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根據三藩市藝術委員會決議(決議編號:0913-04-193),目前暫停接受捐贈給市民藝術收藏館的藝術品。暫停接收捐贈的原因是,舊金山藝術委員會經常收到一些藝術品捐贈,但我們缺乏足夠的資源進行儲存、維護和保護。委員會極少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捐贈做出例外處理。此外,正如這些準則所述,捐贈給收藏館的藝術品必須附帶維護基金,以確保其未來能夠得到妥善的照顧。對於價值超過1萬美元且需要市府承擔超出日常維護費用的捐贈,必須市參事會批准。
介紹
根據《舊金山市憲章》第 5.103 條,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的職責是“鼓勵藝術意識、參與和表達……促進藝術家和工藝熟練者的就業……並爭取所有市縣政府部門的幫助,以確保三藩市居民充分發揮其藝術潛力。”
以下捐贈政策摘自三藩市市和縣市政藝術收藏政策和指南(由三藩市藝術委員會管轄) (經第 0605-23-092 號決議批准)。
透過捐贈獲得藝術品(第五部分)
*包含紀念牌匾贈送指南。
每年,三藩市市和縣都會收到許多藝術品捐贈。根據《三藩市憲章》,藝術委員會負責審批被認定為藝術品的捐贈。藝術委員會致力於在接收藝術品入藏市政藝術收藏時維持最高標準,這項承諾同樣適用於藝術品捐贈。如果您有意捐贈藝術品,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您的捐贈必須符合所有標準才能被考慮。
5.1 授權立法
《憲章》第 5.100 條規定,“藝術和文化部門的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禮物、遺贈、遺囑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而無需市參事會採取行動,只要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正常維護和保養的費用。”
5.2 資格
- 捐贈符合市民藝術收藏使命和目標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節概述的任何其他標準的藝術作品。
- 符合本節所述標準的紀念牌匾禮品。
5.3. 向市政府捐贈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程序
以下準則規定了藝術委員會考慮接受藝術品或紀念牌匾捐贈的程序。
5.3.1. 捐贈者提供書面提案
擬捐贈藝術品或紀念牌的捐贈者須向文化事務主管提交書面提案或意向書。提案應包含藝術家資訊、藝術品的文字描述(尺寸、材質等)、藝術品照片或圖紙,以及擬放置地點(如有)。提案將根據下文第5.6節所述的接受標準進行評估。
5.3.2. 與工作人員協商
文化事務主任應將此項目轉交相關委員會工作人員,以便在提案提交藝術委員會審議前與捐贈人就擬議捐贈事宜進行磋商。計畫審核後,工作人員應向藝術委員會視覺藝術藝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向委員會提出接受或拒絕捐贈的建議。
5.3.3. 市政府部門批准
擬在其他市政府部門管轄範圍內安裝的藝術品,須附上部門負責人所簽發的批准函。捐贈者必須遵守該部門關於接受藝術品捐贈的各項規定。擬向機場捐贈藝術品的提案,須先提交藝術委員會,再由藝術委員會轉交機場藝術指導委員會進行審核和建議,之後方可提交機場和藝術委員會。
5.3.4. 視覺藝術委員會批准
捐贈提案應提交至相應的委員會進行審核和決定。所有擬捐贈的藝術品均須經視覺藝術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可建議接受或拒絕該捐贈。委員會的建議將提交至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會議以決議的形式作出最終決定。
5.3.5. 市政設計委員會批准
紀念牌匾的申請須經市政設計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可建議接受或拒絕該捐贈。委員會的建議將提交給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其以決議形式作出最終決定。
5.3.6.藝術委員會
經相關委員會建議,市府接受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申請將提交藝術委員會全體會議,並由其以決議形式批准。根據《市憲章》第5.100條,藝術委員會“可以接受並遵守向其部門捐贈藝術品或其他資產的貸款、贈與、遺贈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無需市參事會行動,只要接受這些捐贈不會給市縣帶來超出日常維護和保養之外的任何費用。”
5.4. 大型藝術品捐贈提案的附加要求
大型藝術作品或公共紀念碑的提案需要仔細審議,可能需要多次會議和廣泛的公眾意見徵詢才能做出最終決定。如有可能,應將藝術作品實物提交給委員會。大型或紀念性作品的提案應包括:
- 三維作品的模型或效果圖,或二維作品的完整圖紙,以及展示藝術作品與建築和/或場地關係的照片。
- 顯示藝術品擬建位置的場地平面圖,以及一張擬建安裝地點和周圍環境的照片。
- 藝術品及相關建築材料的材料樣品。
- 施工文件:公用設施連接、場地改造、結構加固或其他工程要求或場地變更應在捐贈提案中予以說明,並在施工圖和規範中予以體現。捐贈人/贊助人負責提供並提交符合統一建築規範或委員會要求的工程和建築圖。此類圖紙必須由加州註冊的相應設計專業人員編制、簽署並蓋章。
- 製作與安裝審核:根據模型或圖紙製作的藝術作品,在製作和安裝過程中均需接受委員會的審核。場地設計、安裝、維護和保護的具體方案將提交批准。除非委員會以決議批准更改,否則最終完成的藝術作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偏離委員會批准的方案。偏離已批准的設計可能導致捐贈被拒收。
- 對於紀念碑和紀念館,捐贈者還必須直接與和紀念碑或紀念館相關故事的社區成員進行溝通。社區成員應就紀念碑和紀念館本身、其選址及其背景介紹(標誌、活動安排和其他教育內容)提出意見。
- 捐贈者將向舊金山藝術委員會(SFAC)工作人員提供接觸流程,以收集意見和回饋。社區宣傳和意見徵集的結果摘要將作為書面提案的一部分,由捐贈方提交給視覺藝術委員會,並在5.3.4條所述條款下獲得批准。
5.5. 與贈品相關的費用
與捐贈相關的所有費用均由捐贈者承擔。費用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工程、建築許可、製作、安裝、一般保險和維護等相關費用。捐贈者/贊助者還需負責基座、銘牌、底座、結構支撐和場地景觀的設計和費用,並須為藝術品提供維護基金。委員會也可能要求支付管理費,以支付與專案工作人員協調和監督相關的費用。
5.5.1. 維護捐贈基金
所有戶外藝術品均需設立充足的維護基金,以確保其得到持續的保護;室內藝術品也可能需要設立維護基金,以使其保持令捐贈者和委員會滿意的狀態。維護基金的具體金額將根據具體項目與捐贈者協商決定。在決定維護基金金額時,將考慮作品的規模、材質、位置、價值以及遭受人為破壞的可能性。
5.6. 驗收標準
接受和安置捐贈物品應符合既定政策、現有或歷史用途或總體規劃,並應與藝術委員會的整體收藏目標保持一致。捐贈物品的擺放位置和設計應與擬建地點的使用者和環境相適應。
- 專案費用:接受的前提是收到所有者支付與捐贈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交通、安裝和維護捐贈以及工作人員時間。
- 品質:首要考慮因素是藝術品本身的固有品質。
- 與場地環境的兼容性:擬建的藝術作品在規模、材料、形式和內容上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 社區影響:應考慮工作的社會背景,包括對鄰近社區和歷史上因白人至上主義、殖民主義、父權制、種族滅絕和奴隸製而處於邊緣化的社區的影響。
- 傳媒:所有以永久性材料創作的視覺藝術作品均可納入考量。作品可以是便攜式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 耐久性:應充分考慮結構和表面的完好性,以及其固有的防盜、防破壞、防風化和避免過高維護或維修成本的能力。
- 遵守特藏收藏政策:擬捐贈給已擁有大量藝術品收藏的機構(例如三藩市國際機場和莫斯康會議中心)的藝術品,將根據其在現有藏品中的地位進行嚴格評估。此外,也將評估捐贈品是否符合這些機構的特藏收藏標準。
- 公共責任:每項工程都應進行檢查,以發現可能導致公共責任的不安全狀況或因素。
- 複製:本委員會的政策是接受獨一無二的藝術作品,但版畫、照片或著名藝術家創作的珍貴的高品質限量版藝術作品除外。
5.6.1. 紀念禮品
紀念碑和紀念禮品也將根據以下附加標準進行評判:
- 被紀念的人物或事件必須具有足夠的意義,值得獲此殊榮。被紀念者須已逝世至少五年。相關事件須在擬建紀念物提交審議前至少五年發生。擬建紀念碑或紀念物的機構必須在提案中闡明其意義所在。
- 這座紀念碑或紀念館代表了歷史上因白人至上主義、殖民主義、父權制、種族滅絕和奴隸製而受到邊緣化和忽視的人們和故事。
- 創作紀念碑或紀念物的藝術家與被紀念的人、社區或事件有著有意義的連結。
- 代表了廣泛的社區價值。
- 這座紀念碑或紀念館具有美學和敘事性,對後代來說意義非凡。
- 所考慮的地點是紀念碑或紀念館的合適場所;一般來說,紀念碑或紀念館選址於特定地點,並歸屬於三藩市市和縣,應該有一些具體的地理理由。
5.6.2. 位置/場地
評估擬建場地時應採用以下標準:
- 擬建場地的優化
- 公眾安全
- 對鄰近社區成員以及受藝術作品歷史文化背景影響最大的人的心理健康和福祉的影響。
- 與現有規劃的建築、自然和景觀特徵的關係
- 該地區的未來發展規劃(如有)
- 與擬建場地附近現有藝術作品的關係
- 環境影響
- 作品的公開性。
5.6.3. 接受捐贈藝術品放置於三藩市國際機場的其他標準
以下政策是藝術委員會關於向市政府捐贈藝術品的一般政策的補充。藝術委員會一般政策的所有要求均以引用方式納入本政策。在考慮擬在機場永久安裝的捐贈藝術品時,也應適用以下特殊標準:
- 擬展出的藝術品符合機場館藏的既定方向,即收藏知名藝術家的當代藝術作品。重點在於展示灣區藝術家的作品。
- 在考慮接受捐贈以充實機場藏品時,應遵循凱瑟琳·霍蘭德和凱倫·辻本編寫的《評估和建議報告》(1995 年)中定義的購買優先事項。
- 應特別注意確定機場環境中是否有合適的地點安裝藝術品,以及藝術品的維護和保護需求。
5.6.4. 市政廳接受藝術品捐贈的附加標準
5.6.4.1. 總則
三藩市藝術委員會根據第0406-09-096號決議批准了以下關於向市政廳贈送藝術品的特別準則:
- 根據市立憲章第 5.103 條規定,所有藝術品的捐贈均須經藝術委員會審核和批准,並須符合藝術委員會的捐贈政策指南。
- 藝術委員會不接受附帶特定條件的藝術品捐贈。
- 市政廳只接受紀念半身像作為藝術禮物。
- 紀念半身像的主角必須是曾擔任市長或市參事會成員的民選官員,或者是對該市歷史做出有據可查和確立貢獻的個人。
- 藝術委員會保留隨時遷移或移除任何半身像或紀念藝術品的權利。關於紀念半身像擺放位置的最終決定權歸藝術委員會所有。
- 所有新安裝、搬遷和移除半身像均須經藝術委員會批准。
- 任何向藝術委員會贈送的紀念半身像都必須附帶一筆維護捐贈基金,該基金的金額由藝術委員會決定,作為接受該捐贈的條件。
- 藝術委員會在最終決定任何紀念半身像的安裝、搬遷和/或移除之前,應諮詢市長辦公室的意見。
- 如果可能,要遷移現有的半身像,藝術委員會應盡最大努力與可能與要遷移的半身像的主題相關的個人和/或社區進行協商或提供建議。
- 我們將向市政廳文物保存諮詢委員會介紹紀念半身像的擬建設計和選址情況。
5.6.4.2. 設計
- 所有紀念半身像的尺寸和品質必須符合藝術委員會的規定。所有紀念半身像的尺寸至少應為真人大小,包括人物的頭部和肩部。底座和半身像的大致尺寸應為75英吋。紀念半身像的擬建地點應在最終設計和製作之前確定。
- 所有擬贈送的紀念半身像都必須由具備相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藝術家製作。
- 所有紀念半身像應由石質底座(花崗岩、石灰石或大理石)和青銅半身像組成。
- 基座必須四面都用石頭包覆。使用膠合板或氈布作為背襯是不可接受的。
- 標識牌應嵌入基座內,不得貼在相鄰的牆面上。
- 藝術家的名字必須標註在底座或青銅半身像上。
- 安裝裝置必須設計得穩定牢固,無需用螺栓固定在市政廳的地板上。
- 擬建的紀念半身像和底座的總重量必須經過市政廳建築工程師的審查和批准後才能進行製作。
5.6.4.3. 選址考慮因素
- 市長圓形大廳將保留給曾擔任三藩市市和縣市長的個人的半身像。
- 三藩市市監事會禮儀圓形大廳將保留給曾擔任舊金山市和縣市參事會成員的個人的半身像。
5.6.4.4. 紀念半身像的未來安置地點-評估標準
- 公共訪問
- 藝術品的可見性
- 自然光和現有光的質量
- 場地在建築階級體系中的重要性
- 建築的對稱性與平衡性
- 場地用於舉辦活動和特別活動
- 對心理健康和社區福祉的影響
- 確保藝術品安全和保護的能力
- 歷史和社會背景
- 被紀念者生前所服務的機構
5.6.4.5. 費用
- 每尊新立的紀念半身像均需設立維護基金,用於日常清潔和保養。藝術委員會應諮詢專業文物修復師,以確定年度維護費用。
- 藝術委員會應獲得 1,000 美元的費用,用於支付在協助審核、接受和安置紀念半身像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行政費用。
5.6.4.6. 其他必要的審核和批准
- 市政廳設施管理辦公室
- 市政廳保護諮詢委員會
5.7 藝術品捐贈的移除、遷移或處置
藝術委員會在接受藝術品或紀念牌匾的捐贈時,不受任何與捐贈者簽訂的、限制其以三藩市市和縣最佳利益行事的協議約束。接受藝術品捐贈並不妨礙藝術委員會在符合舊金山市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批准後續移除、搬遷或處置此類捐贈。藝術委員會應根據其藏品處置政策以及《行政法規》第10.100.30條的規定,處置其藏品中的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