則返回崗位的留任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秒412.28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412.28.1留任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3)應盡快(如果可能,在採取行動之前)將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報告或非自願休假表格副本轉發給 MTA 交通主管/指定人員,以便 MTA 記錄該行動並將員工姓名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工作崗位。

14)延遲報告解僱不應幹擾或影響已收到返回工作崗位通知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工作崗位的留職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類別沒有留任人員名冊,或留任人員名冊已用完,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人員名冊中恢復工作。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則應將該職位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要求調動、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留職人員返回工作崗位後,應恢復其累積的補償時間(如果有)及其原始週年日期,以計算病假和休假福利。

412.28.2留任人員 - 臨時任命人員

1)符合資格名單的獲認證人員,如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名單到期時將被指定為「臨時留任人員」。

2)辭去留任名冊中的臨時任命或拒絕接受留任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類別的所有臨時留任權利。

412.28.3留任人員-永久任命人員及試用任命人員

1)晉升或入職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人員如果被解僱,應被指定為“永久留任人員”,並應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從留任名冊中返回被解僱類別的職位任職。

秒412.28留任狀態及重返工作崗位(續)

412.28.3留任人員-永久任命人員及試用任命人員

2)長期留任人員在被解僱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長期任職的,應重新度過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返回被解僱類別的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如果拒絕返回被解僱部門永久任職,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留任權利,並將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除名。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的行為應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臨時返回被解僱部門任職的提議,但不影響將來返回任職的提議。未經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重返崗位 - 與被解僱部門不同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被解僱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永久或臨時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而不會影響將來返回工作崗位的邀請。未經 MTA 交通運輸主管/指定人員批准,不得撤銷此類部門豁免。

6)試用期內被開除公職的留任人員,回原部門工作時,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7)試用期內被解僱的調職人員應依照其在市、縣服務期間在該類別的永久留任名冊上進行排序。

8)長期留任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原任留任人員名冊。此類留任人員不得取代任何現任永久僱員或試用期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空缺職位的永久任命名單上,並可接受該類別的臨時職位(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