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決議
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的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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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修改市政法規和製定法律的立法。
查看所有已通過的法令

動議
一份正式的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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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州法律、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法令、決議或非議會動議的通過須經11名監事中的6名贊成。法令須經兩次會議審議,兩次會議間隔至少5天,並進行一讀和最終表決。
未經委員會審議的決議,只有在提出當日由所有在場的監事一致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董事會書記官應在議事規則的背面公佈一份需要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投票通過的事項清單。
審批流程
根據《章程》 ,在委員會最終通過或採納法令決議後的次日,委員會書記(書記)應將法令決議連同投票贊成、反對、缺席或請假的委員名單一併送交市長。市長應在收到法令決議後的10個日曆日內將其退還給委員會秘書。如果第10天是工作日,市長必須在當天下午5:00前退還法令決議。如果第10天是週末,市長必須在10日午夜前簽署法令決議,並由一名證人見證,然後在下週一上午8:00前將其退還給委員會秘書。
根據董事會規則 2.14,市長有三種選擇:
- 簽署該法案,該法案將根據董事會規則 2.16 關於法案生效日期的規定成為法律。
- 如果將未簽署的法案退回,則該法案將在市長根據委員會規則2.16(關於法案生效日期)規定的10天審議期結束後自動生效。如果市長以書面通知書記官放棄剩餘的10天審議期,則該法案將被視為在書記官收到書面放棄通知之日獲得批准。
- 否決該立法,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可以推翻否決,並在 30 天內以不少於全體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批准該立法,根據董事會規則 2.16,需要八票才能生效。
最終行動日期
最終行動日期與生效日期可能因多種原因而異,包括但不限於下文「生效日期」部分所列條例的相關原因。對決議而言,
最終生效日期是指市長簽署法案並執行的批准日期。
對於動議而言,最終行動日期是指監事會批准並採取行動的日期。
對於憲章修正案和倡議條例,最終生效日期為舊金山市和縣的選民批准該修正案之時。
生效日期
委員會規則 2.16規定,有關純粹行政事務的法令、召集選舉、撥款和徵稅的法令以及憲章規定的其他法令,在市長將批准的立法退回委員會書記員時生效;或者,如果市長沒有簽署,則在市長審議的 10 天期限結束時生效,或在收到市長放棄剩餘 10 天期限的書面聲明時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其他法令均應在未提交公民投票請願書的情況下,於該等行為發生後的第 31 天生效。
決議除另有規定外,自市長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未獲市長簽署,則自市長10天審議期屆滿之日起生效;或自市長否決權被推翻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