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協議條款及條件
「藝術作品」一詞適用於:繪畫、壁畫裝飾、彩色玻璃、雕像、淺浮雕或其他雕塑、紀念碑、噴泉、拱門或用於裝飾或紀念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
藝術委員會對藝術作品的管轄權在《舊金山憲章》第 5.100 條和第 5.103 條以及《行政法規》第 1.16 條中有所規定。
- 借展期限為兩年,自借展收據或續約協議上記錄的借出日期起算。借展期滿後,借款人應聯絡藝術委員會,安排歸還借展作品事宜。借展協議的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直到雙方達成續約協議或借展作品安全歸還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請注意,由於預算和人員配置限制,藝術委員會已暫停部門內部借展項目,直至另行通知。雖然藝術委員會可酌情決定是否續借現有借展作品,但目前暫不提供新的借展服務。
- 藝術委員會保留在充分通知借用人後,出於自身目的收回任何物品的權利。在例行清點和檢查中,如果藝術委員會認定某件物品已損壞或被不當使用,藝術委員會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其移除的權利,費用由借用人承擔。
- 借款人應妥善保管藝術委員會借出的藝術品。所有裱好的藝術品均須安裝安全配件,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藝術品或其畫框損壞,借款人同意立即通知市民藝術收藏及公共藝術項目高級註冊員艾莉森·卡明斯(電話:415-252-2212)。如損壞係因借款人疏忽造成,借用人同意承擔維修費用。但對於正常合理損耗(包括逐漸老化、蟲害或藝術品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借用人不承擔責任。
- 借用人應遵守藝術品保管方面的通用安全預防措施,例如但不限於:不得在藉用藝術品及其畫框或外殼上放置、在其前方、倚靠、堆放或粘貼任何物品;不得在藝術品、畫框或外殼上或附近使用任何清潔溶劑;如需在藝術品附近進行辦公維護和維護,例如但不限於藝術委員會可能認為有必要將藝術品移除並存放,直到相關工作完成。少於兩週的通知可能需要支付加急費用。
- 借款人須承擔與借展相關的所有費用。具體費用可能因借展而異。費用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裝裱、說明牌或牆貼、安全五金、藝術品往返藝術委員會的運輸、所有藝術品的安裝以及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行政費用。借款人亦須承擔在藉款期間結束前歸還藝術品的相關費用。藝術委員會工作人員將負責藝術品的運輸、搬運、妥善展示和保全工作。
- 借閱者同意,如有以下任何情況,應立即通知市政藝術收藏和公共藝術項目高級註冊員艾莉森·卡明斯(電話:415-252-2212):藝術品需要搬遷、歸還,或借閱機構的代表離職或調任至其他部門。在此情況下,借閱的藝術品必須歸還,或由另一位市政員工負責。此類調任和搬遷必須經藝術委員會批准。通知時間不足兩週可能會收取加急費。
- 雙方默認,只有藝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和承包商才有權出於任何原因(無論是否在藉展協議範圍內)處理、安裝和搬遷借展藝術品。所有相關安排均需事先與藝術委員會高級註冊官協商。
貸款歸還程序
- 請盡量找到與原始貸款相關的所有文件。如果可以,請將原始貸款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副本傳真或郵寄至我方辦公室。
- *但是,如果您在辦公室發現一件藝術品,但不確定其來源、委託創作或之前的借展協議,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工作人員,並提供簡要描述和存放位置。如果可能,請同時傳送一張圖片。我們的工作人員將盡力確認藝術品是否屬於市立藝術收藏,並受藝術委員會管轄。
- 我們的工作人員會與您聯繫,安排對藝術品進行現場評估,並確定合適的歸還方式。如果您的辦公室正在搬遷,請告知我們您的截止日期,並至少預留 30 天的歸還流程時間。
- 如果作品需要透過專業藝術品運輸公司搬運(由我方工作人員決定),我們將根據貸款條款及細則,選擇我們預先批准的供應商之一。我們將安排您和供應商在雙方同意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共同安排搬運事宜。
- 如果您保管的物品因正常磨損以外的原因(合理定義為逐漸損壞、蟲害或固有缺陷)而受損,我們將請文物修復師對該物品進行評估,並根據借展條款和條件將必要的維修費用轉嫁給您。
為了保護藝術品的安全,請勿自行嘗試移除、運送或退回藝術品。
接觸:
資深註冊主任艾莉森·卡明斯
市民藝術收藏與公共藝術項目
allison.cummings@sfgov.org
(415)252-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