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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上訴

申訴程序允許對撥款申請決策過程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其目的並非推翻原評審小組的決定,而是提供一個機會,確保決策的做出符合適用的審查準則。

對撥款被拒絕或撥款金額不滿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項的證據:

  1. 該提案的審查依據的標準與相關已公佈的指南中規定的標準不同。
  2. 評審小組受到一些未揭露利益衝突的成員的有意或無意的影響。
  3. 在評審小組審查提案期間,有人故意向其提供了錯誤訊息。

提案內容不完整或提案中存在錯誤,不構成上訴理由。

申訴程序的第一步是與計畫主管協商,審查小組做出決定時所考慮的因素。

如申請人欲提出上訴,須於委員會批准專家小組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文化事務主任提出申請。申請信須列明證據,以支持一項或多項上訴理由。

上訴將由文化事務主任酌情決定,主任可作出最終裁決,也可將此事提交藝術委員會。如文化事務主任作出最終裁決,主任應盡快向藝術委員會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