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0 節 歸檔
(1989年8月29日修正,1990年5月1日修正;1991年6月18日修正;1995年1月31日新增(d)款;1995年3月7日修正;1995年4月25日廢除並通過;1995年2月1日生效;修正2003 年 4 月 1 日)
(a) 尋求分攤資本改善、修復和/或節能工作費用的房東必須按照委員會規定的表格提交認證申請。如果在提交請願書之前的任何時間,房東確定包含六個或更多住宅單元的地塊或建築物的項目總成本合理預期超過 25,000 美元乘以地塊或建築物內的單元數量,房東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每位租戶和租賃委員會預計的工作費用。房東的通知必須在房東做出此類決定後 30 天內發出。
(b) 房東請願書隨附的訊息
請願書應附有: (1) 足夠數量的請願書副本,以便分發給請願書中指定的每個租戶,另加一份供估價師使用的副本; (2) 所有已索賠的發票、已簽署的合約和已註銷的支票的兩份副本,以證明房東未獲得保險賠償金的費用; (3) 若提出無償勞動索賠,請願書應包括一份工作完成日期日誌的副本; (4) 任何聲稱採取節能措施的工程或州或地方法律要求提供合規證明的其他工程的合規證明副本。對於總金額超過 25,000 美元的每份申請,除了委員會為所有申請規定的支持材料外,申請人還必須: (1) 提供收到的工作和材料競爭性投標的副本;或者,(2) 提供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所執行工作的時間和材料帳單副本; (3) 申請人必須支付委員會聘請的估算師的費用。
(c) 提交申請和通知的時間
房東必須在發出加租的法律通知之前提交請願書。該通知應符合上述第 4.10 條規定的要求,並應進一步包括根據已完成工作的攤銷所要求的美元金額。除非行政法法官批准請願書,否則這種增加應無效。行政法法官批准的任何金額應與法律通知(如果已發出)的生效日期相關。
如果房東在未事先提交認證申請的情況下發出基於資本改善的租金上漲通知,則上漲無效。為了能夠通過這些金額,必須先提交請願書,然後發送新的通知。
(d) 針對受 I 號提案影響的單位業主的特別規定
受提案 I 影響的單位的房東可以請求委員會根據本規則和條例第 7 部分以及第 37.7 節中規定的規則和程序,證明資本改善、修復和/或節能工作的成本。可以考慮該單位受《租金條例》管轄之前發生的事件。根據業主的要求,自1995 年4 月25 日起待決或自1995 年4 月25 日起六個月內提交的基於資本改善的受提案I 影響的單元申請可被視為於1994 年5 月1 日提交;但是,根據上述第 7.10(c) 條,應使用實際提交日期來確定任何租金上漲的生效日期。
(e) 認證要求
委員會和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只能在滿足以下標準的情況下證明資本改善、修復、節能改善和再生能源改進的成本:
(1) 業主於 1979 年 4 月 15 日或之後完成基建改善或修復,或業主於 1982 年 7 月 24 日或之後完成節能措施的安裝,並已按照建築檢查部的規定提交符合性證明《住房法》第1207(d) 條的要求;
(2) 房東尚未增加租金以反映上述工作的成本;
(3) 業主未獲得保險金補償;
(4) 1977年7月1日之前指定的移民安置計畫區域內的建築物不受移民安置計畫貸款的限制;
(5) 業主在工程完成後五年內提交認證申請;
(6) 糾正違規行為所需的費用不包括在已發出違規通知且 90 天內未減少的情況下,除非房東在 90 天內及時善意地努力開始並完成工作但由於工作性質或情況超出了房東的控制範圍,未能成功完成。房東未能在最初的 90 天期限內減少影響,提出了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房東沒有及時做出善意的努力。
第 7.11 條 建築物檢查
(2003年4月1日修訂)
如果委員會或其執行董事確定有必要由合格的建築估價師進行檢查來確定是否批准請願書,則房東和租戶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方便的時間向租賃委員會的代表提供入場機會。
(a) 在特定情況下使用估算器的必要性可在考慮以下因素後確定:
(1) 工程費用;
(二)單位數量;
(3) 所執行工作的複雜性;
(4) 根據下文第 7.15 條提出的異議。
(5) 業主是否針對總金額超過 25,000 美元的請願書提供了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所完成工作的競標副本或時間和材料賬單副本。
(b) 合格的估算師是指:
(1) 非舊金山市僱員;但
(2) 由租金委員會或執行董事選拔,因為他或她在住宅復健領域具有資格和經驗,例如美國估算師協會的會員,遵守其職業道德準則和標準專業行為。估算師應在董事會或其執行董事的指導下運作。
第 7.12 節 改善或工作成本向各單位的分配
(1989年3月14日修訂;1989年8月29日;1991年6月18日;(b)款1998年10月20日修訂;2003年4月1日修訂)
(a) 業主未獲得保險賠償的基本改善、修復和/或節能工作的費用應分配給建築物中的每個單位。用於成本分配的方法應最合理地考慮每個單位從改進或工作中受益的程度。依具體情況,可以採單位面積分配、按單位租金分配、各單位均分等方式。如果改善措施無法使所有單位受益,則只有受益單位可以收取額外租金。例如,如果安裝了新屋頂,則可能會提高建築物內所有單位的租金以支付成本。但如果另外一個單元安裝了新地板,則該單元將按比例支付屋頂成本加上新地板的成本。無法提高租金(由於租賃限制、業主佔用或其他原因)的單位的成本可能不會分配給其他單位。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不應予以認證,但應視為營運和維護成本的一部分。
(b) 空置率對資本改善請求的租金上漲的影響
如果單位在完成認證申請中列出的資本改進、修復和/或節能工作後空置並重新出租,則不允許根據改進或工作對該單位支付額外租金,因為房東有機會使該單位在重新出租時達到市場租金。本節也適用於在專案施工期間租用的單位,該工程是該專案的一部分,如許可證、合約文件和/或其他相關證據所示,或租用的單位在提交認證申請的工作開始後六個月內,前提是在此期間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
(c) 攤提期限和成本分配
董事會應應用下述攤銷期間和成本分配公式。
(1) 2002年11月14日之前提交的請願書。
(A) 攤銷期間。成本應在七年或十年內以直線法攤銷,具體取決於下述類別與工作或改進類型及其估計使用壽命最密切相關。
(i) 附表一-七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七年內攤提: 電器,例如新爐灶、處理器、洗衣機、烘乾機和洗碗機;固定裝置,例如車庫門開啟器、鎖、燈具、熱水器和毛毯、淋浴噴頭、時鐘和熱水幫浦;以及其他改進,例如地毯、油氈以及公共區域的外部和內部油漆。如果租戶已經享受到該設備的更換,則該成本不會作為資本改善進行攤銷,但將被視為營運和維護費用的一部分。在下列情況下,電器可作為資本改良攤銷: (1) 改造廚房的一部分; (2) 根據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協議;和/或 (3) 這是租戶以前沒有的新服務或設備。
(ii) 附表二 - 十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十年內攤銷:新地基、新地板結構、新天花板或牆壁- 新石膏板、新管道(新固定裝置或管道)、擋風雨條、天花板隔熱材料、密封和填縫、新熔爐和加熱器、冰箱、新電線、新樓梯、新屋頂結構、新屋頂蓋、新窗戶、消防梯、中央煙霧偵測系統、新木地板或瓷磚地板、新灑水系統、鍋爐更換、空調中央系統、外部壁板或灰泥、電梯重建、電梯電纜、露台或甲板等附加設施、中央安全系統、新門、新郵箱、新廚房或浴室櫃以及水槽。
(B) 允許的增加。經認證的資本改善、修復和節能改進成本的百分之一 (100%) 可轉嫁給從此類工作和改進中受益的租戶。然而,在 12 個月內,根據本第 7.12(c)(1) 款的增加不得超過提交申請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十 (10%) 或 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房東可以累積超過此金額的任何經過認證的加價,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加價,但須遵守 10% 或 30.00 美元的限制。
(2) 2002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後提交的合格節能改進和再生能源改進申請。對於2002年11月14日以後提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節能改善和再生能源改進的費用核證適用下列規定:
(A) 攤銷期間和允許成本。就本節而言,合格的節能改善和再生能源改進是:
(i) 100% 符合 EPA 能源之星標準的新冰箱,如果所更換的冰箱已使用五年以上,並且該冰箱具有單獨計量功能,則其成本應在十年內按直線法攤銷;和,
(ii) 在聽證會和製定節能改進和可再生能源改進清單後,監事會根據租金委員會的建議批准的其他改進,這些改進明顯有利於單元中的租戶環境委員會有單獨的電力和/或天然氣計量。
(3) 2002 年11 月14 日或之後提交的關於法律要求的抗震工作和改進以及2002 年11 月14 日之後頒布的法律要求的工作和改進的請願書。提交的請願書,以下規定應適用於法律要求的地震工程和改進成本的認證,以及2002 年11 月14 日或之後頒布的聯邦、州或地方法律要求的基本建設、修復、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工程和改進成本的認證:
(A) 攤銷期間。成本應在二十年期間以直線法攤銷。
(B) 允許的增加。法律要求的資本改善、修復、節能和再生能源工作和改進的經認證成本的百分之一百 (100%) 可以轉嫁給從此類工作和改進中受益的租戶。根據本第 7.12(c)(3) 款規定的任何租金上漲,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提交申請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十 (10%) 或 30.00 美元,以更大。房東可以累積超過此金額的任何經過認證的加價,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加價,但須遵守 10% 或 30.00 美元的限制。
(4) 2002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後提交的關於對 5 個或以下住宅單元的房產進行其他工程和改進的申請。對於 2002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後提交的請願書,以下規定應適用於對包含 5 個或更少住宅單元的房產的所有工程和改進的認證,但根據第 7.12(c)( 2) 或7.12 (c)(3):
(A) 攤銷期間。成本應在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期間以直線法攤銷,具體取決於下述類別與工作或改進類型及其估計使用壽命最密切相關。
(i) 附表一-十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十年內攤銷:新屋頂結構、新屋頂蓋、電加熱器、中央安全系統、電話輸入系統、新木框窗戶、新郵箱、擋風雨條、天花板隔熱材料、密封件和填縫材料、中央煙霧偵測系統、新門和天窗;電器,例如新爐灶、處理器、冰箱、洗衣機、烘乾機和洗碗機;固定裝置,例如車庫門開啟器、鎖、燈具、熱水器和毛毯、淋浴噴頭、時鐘和熱水幫浦;以及其他改進,例如地毯、油氈以及公共區域的外部和內部油漆。如果租戶已經享受到該設備的更換,則該成本不會作為資本改善進行攤銷,而是將被視為營運和維護費用的一部分。在下列情況下,電器可作為資本改良攤銷: (1) 改建廚房的一部分; (2) 根據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協議; (3) 這是租戶以前沒有的新服務或設備;和/或 (4) 它是根據第 7.12(c)(2) 款被認證為合格節能改進或可再生能源改進的設備。
(ii) 附表 II - 十五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十五年內攤銷:新地板結構、新天花板或牆壁- 新薄板岩、木甲板、新樓梯、新熔爐和燃氣加熱器、新隔熱玻璃窗、新木或瓷磚地板覆蓋物、新灑水裝置系統、空調中央系統、外牆板或灰泥、電梯改造、電梯電纜、新廚房或浴室櫃以及水槽。
(iii) 附表三 - 二十年攤銷。以下各項應在二十年內攤提:新地基、新管道(新固定裝置或管道)、鍋爐更換、新電線、防火梯、混凝土露臺、鐵門、人行道更換和煙囪。
(B) 允許的增加。百分之一百 (100%) 的資本改善、修復和節能工作及改進的核證成本可轉嫁給從此類工作和改進中受益的租戶。然而,在 12 個月內,根據本第 7.12(c)(4) 款的增加不得超過提交申請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五 (5%) 或 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房東可以累積超過此金額的任何經過認證的加價,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加價,但須遵守 5% 或 30.00 美元的限制。
(5) 適用於 2002 年 11 月 14 日或之後提交的針對具有六個或以上住宅單元的房產的其他工程和改進的申請。對於2002 年11 月14 日或之後提交的請願書,以下規定應適用於對包含六個或以上住宅單元的房產的所有工程和改進的認證,但根據第7.12(c)(2) 或第7.12 (c)(2) 款認證的工程和改進除外7.12(c)(3):
(A) 攤銷期間。成本應在七年或十年內以直線法攤銷,具體取決於下述類別與工作或改進類型及其估計使用壽命最密切相關。
(i) 附表一 - 七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七年內攤提: 電器,例如新爐灶、處理器、洗衣機、烘乾機和洗碗機;固定裝置,例如車庫門開啟器、鎖、燈具、熱水器和毛毯、淋浴噴頭、時鐘和熱水幫浦;以及其他改進,例如地毯、油氈以及公共區域的外部和內部油漆。如果租戶已經享受到該設備的更換,則該成本不會作為資本改善進行攤銷,但將被視為營運和維護費用的一部分。在下列情況下,電器可作為資本改良攤銷: (1) 改造廚房的一部分; (2) 根據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協議; (3) 這是租戶以前沒有的新服務或設備;和/或 (4) 它是根據第 7.12(c)(2) 款被認證為合格節能改進或可再生能源改進的設備。
(ii) 附表二 - 十年攤提。以下各項應在十年內攤銷:新地基、新地板結構、新天花板或牆壁- 新石膏板、新管道(新固定裝置或管道)擋風雨條、天花板隔熱材料、密封和填縫、新熔爐和加熱器、冰箱、新電線、新樓梯、新屋頂結構、新屋頂蓋、新窗戶、消防梯、中央煙霧偵測系統、新木地板或瓷磚地板、新灑水系統、鍋爐更換、空調中央系統、外牆板或灰泥、電梯重建、電梯電纜、露台或甲板等附加設施、中央安全系統、新門、新郵箱、新廚房或浴室櫃、水槽、電話輸入系統、天窗、鐵門、人行道更換和煙囪。如果冰箱是租戶已經受益的替代品,則成本不會作為資本改善攤銷,但將被視為營運和維護費用的一部分。在下列情況下,冰箱可作為資本改良攤銷: (1) 改造廚房的一部分; (2) 根據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協議; (3) 這是租戶以前沒有的新服務或設備;和/或 (4) 它是符合 EPA 能源之星標準的冰箱,且所更換的冰箱已使用五年以上,並且設備具有單獨的計量功能。
(B) 允許的增加。
(i) 只有百分之五十 (50%) 根據本第 7.12(c)(5) 款認證的成本可以轉嫁給從此類工作和改進中受益的租戶。但是,在 12 個月內,根據本第 7.12(c)(5) 款的增加不得超過提交申請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十 (10%) 或 30.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房東可以累積超過此金額的任何經過認證的加價,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加價,但須遵守 10% 或 30.00 美元的限制。
(ii) 或者,租戶可以選擇將根據本第 7.12(c)(5) 款認證的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100%) 轉嫁給租戶。在這種情況下,在十二個月期間內,根據本款規定的增加不得超過提交請願書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五(5%),並且根據本款選擇的資本改進總額的增加不得超過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十五 (15%)。如果根據本款選擇的資本改善總增加額低於提交請願書時租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十五 (15%),則房東可以在租戶做出選擇的後續請願書中強加剩餘百分比根據本款規定,剩餘百分比應根據提交新申請時租戶有效的基本租金計算。租戶必須按照委員會規定的表格向委員會提交此類選擇,以選擇此替代方案。提交請願書後,可以隨時提出選擇,但不得晚於行政法官對請願書的裁決郵寄給租戶後十五 (15) 個日曆日。租戶提交選擇表後,租戶不能撤銷選擇,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上訴,隨後發布新的決定,更改向租戶傳遞的認證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在新決定郵寄給租戶後,租戶將有十五(15) 個日曆日的時間撤銷先前的選擇或根據本款進行新的選擇,即使在第一個決定發布後尚未做出選擇。在擁有多個租戶的單位中,選舉表必須由多數(超過 50%)簽署才能使選舉被接受。如果在決定發布後及時進行選擇,則將發布決定的附錄,反映租戶的選擇。附錄不得上訴。
第 7.13 條 無償勞動的估價
任何在資本改善、修復或節能工作中進行的無償勞動(即無任何報酬的勞動)應按現行勞動費率計價。所僱用的工藝類別應為勞工類別,除非無報酬的工人獲得了所主張的特定工藝的許可。
第 7.14 節 利息津貼
(1994年10月4日修訂;修訂(b)(2)款並新增(b)(3)款,1999年1月19日;2003年4月1日修訂)
業主為基建改良或修復工程支出資金的,有權獲得合理的利率。根據本節規定,向房東提供的任何利息補貼,無論是推算利息還是實際利息,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10),並應在相當於改良攤銷期限的期限內攤銷。以下規則適用於任何利息補貼請求。
(a) 實際發生的利息備抵。房東有舉證責任來決定實際利率。為了承擔這項負擔,房東必須至少提交適用的貸款協議、本票或其他可接受的證明利率的文件證明。此外,房東有責任證明申請補助的實際利率在這種情況下是合理的。
(b) 估算利息備抵。如果房東沒有按照(a)款的規定承擔或證明用於基本建設改善或修復工作的資金的任何實際利息支出,房東有權獲得估算利息補貼。推定利率依下列規則決定:
(1) 每年 3 月 1 日,根據第 (b)(2) 項,委員會應公佈四種估算利率。根據本規則第一段所包含的百分之十(10)% 的限制,公佈的利率應構成3 月1 日或之後至2 月28 日(或2 月29 日,視情況而定)提交的申請所允許的估算利率。
(2) 第一個利率應為聯準會在其七年期國庫券的聯準會統計發佈網站上公佈的最近 12 個月利率的平均值(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位),並適用於認證資本根據第7.12 (c) 條,改進成本在七年期間內攤提。
第二利率應為聯準會在其十年期國庫券聯準會統計發佈網站上公佈的最近 12 個月利率的平均值(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之一),並適用於經認證的攤銷資本改善成本根據第7.12(c) 條,為期十年。
第三個利率應為聯準會在其二十年期國庫券的聯準會統計發佈網站上公佈的最近12 個月利率的平均值(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之一),並適用於經認證的攤銷資本改善成本根據第 7.12(c) 條,為期二十年。
第四個比率應為十年和二十年比率的平均值(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之一),並適用於根據第7.12(c) 節在十五年期間內攤銷的經認證的資本改善成本。
(3) 這些利率應在每年 12 月 15 日之前使用聯準會公佈的截至該日的七年期和十年期公債最近 12 個月利率的平均值計算。
(c) 政府補助或擔保。儘管有本節(a)和(b)項的規定,如果由於政府或任何其他補貼或擔保而導致利息低於10%,業主僅有權獲得實際產生的利率。
(d) 本節於2003年3月18日修訂,對2002年11月14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有效。的申請的適用利率。
第 7.15 條 租戶反對
(1989年3月21日修訂)
(a) 租戶提出反對的理由可能是,所聲稱的工作並未完成,所執行的工作是由於當前房東推遲維護而導致違反規範所必需的,所聲稱的費用不是真實的或不合理的費用,或其他一些原因。租戶應提供其合理可用的盡可能多的文件來支持反對意見。
(b) 如果租戶反對安裝,則不得對單一單位的設備、固定裝置和改進的成本進行補貼,除非房東可以證明現有設備、固定裝置或改進出於健康原因需要更換或因安全或維護成本過高。當房東尋求對資本改良進行認證時,租戶有權在聽證會上提出這些反對意見。
(c) 建築物公共區域的「奢侈品」物品的成本不應得到認證
如果租戶在聽證會上反對安裝,除非房東能夠證明這些物品是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或過高的維護成本而需要的,並且需要更換這些物品並且更換的物品與這些物品的質量相同被替換,該建築現在是並且一直是“豪華”市場建築,或其他特殊情況。
不受歡迎的「奢侈品」類型是那些不符合建築物現有租戶的社會經濟地位以及現有租戶租用其單位時建築物的品質和狀況的物品。不受歡迎的奢侈品是那些旨在改變建築風格以吸引富裕階層租戶的奢侈品。
如果委員會發現某個項目的成本嚴重過高,但該項目本身是合理的改進,則委員會應批准其認為合理的降低成本。當房東尋求對資本改良進行認證時,租戶有權在聽證會上提出這些反對意見。
第 7.16 節 基本租金
為了計算未來的租金上漲,基本租金不應包括任何已認證的資本改善、修復或節能措施的成本。
第 7.17 條 行政解僱
(1989年3月14日新增;1997年7月15日修訂)
儘管已接受請願書,但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況,委員會應在不影響任何利益的情況下駁回請願書,並且不應安排聽證會。在駁回申請之前,委員會應向申請人郵寄一份有意駁回的書面通知,說明駁回的具體適用原因。自通知郵寄之日起,申請人應有三十 (30) 天的時間在駁回之前糾正申請中的缺陷。
如果請求人未能及時、妥善地糾正缺陷,並且請求被行政駁回,請求人可以向委員會提出上訴或提出新的資本改良成本認證請求。上訴應受條例第 37.8(f) 條的適用條款管轄。
提交新的請願書應按照條例第 37.7(f) 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並應遵守第 (2) 款規定的五年期限以及必須提交新的租金上漲通知的要求。給租戶。任何先前基於房東申請而被行政駁回的租金上漲通知或其部分,僅對於該部分租金上漲通知無效;與房東駁回申請無關的加租通知的其他合法部分仍然有效。
在下列情況下,資本改良成本認證申請可能會被行政駁回:
(a) 提交的請願書未依照改進類型明確分項具體改進的成本;例如,基礎工程、新屋頂、電力服務、電線、消防灑水系統等;
(b) 提交的改善一棟以上建築物的請願書沒有明確分配每棟建築物的費用;
(c) 提交的對擁有一個以上單元的建築物進行改進的請願書未能明確區分公共區域改進的費用和特定單元的改進的費用;
(d) 提交的支持請願書的文件(即帳單、作廢支票等)沒有明確標記以識別其所涉及的具體改進;
(e) 根據上述 7.10(b)(1) 和 7.10(b)(2) 提交的申請或支持文件的副本不足。
第 7.18 節 自然災害造成的修復與復原工作
(1990年4月17日通過;1990年5月1日修訂,對1991年4月17日之前完成的工作生效)
非結構性天災修復工作的費用,在沒有結構性修復的情況下
任何附帶的結構工程通常被視為日常維護和修理,例如灰泥修補和油漆,可以轉嫁給租戶,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 提交:尋求分攤非結構性災難修復工程費用的房東必須採用委員會規定的表格提交認證申請,並附上第 7.10(b)(1)( 條中列出的文件) 2) 和(3 ) 如上所述。必須在發出租金增加通知之前提交此類轉移申請,任何此類通知應符合上述第 4.10 節和第 7.10(c) 節的規定。
(b) 允許費用:未由保險賠償的非結構性災害相關維修工作的轉嫁費用應限於所有此類費用(包括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五 (75%)。
(c) 費用分攤:此類修復工程的費用應分攤至建築物內的所有單元,無論每個單元的損壞程度為何。根據具體情況,可能合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每個單元的平方英尺進行分配或在所有單元之間平均分配。每個單位只能按比例收取費用。無法提高租金的單位的成本不得分配給其他剩餘單位。
(d) 攤銷期限:所有此類與災害相關的維修費用應在十年內攤提。
(e) 利息補貼:用於進行此類與災害相關的維修的資金利息應限於實際支付的利息或百分之十(10%),以較低者為準;如果利息不包括在內,則應限於10%。
(f) 直通:上述第 7.12(d) 條所述的限制應適用於因自然災害而進行必要維修的直通,但特殊情況除外,例如:
(1) 當房東的財務狀況無法維持由於這種限製而導致的延長恢復期,且不會威脅建築物損失,或迫使房東在非常長的時間內分攤維修工作,以便租戶可以合理地聲稱導致“服務減少」;或給房東帶來其他困難。
(2) 在核定維修費用時,特定租戶的最大允許資本改善轉嫁已經到位。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維修轉嫁而增加的租金在任何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 5% 或 15.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任何超過此金額的認證通行證都可以累積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實施,但須遵守此限制。
(g) 符合本節規定的轉嫁資格的工作不應被視為第 6.10 節規定的營運和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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