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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通知 - 繼任機構委員會

Board of Supervisors
會員資格和席位資格

以下列出的席位、任期屆滿及成員資訊摘要,旨在通知各位監事會任命的空缺席位、即將屆滿的任期以及現任席位的信息。其他機構的任命(如有)也將列出。

標有「空缺」的席位可立即申請。但是,您也可以申請所有席位,您的申請將被保留一年,以便在出現意外空缺時與您聯繫。

座位:1

任命機構:市長
席位持有人:卡羅琳·蘭索姆-斯科特博士
合約期限至: 2028年11月3日
資格:

居住在最大區(第 10 區)的居民。

(居住要求不可豁免)

期限:4年

座位:2

任命機構:市長
座位持有者: Kent Lim
合約期限至: 2028年11月3日
資格:

第二區(第六區)居民

(居住要求不可豁免)

期限:4年

座位:3

任命機構:市長
座位持有者:瑪莎·卡基米
合約期限至: 2028年11月3日
資格:

市長任命

期限:4年

座位:4

任命機構:市長
席位持有者:馬克·米勒
合約期限至: 2028年11月3日
資格:

市長任命

期限:4年

座位:5

任命機構:市長
席次持有者:厄爾·沙迪克斯
合約期限至: 2028年11月3日
資格:

市長任命

期限:4年

座位資訊

所有席位均由市長任命,需經監事會確認,任期四年。

申請流程

請注意:根據發布日期,空缺職位可能已被填補。如需確認該委員會的空缺職位是否仍然空缺,或需要更多信息,請致電規則委員會書記官,電話號碼為 (415) 554-5184。

申請及其他文件可提交至BOS-Appointments@sfgov.org

對於由其他機構任命的席位,請聯絡董事會/委員會/工作小組(見下文)或直接聯絡任命機構。

700 表格的提交要求:

根據監事會議事規則,所有申請加入該機構的申請人必須填寫並提交一份經濟利益聲明(700 表)的副本(非原件) 。如未收到 700 表格副本,申請將不予受理。

表格 700 可在此處取得(必填):

https://www.fppc.ca.gov/Form700.html

後續步驟

符合最低資格的申請人將在規則委員會主席確定聽證會日期後,由規則委員會書記官聯繫。規則委員會成員將在會議上審議任命人選,並可能要求申請人陳述其資格。規則委員會推薦的人選任命將提交監事會最終批准。

描述:

繼任機構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市長任命,並須經本監事會多數成員確認。第一席次議員須為已核准主要開發案累積面積最大的監事選區居民。第二位議員須為已核准主要開發案累積面積第二大的監事選區居民。第三、四、五席位成員無須居住在任何特定監事選區。每位成員任期四年。委員會每位成員須為舊金山市及縣居民。

監事會第 215-12 號法令授權繼任機構委員會(「委員會」)除住房資產方面的權力外,行使下列權力:(1)取代已解散的重建機構的原委員會,實施、修改、執行和完成剩餘的重建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主要批准開發項目、保留的住房義務以及所有其他可強制執行的義務,但移交給市政府並置於市長住房辦公室管轄下的經濟適用房可強制執行義務除外;但前提是,繼任機構委員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主要批准開發項目或保留的住房義務,從而減少用於經濟適用房的房產稅收入承諾或實質性地改變提供經濟適用房的義務,除非獲得監事會的批准以及任何必要的監督委員會的批准。 (2)批准與移交給或由繼承機構保留的資產相關的所有合約和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主要批准開發項目和其他存續的重建項目行使土地使用、開發和設計審批權,以及根據重建解散法允許對重建計劃進行修改,但須經監事會通過此類計劃修改,並獲得監督委員會的任何必要批准,且須符合適用的可強制執行義務。 (3)代表繼任機構採取《重建解散法》要求或授權的任何行動,以及委員會認為與《重建解散法》相符的任何其他適當行動,以履行此類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編制並向監督委員會提交每一份重建解散計劃(ROPS),其中應包括監督委員會第 5-2012號決議中所述的長期經濟適用房義務,授權為履行可強制執行的義務而增加其他義務,並批准發行債券以履行可強制執行的義務,但須經《重建解散法》規定的監督委員會批准。

逾期資訊:

不適用

報告:

每六個月期間,向州財政部提交一份認可義務支付計畫(ROPS)。

權威:

監事會條例第 215-12 號;AB 1484。

日落日期:

沒有任何

接觸:
傑米·克魯茲
南範內斯大街1號,5樓
加州舊金山,郵編94103
(415)749-2458
commissionsecretary.ocii@sfgov.org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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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利益申報表(700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