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頁面

資訊揭露通知要求

根據行政法規第 116.8 條,任何用於住宅用途的房地產轉讓均須向受讓人提供披露通知,其中須包含第 116 章的引用以及一份聲明,該聲明應包含以下內容(字體至少為 12 號),並用適當的術語替換方括號內的文字:

「鄰近娛樂場所資訊揭露。您正在購買或租賃的房產與[娛樂場所名稱及地址]相鄰或附近。該場所是現有的娛樂場所,定義見《警察法典》第1060條,其中包括現場音樂演出場所、夜總會和劇院等。該場所的運營可能會給您帶來不便或不適,包括但不限於夜間噪音、異味和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