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9(b)(19) 睦鄰政策

Office of Cannabis
與大麻辦公室分享您的意見 任何人都可以在徵求意見期間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如果您有疑問或想要提交書面意見或論點,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除了透過電子郵件提交之外,書面意見還可以透過美國郵件或親自提交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660號套房 舊金山 CA 94103

背景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09 條,每位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都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交睦鄰政策,作為許可證申請的一部分。

以下規則適用於睦鄰政策的製定,並進一步概述了申請要求。

定義

本規則為警察法第十六條所界定用語者,第十六條該等用語的定義亦適用於本規則。 

「鄰居」是指在擬議的大麻商業許可證場所 300 英尺範圍內的業主和租戶。

規則

睦鄰政策制定的強制性要求

  1. 睦鄰政策的製定應根據《警察法》第 1609(b)(24) 條的規定,在大麻商業許可證社區外展期間徵求意見,以合理地告知睦鄰政策的製定。
  2. 根據《警察法典》第 1609(b)(24) 條、社區外展規則 (a)(1) 通知鄰居參加強制性社區會議時,申請人必須向鄰居提供擬議的睦鄰政策版本,其中應包括最低限度是與該地點正在尋求的大麻商業許可證相關的強制性睦鄰條件。  

大麻商業許可證持有者的強制性睦鄰條件

  1. 對於所有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睦鄰政策應包括但可能不限於以下承諾:
    1. 提供外部照明,以照亮外部街道和人行道區域以及鄰近停車場(視情況而定)。
    2. 根據 1618(v) 的規定,提供充足且適當的通風,以防止任何明顯的有毒或難聞氣味逸出場所。
    3. 始終保持場所、鄰近人行道和/或小巷狀況良好。
  2. 大麻商業許可證尋求大麻零售商、藥品零售商或微型企業許可證(包括店面零售)的申請人也應承諾:
    1. 禁止顧客在營業場所外直接並排停車。
    2. 禁止在場所內或周圍閒逛。
    3. 禁止在場所內或周圍亂丟垃圾。
    4. 禁止在場所周圍消費大麻產品。
    5. 在場所張貼通知:
      1. 指導顧客和平有序地離開場所和社區。
      2. 指導顧客不要亂丟垃圾或阻塞車道。
      3. 告知個人禁止閒逛。
      4. 建議個人禁止在公共場所吸食大麻。
    6. 確保在所有公共入口和出口處都清晰、明亮、醒目地展示和維護告示。
    7. 確保場所距離任何公共入口和出口 50 英尺以內。
  3. 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尋求大麻零售商、藥品零售商或微型企業許可證,同時打算向公共衛生部尋求消費許可證,也應承諾:
    1.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的任何區域張貼清晰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2. 在禁止消費大麻和大麻產品的場所任何區域張貼清晰醒目的「禁止消費大麻」標誌。
    3. 確保告示光線充足、醒目展示並維護。
    4. 禁止場所內任何人在禁止吸煙或消費的地方吸煙或消費大麻或大麻產品。

強制性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提交

  1. 申請人必須代表申請人實體向大麻辦公室提供一份證明,證明申請人已參與社區外展策略,以徵求有關申請人實體睦鄰政策的意見。
  2. 根據《警察法》第 1609(b)(19)(A) 條,申請人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供向擬議場所 300 英尺範圍內的住宅和商業鄰居提供的實際信件的副本,以及申請實體指定社區聯絡人的全名、職位、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和郵寄地址。
    1. 與鄰居和大麻辦公室保持社區聯絡是一項持續的要求。
    2. 社區聯絡的任何變更應立即報告給大麻辦公室。                                                                                               
  3. 鄰居向申請人提供的與申請人的睦鄰政策相關的任何書面意見的副本。
  4. 除「大麻經營許可證持有人的強制性條件」中列出的承諾外,申請實體做出的任何其他承諾應作為大麻經營許可證申請的一部分提交給大麻辦公室。

遵守許可證條件

  1. 睦鄰政策中的所有承諾一旦獲得大麻辦公室批准,即應成為根據政策法第 1615 條頒發的任何大麻商業許可證的條件。 
  2. 違反許可證持有者睦鄰政策中約定的任何條件應被視為違反《警察法》第 1612、1615 和 1617 條以及其他適用法律中規定的許可證條件。 
  3. 未經大麻辦公室事先明確書面批准,不得更改被許可人的睦鄰政策。
  4. 被許可人可以根據《警察法》第 1617(c) 條向大麻辦公室提出請求,請求修改許可證,以刪除或更改其睦鄰政策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