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石油儲存法案》(APSA)是一項適用於地上儲存石油基液體的儲槽設施的州計畫。對於廢水處理系統或設施,沒有與聯邦 SPCC法規中的豁免類似的豁免。了解更多有關地上石油儲存法案 (APSA) 的資訊。
儲槽設施
儲罐設施操作員負責儲罐設施的日常操作和控制。
地上儲槽設施至少有 1 個地上儲槽或容器:
- 容量為 55 加侖或以上
- 含有石油產品,包括:
- 汽車燃料和其他石油基內燃機燃料
- 航空燃料
- 取暖油和餾分油
- 燃料油和餾分燃料(渦輪機、鍋爐和其他類型)
- 生質柴油燃料(除非 100% 生質柴油)
- 照明油(例如燈油)
- 汽油和其他燃料混合庫存
- 石油基潤滑、攻牙、密封、滲透、機械加工及道路用油
- 石油溶劑
- 石油精(礦物油精、斯托達德溶劑、油漆稀釋劑等)
- 碳氫化合物液體,例如所有類型的石腦油和萘
- 烯烴、烷烴、烷基化物、芳香烴
- 石油基油墨和油墨增量劑
- 油性油漆、塗料、稀釋劑和溶劑
- 礦物油(從石油中提取)
- 原油
- 充油設備,例如液壓系統/油箱和傳熱系統
- 由單一業務實體在單一位置或站點使用
- 包括儲罐管道
合格的設施
合格的設施是規模較小的儲油設施。該設施必須具備:
- 地上石油總儲存容量不超過 10,000 加侖
- 向通航水域或鄰近海岸線的單次排放量不得超過 1,000 加侖
- 在 SPCC 計畫認證日期之前的 3 年內,或自該設施運作時間少於 3 年且受聯邦 SPCC 規則約束以來,任何 12 個月內,不得向通航水域或毗鄰海岸線排放超過 42 加侖的廢水
合格設施有兩種類型:
- I 級設施沒有容量超過 5,000 加侖的貨櫃
- II 級設施擁有容量超過 5,000 加侖的貨櫃
這兩個層級都符合較少的監管要求:
- 自我認證的洩漏預防控制和對策 (SPCC) 計劃,而不是由專業工程師審查和認證的計劃
- 一級合格設施可以使用一級合格設施 SPCC 計劃模板,二級合格設施可以使用二級合格設施 SPCC 計劃模板來製定計劃
- 這兩個模板都可以在OSFM APSA 網站上找到
- 簡化完整性測試要求
- 簡化設施安全要求
例外情況
這些例外情況不被視為地上儲槽:
- 加州勞動法中所描述的壓力容器或鍋爐
- 在某些條件下裝有危險廢棄物的儲罐
- 加州公共資源法典中所描述的地上石油生產罐
- 充油電氣設備如果充油電氣設備:
- 含有少於 10,000 加侖的介電液
- 含有 10,000 加侖或更多的介電液,並具有:
- PCB 含量低於百萬分之 50
- 適當的圍堵或導流結構或設備,以防止排放的石油到達航道
- 透過定期維護程序進行目視檢查的電氣設備
- 例如變壓器、斷路器或電容器
- 根據H&SC 第 6.7 章和加州法規第 23 章規定作為地下儲槽監管的儲罐
- 任何與運輸相關的儲槽設施,由美國運輸部控制,定義見《聯邦法規》第 40 條
這些是非石油產品,被排除在 APSA 之外,但受聯邦 SPCC 規則的約束:
- 100% 生物柴油燃料
- 源自蔬菜和其他植物的油(如堅果、種子、水果、果仁等)
- 動物脂肪和油脂
如果您的工廠儲存這些產品,聯邦溢油預防計畫可能適用於您。
有條件豁免設施
這些儲罐設施不需要滿足為 APSA 要求準備洩漏預防控制和對策 (SPCC) 計劃:
- 位於農場、苗圃、伐木場或建築工地,但仍受 APSA 監管
- 該地點沒有儲罐容量超過 20,000 加侖
- 儲槽設施的累計儲存容量不超過 100,00 加侖
如果您經營有條件豁免的設施,您必須:
- 提交儲罐設施聲明和/或商業計劃
- 支付適用費用
- 對儲存石油的任何地上儲槽進行日常目視檢查
- 允許當地監管機構對儲罐設施進行定期檢查
- 如果當地機構確定需要二級安全殼來保護該州的水域,請為每個水箱或一組水箱安裝二級安全殼裝置,其中二級安全殼至少包含最大容器的全部內容物。內的儲槽加上降水,由當地機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