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市及縣民眾通過的《陽光法案》聲明:
- 政府的職責是為公眾服務,其決策必須在公眾的監督下做出。
- 市縣各委員會、理事會及其他機構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人民的事務。本條例旨在確保其審議過程公開透明,並保證市政運作接受人民的監督。
陽光法案工作小組的職責是向監事會提供建議,並向其他市政府部門提供如何適當實施陽光法案(行政法規第67章)的資訊。工作小組將:
- 制定適當的目標,以確保條例得到切實及時的實施。
- 向監事會提出對該條例的修正案。
- 至少每年一次向監事會報告在執行該條例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實際或政策問題。
- 接收並審查公共記錄主管的年度報告,並可根據需要要求提供其他報告或資訊。
- 如果認定任何人違反了本條例或《加州公共記錄法》和《布朗法案》的任何規定,則應將案件移送至根據本條例或《加州公共記錄法》和《布朗法案》具有執法權的市政辦公室。
工作小組可酌情不時發佈公開報告,評估市政府及其任何部門、辦公室或官員對本條例及相關加州法律的遵守情況。除上述權力外,工作小組還擁有監事會透過條例授予的權力,或舊金山市民透過公民投票授予的權力。
陽光法案工作小組由監事會任命的11名投票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必須具備相關經驗和/或對公民參與地方政府事務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其中兩名成員應從當地專業記者協會分會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該名單中應包含一名律師、一名當地記者以及一名來自少數族裔新聞機構的記者、報道少數族裔社區相關議題的記者,或為目標受眾為少數族裔社區的媒體機構或出版物工作的記者。就本款(a)而言,「記者」一詞應作廣義解釋,包括但不限於自由撰稿人、攝影師和攝影師。一名成員應從報紙或電子媒體中任命。另一名成員應從當地婦女選民聯盟分會提交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工作小組由四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應為對公民參與地方政府事務表現出興趣或擁有相關經驗的公眾人士。兩名成員應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經驗豐富的公眾人士。一名成員應為來自少數族裔新聞機構的記者,並由新加州媒體從其推薦的候選人中選出。工作小組始終應至少包含一名身體殘疾且對公民參與地方政府事務表現出興趣的公眾人士。市長或其指定代表,以及監事會書記或其指定代表,應擔任工作小組的無投票權成員。
陽光法案工作小組的所有成員都已完成第 71-19 號法令要求的隱性偏見培訓,該法令修訂了舊金山市和縣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