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收集

BOS 會議資訊指南

Board of Supervisors

監事會會議基本內容

公眾參與會議

議程資料包可在市政廳 244 室書記官辦公室查看,也可在網站上查看。

公開證詞和溝通

委員會鼓勵公眾在採取行動前發表意見。公眾可以就市政問題撰寫意見。書面意見將列入委員會的印刷版議程。在委員會或委員會面前發言的人員,其發言內容應僅限於委員會或委員會正在討論的問題。公眾不得公開表達對監事或作證人員發言的支持或反對意見。禁止鼓掌和做出冒犯性行為。禁止使用手機和尋呼機。禁止攜帶標語進入立法會議廳或在會議廳內展示標語。小型標語可以穿在衣服上。

演講者卡片

董事會和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者,可以要求(但不強制)表明身份並填寫放置在公共麥克風附近的卡片。

委員會會議上的公眾評論

委員會制度旨在讓各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聽取公眾對擬議立法的支持和反對意見,並聽取修改建議。

董事會會議上的公眾評論

當委員會審議未經委員會審議的法案時,歡迎民眾在會議的公眾評審環節作證。若委員會已就某一事項舉行聽證會並給予公眾作證的機會,則不得再次作證。公眾可向委員會發言最多三分鐘。主席或委員會可將發言總時長限制在30分鐘以內。委員會不得對未列入議程的新提案採取行動。

非現場會議上的公眾意見徵詢

在每次特別的非現場會議開始時,公眾都有機會向董事會發言。 (請參閱「董事會會議公眾評議」部分。)

公開會議

除閉門會議外,董事會和委員會會議均在市政府官方報紙上刊登公告,並向公眾開放。

立法行動

立法包括法令(市政規章或法律)、決議(正式表達意圖、意見或意願),以及偶爾提出的正式動議(行動提案)。委員會成員可以透過向書記官提交書面法令或決議,或在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法令或決議。

董事會的行動

董事會以法令、決議、提交委員會審議或動議的形式採取行動。法令、決議和正式動議均需提交董事會下屬委員會審議,但以下情況除外:

  • 至少八名監事會成員批准的緊急法令
  • 例行決議列於已印發的「無需委員會審議即可通過」議程,並由董事會一致投票通過。
  • 未列入印刷議程、但在緊急議程上審議的決議
  • 經董事會多數票通過的動議。 (市長無權否決動議。)

市長的行動

市長應在收到立法提案後10個日曆日內將提案退還給委員會書記官。市長可以:

  • 簽署該法案,它就成為法律。
  • 如果將未簽署的法案退回,則該法案將被視為已獲批准。
  • 否決並否決該項立法

如果市長不贊成並否決了該立法,委員會可以在30天內推翻市長的否決並批准該立法。推翻否決需要委員會全體成員至少三分之二(即八票)的贊成票。

公開聽證會:分區和土地用途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規劃委員會就某些規劃委員會決定提出的上訴舉行公開聽證會,聽證會的證詞順序和時間限制如下:

  • 上訴人或上訴人代表 - 10 分鐘
  • 支持上訴人的人員-每人3分鐘。
  • 規劃委員會代表 - 10 分鐘
  • 反對批准上訴的領導人—10分鐘
  • 反對上訴人-每人3分鐘。
  • 上訴人-3分鐘反駁

總統規定,對於法律允許的其他上訴案件,也應發布類似的聽證命令。

董事會會議議程

  1. 會議開始及點名 董事會主席主持所有會議,並在指定時間宣布會議開始。隨後,書記官立即點名。如主席缺席,則由書記官點名,董事會從出席的董事中指定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2. 效忠誓詞 主席帶領董事會成員和在場人員向美國國旗宣誓效忠。
  3. 會議紀錄的批准:董事會會議隔日上午會提供一份附有註解的表決議程。新提出的立法提案的書面報告通常最遲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後兩天內提供。在隨後的會議上,董事會以動議形式批准會議紀要。
  4. 議程變更公告:宣布議程變更。
  5. 通訊事項是指法律要求立即通知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採取行動的通訊事項。
  6. 同意議程事項:指性質常規、無爭議的事項,無需進一步討論,只需董事會六票即可通過。除非有主管提出要求,否則這些事項不進行單獨討論;如有主管提出要求,則該事項將從同意議程中移除,單獨審議。
  7. 董事會先前審議過的舊事項繼續進行。
  8. 董事會各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新的商業立法。
  9. 委員會關於緊急立法的報告 委員會認為具有緊急性質的立法。
  10. 點名表決,介紹請求;請市府律師準備立法、起草法令或提供法律諮詢;請求提供問詢函。
  11. 公眾評議機會,公眾可就感興趣的事項直接向理事會發表意見。
  12. 無需委員會審議即可通過的議程決議,可立即全票通過,無須提交委員會審議。董事會也可審議無需委員會審議即可立即通過的動議。
  13. 批准向立法分析員提出的協助委員會的請求。
  14. 緊急議程 指未列入議程但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投票通過,或者如果出席的監事不足三分之二,則需要出席者的一致投票通過的事項,其依據是:該決議純粹是表彰性的,或者如果不在本日期通過該決議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在議程印刷後出現了採取行動的必要性。

擾亂公共秩序

主持會議的官員可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驅逐出會議室:對主管人員不敬或無禮;喧鬧或暴力;不服從主持會議官員的任何合法命令。

會議通知

通知應以美國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已知對所要審議的特定措施感興趣的人,並且不得遲於公開聽證會召開前 72 小時發出。

任命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負責任命各委員會和理事會的成員。有關空缺職位的資訊和申請表可在委員會網站 www.sfgov.org 上獲取,或前往市政廳 244 室獲取。

陽光法案

如需了解您的權利或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請聯絡管理員,電話:(415) 554-7724;傳真:(415) 554-7854;郵箱: SOTF@sfgov.org或發送電子郵件至[此處應填寫郵箱地址]

無障礙設施

立法議事廳設有無障礙通道,方便輪椅通行。

前往市政廳

  • BART:市政中心站
  • MUNI:42號、71號和F路公車可到達Market和Van Ness站,以及Van Ness和Civic Center地鐵站。
  • 停車:市政中心廣場停車場

可用服務

如需申請以下任何事項,請在董事會會議前一周的星期五下午 4:00 前致電 (415) 554-7722:

  • 美國手語翻譯、會議期間使用閱讀員或音響系統;來電
  • 大字版議程或會議記錄(其他格式)
  • 語言翻譯(至少在會議開始前 4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