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4(c) 股權孵化器

Office of Cannabis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以下規則制定適用於第 1604(c) 條的實施。

定義

  1. 股權申請人 - 根據《警察法》第 1604(b) 條申請大麻業務許可證的所有者。 
  2. 股權運營商 - 在沒有股權孵化器協助的情況下獨立申請大麻經營許可證的所有者。 
  3. 股權孵化器 - 不符合《警察法》第 1604(b) 條中股權標準的申請人,但與股權孵化器合作,透過現場或異地免租空間或技術援助支持其業務發展,如《警察法典》第1604 (c) 條。 
  4. 股權孵化器 - 經大麻辦公室驗證的股權申請人,符合《警察法》第 1604(b) 條中六項既定股權標準中的至少三項,並且與股權孵化器合作。

規則

  1. 所有股權孵化器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企業註冊:股權孵化器必須證明其已遵守在財務主管和稅務官辦公室註冊為企業的任何要求。
    2. 社區投資計劃:一項社區投資計劃,展示了與擬議大麻經營場所 500 英尺範圍內的企業和居民的互動。 
    3. 善意談判:向舊金山市和縣尋求大麻許可證的股權孵化器必須與經過驗證的股權孵化器進行真誠談判,以實施《警察法》第 1604(c) 條中所述的股權孵化器協議條款。該協議必須在實質上代表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的完整法律和業務關係。
    4. 勞動力供給證明:股權孵化器必須證明:
      1. 至少 30% 的股權孵化器業務工作時間將由當地居民完成。 
      2. 至少 50% 的股權孵化器員工將符合《警察法》第 1604(b)(4) 條規定的股權申請人標準。
    5. 驗證:大麻辦公室有權驗證股權孵化器提供的與許可證申請有關的所有資訊。股權孵化器未能遵守 OOC 的資訊請求,或提供與申請相關或回應此類請求的虛假訊息,可能會導致許可證被拒絕、暫停或撤銷,或其他民事或其他處罰。
    6. 隱私權需求:股權孵化器必須對潛在股權孵化器和股權孵化器的個人資訊保密,除非股權孵化器已收到潛在股權孵化器或股權孵化器授權揭露個人資訊的書面同意。
       
  2. 現場或異地提供空間:股權孵化器向股權孵化器提供股權孵化器擁有或租賃的免租金商業空間,股權孵化器打算在其中開展大麻業務,需要遵守以下條件:
    1. 股權孵化器必須在場外提供不少於 800 平方英尺的商業空間,或在場內提供不少於股權孵化器經營場所面積 10% 的商業空間。
    2. 向大麻辦公室提交以下內容:
      1. 經核實的股權申請人的法定全稱
      2. 市府向經過驗證的股權申請人發出身分識別號碼
      3. 所提供場所的位置,透過地址、街區和地段編號確定。
      4. 反映股權孵化器佔用證明並提供孵化器進行其正在尋求許可的活動所需的同意的契約或租約。
        1. 與股權孵化器的租賃或合約協議必須提供不少於3年的免租金商業空間。
        2. 租賃或合約協議的條款必須包括:
          1. 免租金平方英尺數。
          2. 如果在現場,孵化器場地的總空間量(以平方英尺為單位)。
          3. 如果在場外,則為孵化器實際或建議場所的總空間量(以平方英尺為單位)。
          4. 未收取租金金額。
          5. 如果需要,支付保證金金額。
          6. 租約期限
          7. 租戶需要承擔哪些改進義務(如果有)。
          8. 財產描述,例如浴室是否可供顧客和員工使用、公共區域和儲藏室的使用等。
          9. 內部和外部標誌要求。
          10. 租賃或合約協議中的特殊緊急條款,如果:
            1. 股權孵化器需要在租賃或合約協議結束之前關閉業務,或者
            2. 股權孵化器已超出孵化空間,需要搬遷。
            3. 股權孵化器在股權期限內違反了租賃的非貨幣條款,並違反了租賃條款。 
      5. 提供給申請人的空間量(以平方英尺為單位),以及
        1. 如果在現場,孵化器場地的總平方英尺數。
        2. 若在場外,孵化器擬建場地的空間大小(以平方英尺為單位)。
    3. 在股權孵化器申請土地使用批准和/或尋求建築許可證之前,股權孵化器和股權孵化器必須簽署租賃或合約協議。股權孵化器必須識別股權孵化器並將其納入有條件使用申請中。
    4. 為大麻活動提供現場或異地免租空間的股權孵化器負責提供遵守《警察法》第 16 條第 1609(b)(19) 條所需的支持,所有這些都確保場所安全。
    5. 為大麻活動提供現場或異地免租空間的股權孵化器負責提供遵守《警察法》第 16 條第 1609(b)(11) 條所需的資源。
    6. 為大麻活動提供現場或異地免租空間的股權孵化器負責支付孵化器產生的檢查費用。
       
  3. 股權孵化器計畫(「計畫」):股權孵化器不向股權孵化器提供股權孵化器擁有或租賃的免租金商業空間,在其中股權孵化器或開展大麻業務,但旨在鼓勵和支持股權孵化器的建立和發展透過提交股權孵化器計畫的股權孵化器必須將該計畫提交給大麻辦公室進行審查和考慮。
    1. 該計劃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經核實的股權申請人的法定全名。
      2. 市府向經過驗證的股權申請人頒發身分識別號碼。
      3. 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的合作協議的說明。
      4. 將提供的技術服務的描述以及每項活動及其相關財務價值的枚舉。這些服務的價值應基於當前當地市場價值,並且必須至少相當於為滿足第 1604(c)(5)(B) 條相關要求而做出的財務承諾。
        1. 服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會計
          2. 商業服務(行銷、營運、一般諮詢等)
          3. 財務支持
          4. 人力資源支持
          5. 資訊科技支援
          6. 法律服務
          7. 法規合規性,包括地方和州法規
          8. 稅務服務
          9. 過渡計劃,以支持協議簽訂後股權申請人的業務發展。
      5. 與提供技術援助相關的時間表,包括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如有必要)。
        1. 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年,並且只有在股權孵化器和股權孵化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開始日期只能在 OOC 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審核後確定。
      6. 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計畫解散的條件。
    2. 透過其計劃提供技術援助的股權孵化器可以選擇與第三方分包提供技術服務,只要第三方滿足 2(ae) 中概述的條件。
    3. 股權孵化器不得要求股權孵化器從特定提供者獲得技術援助。
    4. 該計劃必須在實質上代表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的完整法律和業務關係。
    5. 此計畫須由股權孵化器和股權孵化器簽署。
    6. 股權孵化器計畫解散:如果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的業務關係解散,股權孵化器計畫雙方均須在 10 個工作天內通知 Cannabis 辦公室。
      1. 如果股權孵化器與股權孵化器之間的業務關係在三年前解除,股權孵化器將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向OOC提供新的股權孵化器計劃以及經過驗證的股權申請人,並且不得再提供更多股權孵化器計劃。 
      2. 新的股權孵化器計畫至少應將原計畫的剩餘時間授予新的股權孵化器,且該時間應在 OOC 董事或其指定人員審核批准後開始。
      3. 如果股權孵化器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找到新的股權孵化器,股權孵化器可以透過技術援助的方式向現有股權申請人按比例提供資金支持。

1606(c)(2):股權申請人許可優先權

以下規則制定適用於第 1606(c)(2) 條的實施。

  1. 大麻辦公室建議按以下優先順序評估和處理股權孵化器申請:
    1. 股權孵化器提供場外免租空間。
    2. 股權孵化器在現場提供免租金空間。
    3. 股權孵化器提供技術援助。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18 年 3 月 28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