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租單位內沒有租戶入住時,房東可以根據規則和條例第 1.21 條無限制地提高租金。房東必須先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尋求確定房屋內沒有租戶入住,然後才能以此為由發出提高租金的通知。只有在提出申請後才能送達通知,或者房東可以等到租金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後。如果在提出申請之前送達通知,則該通知無效,不能作為合法提高租金的依據。如果在提出申請後通知得到妥善送達,則租金上漲將無效,直到租金委員會發布確定沒有租戶入住的決定。然而,如果請求被批准,任何所欠款項將追溯至有效增加通知的生效日。
居住租戶是實際居住在出租單元並將其作為其「主要居住地」的人,並且有權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經房東批准的轉租或默許,佔用該單元,排除他人居住。入住並不要求個人始終或持續地在單位內,但該單位必須是租戶通常返回的地方。在考慮租戶是否將出租單位作為其「主要居住地」時,租金委員會將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1)該標的房屋是否在任何機動車登記證、駕駛執照、選民登記證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包括聯邦、州和地方稅務機關)上被列為個人的居住地;
(2)公用事業費用是否由個人在該處所支付;
(3)該人的所有個人物品是否已全部搬入該處所;
(4)房主本人的免稅資格是否已在其他房產上申請;
(5)該處所是否為個人通常返回作為其住所的地方,除服兵役、住院、度假、家庭緊急情況、因工作或教育而必須的旅行或其他合理的暫時缺席期間外;和/或
(6)是否有知情個人的可靠證詞或其他可靠證據證明承租人確實將該出租單位作為其主要居住地。
綜合考慮這些要素能更有效地認定“主要居住地”,而僅憑其中一項要素可能不足以支持這一認定。租戶可以在同一棟建築物內擁有兩套或多套與其主要居住地位置相當的租賃單位。
如果任何共同承租人或經批准的次承租人符合《租房條例》中「租戶」的定義,並且將該單位作為其主要居住地,則第 1.21 條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單位並非原承租人的主要居住地,也不會批准無限制的租房上漲。在這種情況下,房東或許可以根據《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和/或《規章條例》第 6.14 條提高租房。
根據《房屋租賃法》第1.21條提出的申請必須使用租務委員會提供的表格,並附上一份聲明,說明該單位內沒有其他租戶居住,以及房東為何認為該單位並非租戶的主要居住地。您可以取得第1.21條申請表格的副本,或造訪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您也可以在我們辦公室領取表格。
標籤: 主題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