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租金條例》,房東若要驅逐租客,必須有“正當理由”,且該理由必須是其驅逐租客的主要動機。請注意,租賃協議到期或房屋所有權變更本身並不構成「正當理由」。
根據條例第 37.9(a) 條,以下概述了 17 項正當驅逐理由:
- 不繳納租金、習慣性逾期繳納租金或經常被退回支票;
- 未能糾正租賃協議或租約的重大違約行為;
- 對建築物內房東或其他租戶的舒適、安全或享受造成滋擾或嚴重干擾,其性質必須是嚴重的、持續的或反覆發生的;
- 非法使用出租單元,不包括(a)僅佔用不必要的出租單元或(b)違反舊金山短期租賃法(第 41A 章)的一次行為,且租戶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予以糾正;
- 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後,承租人拒絕對已過期的租賃協議進行書面延期或續簽,期限與先前的協議實質上相同;
- 根據州或當地法律的要求,在書面通知停止租客後,租客拒絕允許房東進入出租單位;
- 租賃協議期限結束時,居住在該單位的唯一租戶是未經房東批准的轉租人。 (請注意,批准不必是書面形式,並且可以從房東的行為中暗示出來);
- 業主自住,或在有限情況下,由房東的直系親屬自住;
- 房東尋求善意地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分區條例批准的公寓改建出售該單位;
- 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移除單一出租單元,使其不再用於住房用途;
- 進行基礎改善或修復工程,導致單位在工程進行期間暫時無法居住 - 必須允許租戶在工程完成後立即重新入住該單位;
- 對已有至少 50 年歷史且基本上無法居住的建築物進行實質修復,前提是擬議工程的成本至少為新建建築成本的 75%;
- 根據州埃利斯法案,將建築物內的所有租賃單位從租賃市場撤出;
- 執行《舊金山衛生法》第 11 條或第 26 條要求的鉛修復/減排工作;
- 根據舊金山市根據《舊金山行政法》第 56 章簽訂的開發協議的條款,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除;
- 如果租戶的「好撒瑪利亞人」臨時居住協議已到期,且房東在協議到期後60天內發出驅逐通知,則適用以下條款。 「好撒瑪利亞人」臨時居住協議是指租戶因緊急情況或災難而被迫搬離租賃房屋,房東同意以較低的租金為租戶提供臨時替代房屋的情況;
- 根據規劃法第 317 條,完成一項需要拆除現有房產的開發案。
房東還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取消或移除某些住房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車庫設施、停車設施、車道、儲藏空間和洗衣房。 但是,遵守法令第 37.2(r) 條要求的房東可以暫時移除某些住房服務,包括停車和儲藏空間,以便執行《建築規範》要求的強制性軟層抗震加固工作。
一些不受《條例》租金上漲限制的租約仍然受《條例》的驅逐條款約束,這些類別的租戶只能因《條例》列出的「正當理由」之一而被驅逐。這包括 1979 年 6 月 13 日後首次獲得入住許可證的新建出租單位的租賃、根據科斯塔 - 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有資格增加租金的租賃,以及一些租金由其他政府機構監管的租賃。
由於驅逐是一個複雜的程序,房東應該謹慎行事,並在要求房客搬離或試圖驅逐之前尋求律師的建議。如果房東非法驅逐或試圖驅逐房客,則房東可能承擔嚴重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雖然我們無法提供法律建議或將您推薦給個別律師,但工作人員會很樂意向您推薦適當的資源以獲得建議和協助。您可以透過推薦清單或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資源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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