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

主要街道侵占許可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主要街道佔用許可由公共工程局局長批准。對於被拒絕或撤銷的街道佔用許可,有明確的上訴程序可向監事會提出。以下段落旨在概述該程序。更多詳情請參閱《公共工程法》第786條。若本段落與《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相衝突,則以《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以下三者中的任何一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就公共工程局局長在行政聽證會後作出的書面決定提出上訴,該決定涉及以下事項:

  1. 申請人因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原因而被拒絕了街道侵占申請。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2. 收到公共工程主管建議撤銷其街道侵占許可證的許可證持有人。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e)(1) 條
  3. 根據《公共工程法》第 786(e)(2)(D) 條的定義,首席請願人請求撤銷主要街道侵占許可證:

    a. 已收到公共工程局局長駁回其申請的決定信函的人;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2)(B)(iv) 條
  4. 根據《公共工程法》第 786(2)(B)(i) 條,如果公共工程主管尚未就某項許可申請作出最終書面決定,則監事會的五名成員可以同意舉行行政聽證會,以解決該申請。該決定應在提交申請後的 180 天內作出。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2)(B)(v) 條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署的上訴信應在主任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上訴信,說明上訴的具體理由,以及任何其他支持上訴的書面資料;
  2. 公共工程局局長書面決定的副本;以及
  3. 上訴費:

    a. 635美元,支付給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

    b. 400美元,支付給公共工程部門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根據規定,由五名監事會成員認領的行政聽證會無須繳交上訴費)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e)(2)(v) 條
  4. 如果對公共工程局局長駁回撤銷許可證的公眾請願的決定提出上訴,則上訴必須由五名監事會成員聯署。此外,還必須填寫第5頁和第6頁的表格。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e)(2)(B)(iv) 條

注意:此類提交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所有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前對該等信息進行編輯。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有條件接受:

書記官收到上訴申請後,將視申請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並符合提交要求而決定是否接受。書記官將在收到上訴申請後的七個工作天內,以郵寄方式通知上訴人上訴是否被接受或駁回。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聆訊日期:

書記官將在申訴期屆滿後不少於 15 天但不超過 45 天的時間,在監事會全體成員的例行會議上安排申訴聽證會。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聽證會通知:

上訴申請期結束後,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聽證日期和時間。

書記官將在上訴委員會預定聽證日期前至少 10 天,向上訴人、公共工程主管以及所有先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收到此類通知的組織和個人發出通知。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操作步驟:

上訴人最遲可在聽證會召開前 11 天中午前向委員會秘書提交書面資料。

對於由五名監事會成員聯署的行政聽證會,公共工程局局長應在聽證會安排後的十日內,向監事會、首席申請人及許可證持有人提交一份報告,估算任何撤銷及相關恢復工作的成本,並指明除許可證持有人以外的其他方應承擔該成本。局長未能提交該報告並不影響監事會聽證會及其決定的有效性。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e)(2)(B)(v) 條

決定:

董事會可以透過全體成員的多數票來確認或推翻公共工程主管的決定。

委員會將在預定聽證日期後的 30 天內對上訴作出決定;如果委員會在預定聽證日期後的 30 天內未召開至少三次例行委員會會議,則將在 60 天內作出決定;如果該截止日期恰逢委員會休會期,則將在下一次例行委員會會議上作出決定。
公共工程法典第 786(d) 條

續篇:

只有監事會(而非監事會書記)才能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或批准繼續進行上訴聽證會的書面請求。

上訴人和計畫發起人必須事先向委員會提交書面請求,供其審議。

聯絡我們

電話

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