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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c) 許可證申請處理

與大麻辦公室分享您的意見 任何人都可以在徵求意見期間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如果您有疑問或想要提交書面意見或論點,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除了透過電子郵件提交之外,書面意見還可以透過美國郵件或親自提交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凡尼斯 660號套房 舊金山 CA 94103

1. 根據《警察法》第 16 條申請許可證的申請人有責任在大麻辦公室要求提供這些資料時提交該辦公室要求的所有申請資料。  

2. 如果主管局在任何時候確定需要補充信息,以便向主管局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以符合第 16 條的方式處理這些申請材料,主管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提供在五個工作日內索取資料或文件。 

3. 如果在收到申請後,提交了競爭性店面零售申請(營業地址距申請人營業地址 600 英尺以內的申請),勞工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競爭申請,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提交額外資訊。申請人應在十個工作天內提供任何要求的資訊或文件。

4. 如果根據《警察法》第1615(1) 條的規定,在局長通知申請人其申請不完整後90 天或更長時間,辦公室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信息,並且申請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訊在適用的五天或十天期限內向主管局提交申請,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並且不會得到進一步考慮,但下文第 5 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警察法典》第 1615 條規定了放棄申請的後果。  

5. 如果申請人在五天或十天期限屆滿之前撤回申請,則該申請不被視為放棄。如果申請人因為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無法在五天或十天的期限內完成,他們可以向大麻辦公室請求延期(在規定的時間內)。主管局有權酌情批准或拒絕延期,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批准較短時間的延期)。

6. 根據上述規定,大麻辦公室應採用以下程序來決定申請資料的處理順序:

一個。大麻辦公室應根據《警察法》第 1606(c) 條規定的優先類別處理申請資料。

b.在「股權申請人」優先類別中,申請人符合第 1604(b)(3)(A)–(E) 條規定的標準的方式發生任何變化,不得影響申請人申請資料的順序只要股權申請人的身份不發生變化,就可以處理。

c.在《警察法》第 1606(c) 條規定的每個優先類別中,大麻辦公室應按照提交的順序審查、考慮和處理所有完整的申請、修訂、更正和其他與許可證相關的材料申請資料。已收到,但大麻辦公室可能會偏離此程序:

(i) 如果主管局以書面形式確定有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需要糾正相關申請資料過程中的早期錯誤),或者 

(ii) 如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確定申請人在收到第 3 項規定的存在競爭店面零售申請的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文件,則原始申請將被放置“暫停” ,並且如果競爭申請人按照第3 項的規定在提出請求後10 個工作天內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資訊或文件,則該競爭申請將得到處理。 

(iii) 適用法律另有規定的。  

d.要使申請被視為已收到: 

(i)所有申請人必須填寫線上申請中的所有適用字段,並且必須提交文件證明申請人是合法的商業實體,並且申請人被授權在申請中提供的地址經營大麻業務。一般來說,為了證明申請人是合法的商業實體,申請人需要提交其企業帳號和標的財產的相應位置識別號碼。一般來說,為了證明在特定地址經營大麻業務的授權,申請人需要提交合法佔用的文件(例如租賃協議)以及房東明確授權在該財產上進行大麻業務用途的文件。 

(ii)股權孵化器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符合股權孵化器所有要求的孵化器協議,包括命名孵化形式、概述孵化的具體好處以及在申請時確定至少一個經過驗證的股權申請人合作夥伴。  

(iii)驗證股權 申請人只需提交文件,證明申請人如何滿足《警察法》第1604(b)(3)(AE) 條中概述的所有權要求,以及與申請人尋求股權的業務相關的所有其他重要協議。  

e. 大麻辦公室將把與擬議的藥用大麻零售商或大麻零售商相關的申請材料提交給建築檢查部以接受建築許可證申請,或提交給規劃部以接受有條件使用授權申請,但下文規定的情況除外。 

f. 如果同一優先類別的兩個或多個申請人申請藥用大麻零售商或彼此相距600 英尺以內的大麻零售商許可證,則大麻辦公室應處理最先收到的一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參考這些申請資料)。 任何根據本規則暫停的申請資料不得失去其在本規則規定的標準下的位置。 如果提交較早收到的申請資料的申請人因任何原因無法繼續其許可證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檢查部或規劃部的不利決定),大麻辦公室應根據本規則規定的標準,根據該套申請資料的位置,處理下一套收到的申請資料。

7. 在「股權申請人」優先類別中,在申請人提交大麻辦公室要求的所有申請資料後,大麻辦公室可酌情允許申請人有一次機會申請新地點的批准,同時根據本規則規定的標準保持其位置一致,前提是除位置外申請中沒有重大變化,並且擬議的新位置不在現有醫用大麻零售商或大麻零售商申請人的600 英尺範圍內有待處理的申請。除非申請人證明原始地點因申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而不再可行,否則批准新地點的請求將不會獲得批准。自大麻辦公室授予此機會申請批准新地點之日起,申請人應有六個月的時間。該辦公室應有權酌情批准或拒絕額外六個月的延期,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批准較短時間的延期)。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20 年 1 月 7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20 年 1 月 21 日

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