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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輸送裝置許可上訴

Board of Supervisors

需知

根據《公共工程法》第794條,公共工程局局長批准或不批准自動送貨設備許可證的決定,或公共工程局局長對自動送貨設備許可證的修改、暫停或撤銷的決定,均可向監事會提出上訴。如果這些條款與《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相衝突,則以《公共工程法》的規定為準。

該怎麼做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任何相關方可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自動遞送設備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或主任對自動遞送設備許可證的修改、暫停或撤銷的決定,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提交截止日期:

上訴通知書必須在公共工程局局長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天內提出。 《公共工程法》第 794(g)(2)(A) 條

上訴人有責任了解主任何時作出決定以及所有相關的截止日期。

注意:如果第 10 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則上訴可在下一個工作日下午 5:00 之前提出。

需要提交的內容:

下列文件應提交給監事會書記:

(1份正本和2份印刷副本)

  1. 向委員會書記官提交的已簽署的上訴信原件通知,信中詳細列明了申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 公共工程部主任決定的副本;
  3. 任何擬作為上訴證據提交的文件;以及
  4. 上訴費用:
    a. 300 美元,支付給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
    b. 225美元,付給舊金山公共工程部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A) 條

注意:所有資料都將成為公共記錄,因此,如果其中包含任何私人信息,上訴人有責任在提交前將該等資訊刪除。

提交地點:

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
卡爾頓·B·古德萊特博士廣場1號,244室
加州舊金山,郵編 94102

聆訊日期:

上訴聽證會將在提交上訴後不少於14天但不超過30天的監事會全體例會上舉行。聽證會安排在30天期限內的最後一個星期二;但如果監事會在該30天期限內未召開至少三次例會,則聽證會將在上訴提交截止日期後45天內或在下一次例行監事會會議上舉行。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A) 條

如果安排審理多起上訴案件,委員會書記官可以合併審理這些上訴案件。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G) 條

聽證會通知:

書記官會在上訴聽證會召開前至少十天,向上訴人、向監事會書記官提出通知請求的利害關係人以及規劃部門維護的位於測試區域內的社區組織名單上的居民發送通知。

書記官將在至少一份發行量較大的報紙上刊登聽證會通知。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C) 條

決定:

監事會可以以全體成員多數票推翻公共工程主管的決定。監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 條

後續步驟:

一旦確定上訴已成熟且及時,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費用在主任作出決定後 10 天內提交,書記官將通知上訴人監事會聽證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上訴人希望委員會成員審議的任何其他文件必須在聽證會召開前11天的中午12:00之前送達書記官。逾期收到的任何書面陳述和文件可能不會被納入聽證會資料包,提交者應負責分發。
公共工程法典第 794(g)(2)(D)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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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書記官辦公室415-554-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