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車輛通道
保持至少 14 英尺寬的緊急通道貫穿活動場地全程。
- 建議放置位置:道路中央,不要放在路邊。活動期間,行人可以進入緊急車道,但不能放置帳篷、桌椅等物品。
- 所有路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有任何障礙物,以便緊急車輛通行。
安置限制
在任何消防栓、火警箱或警用呼叫箱周圍,至少保持 5 英尺(約 1.5 公尺)的淨空區域。任何物品不得放置在距離任何消防逃生通道和立管入口 10 英尺(約 3 公尺)以內的範圍內(水平測量)。
任何十字路口或行人穿越道上都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包括車輛。路緣坡道必須保持暢通。
行人安全
即使街道封閉,也要保持人行道暢通。
人行道必須隨時保持暢通,方便行人通行。
舉辦特殊活動時,必須設置路障以安全封閉街道。請在您的許可證場地平面圖中註明路障位置。
帳篷、遮陽篷和食品攤位
材料
這些產品必須採用阻燃材料製成,或經過阻燃處理。
請在消防許可證申請中附上耐火或阻燃證明。
活動現場需保留相關文件資料。
放置
每 10-199 人至少保留 2 個出口。
出口必須符合消防規範(2022 CFC 第 31 章)。
烹飪帳篷應與其他帳篷/建築物保持至少 20 英尺的距離。
滅火器
你們必須配備滅火器。
每個滅火器都需要有效的加州消防局(SFM)服務標籤。
要求取決於您的帳篷/建築物的尺寸:
- 200-500平方英尺:至少配備1個滅火器
- 501-1000平方英尺:至少配備2個滅火器
- 每增加 2000 平方英尺或不到 2000 平方英尺的部分,需額外配備一個滅火器。
附加安全要求
帳篷或遮陽棚內禁止吸煙。
張貼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有關帳篷和遮陽篷的安裝和使用的其他要求,請參閱消防部門的行政公告 2.13。
烹調或食物保溫
- 在公眾可以進入的帳篷、遮陽篷或食品攤位內,不允許烹飪。
- 使用易燃氣體和/或固體燃料燒烤爐的攤販必須使用至少 200 平方英尺的攤位空間。這也適用於使用油炸鍋的攤販。
- 空間必須包含一個 10 英尺 x 10 英尺的烹飪區。
- 這個烹飪區需要位於 10 英尺 x 10 英尺區域的後部。
- 烹飪設備與任何出口、疏散通道和可燃物之間至少保持 10 英尺的距離。
- 帳篷、遮陽篷或食品攤位內不得放置或使用易燃液體燃料設備。
- 設計用於通風的易燃氣體燃燒設備和固體燃料燃燒設備必須按照加州機械規範的規定,並向室外空氣通風。
- 凡使用通風口或煙道的地方,帳篷或天篷的所有部分必須與通風口或煙道保持至少 12 英吋的距離。
- 在帳篷、遮陽篷或食物攤位內,不能使用有穿孔或網格狀烹飪表面的烤架或烹飪器具,因為這些器具會讓食物直接接觸火焰。
- 例外情況:除非受到 I 型通風罩的保護
- 每個烹飪和取暖區域都應配備 1 個滅火器。
- 它必須清晰可見且易於接近。
- 2-A:10-B:C(最小尺寸)手提式滅火器
- 必須持有有效的加州消防局長 (SFM) 服務標籤
- 在食品攤位內,可以使用烤盤、固體酒精或丁烷氣來加熱食物。
- 發熱裝置必須放置在不可燃的表面上。
- 它必須與展位圍護結構的所有部分以及所有可燃材料保持至少 18 英寸的距離。
- 固體酒精和丁烷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使用。
- 除非在經批准的通風櫃和安素系統下,否則嚴禁加熱會產生大量油脂蒸氣的食物。
油炸或明火烹飪
- 除非使用有滅火系統的 I 型油煙機,否則不能在帳篷、遮陽篷或食品攤位內進行深油炸。
- 油炸食品烹飪區應距離帳篷或遮陽篷至少 20 英尺,距離食品攤位和烹飪帳篷至少 10 英尺。
- 每4個80磅容量的油炸鍋配備1個滅火器
- 必須清晰可見且易於取用
- 1.5加侖(最小容量)K級手提式滅火器
- 必須持有有效的加州消防局長 (SFM) 服務標籤
- 明火烹飪設備和燒烤架應與帳篷或遮陽篷保持至少 20 英尺的距離,與食品攤位和烹飪帳篷保持至少 5 英尺的距離。
- 燒烤爐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有人看管,直到冷卻為止。
- 準備一個帶有金屬蓋的金屬容器,用來放置燃燒、發紅或悶燒的木炭塊或木屑。
- 使其與易燃物保持至少 2 英尺的距離。
易燃氣體
- 我們對現場允許使用的燃氣儲存鋼瓶數量有嚴格限制。限制依據是食品攤位和鄰近烹飪區的大小。例如:
- 10x10帳篷,帳篷後方設有10x10烹飪區:
- 最多 20 加侖丙烷
- 現場存放的5加侖鋼瓶不得超過4個。
- 如果您想使用更大的氣瓶,請寫信給消防局長請求批准。
- 10x20的帳篷,帳篷後方設有10x20的烹飪區:
- 最多可裝40加侖丙烷
- 現場存放的5加侖鋼瓶不得超過6個。
- 如果您想使用更大的氣瓶,請寫信給消防局長請求批准。
- 10x10帳篷,帳篷後方設有10x10烹飪區:
- 您只能使用經美國交通部 (DOT) 批准的便攜式液化石油氣、丙烷、天然氣和丁烷氣瓶。氣瓶必須狀況良好,標籤清晰,且無凹痕或腐蝕。
- 易燃氣體鋼瓶應存放在帳篷、遮陽篷和食品攤位外。
- 除非明確規定要作為設備的組成部分安裝(例如卡式燃氣爐),否則燃氣罐應與烹飪和取暖設備保持至少 5 英尺的距離。
- 將瓦斯罐放置在公眾無法觸及的地方,並距離所有建築物、出口和疏散通道至少 10 英尺。
- 保持壓縮氣體鋼瓶直立放置,以防止跌倒、傾倒和人為破壞。
- 使用易燃氣體的器具必須在儲氣罐上安裝一個截止閥,並在器具上安裝一個截止閥。
- 必須在儲氣罐和設備之間的燃料供應軟管上安裝一個經美國保險商實驗室 (UL) 認證的壓力調節器。調節器必須盡可能靠近儲氣罐安裝。
- 烹飪和取暖設備、軟管和連接器需要獲得批准才能與其燃料類型一起使用。
- 軟管上必須連續標有「液化石油氣、丙烷、350 PSI 工作壓力」以及製造商的名稱或商標。
- 電器把手、旋鈕和控制閥必須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 立即拆除故障的烹飪設備、軟管、閥門和連接器。
- 每次更換氣瓶後,使用前應對所有加壓易燃氣體連接處進行洩漏測試。
- 為了進行洩漏測試,每個使用加壓易燃氣體的供應商都必須有一個裝滿肥皂溶液的噴霧瓶。
- 一旦聞到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或丁烷氣體的氣味,請立即關閉所有電器和燃料供應。檢查電器和燃料供應,找出洩漏源。如果找到洩漏源,請撥打911並請消防局協助。
- 除非獲得特別批准,否則不得在現場存放任何備用丙烷氣瓶。
便攜式發電機
如果您要使用汽油燃料容量超過 10 加侖或柴油燃料容量超過 60 加侖的便攜式發電機,則需要另行申請許可證。
- 便攜式發電機應與帳篷或遮陽篷保持至少 20 英尺的距離。
- 用圍欄、圈地或其他經批准的方式將它們與公眾隔離。
- 例外:汽油燃料容量為10加侖或以下,或柴油燃料容量為60加侖或以下的便攜式發電機,可放置在距離食品攤位、出口和疏散通道至少10英尺的位置。但仍須遠離公共區域。
- 每台發電機配備一個滅火器
- 它必須清晰可見且易於接近。
- 2-A:10-20B:C(最小尺寸)手提式滅火器
- 持有有效的加州消防局長服務標籤
- 活動期間公眾開放時間內請勿為發電機加油。
- 引擎運轉或過熱時,請勿為發電機加油。
- 加油時請與帳篷、遮陽篷和攤位保持至少 20 英尺的距離。
- 現場不允許存放備用燃料。
火焰效果表演
安全距離
確保觀眾、表演者、工作人員和操作人員之間保持安全距離,至少15英尺。
- 考慮其他可能影響安全性以及應保持安全距離的因素:
- 營運和人員的經驗和資格
- 視覺條件
- 潛在危害的程度
- 表演過程中火焰效果是靜態的(靜止的)還是動態的(移動的)
- 您需要在火焰效應方案中說明安全距離的合理性。消防部門可能會要求消防工程師審核您的方案。如果需要審核,我們將按小時收取工程師審核服務費。
- 您可能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來測試和記錄以下內容:
- 觀眾不應太靠近,以免特效產生的熱量使他們裸露的皮膚表面溫度升高到 111°F (44°C) 以上。
- 可燃材料在火焰熱效應作用下的溫度,達到平衡溫度後,不得超過環境溫度 117 華氏度(47.20 攝氏度)。
機械行駛要求
- 加州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頒發的最新檢驗貼紙
- 與公眾隔離
- 每個遊樂設施位置都應配備一個滅火器。
- A:10-20B:C(最小尺寸)手提式滅火器
- 持有有效的加州消防局長服務標籤
- 若在建築物內或開放式樓層:需提供工程證明信(例如,停車場上的摩天輪)。
灑水器
室內活動:
- 噴淋系統必須在過去5年內接受過維護保養。
- 噴淋系統必須已充滿電。
- 噴頭在任何方向上不得被大於 4 英尺的物體遮擋
- 天花板18吋範圍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並設有噴淋系統
- 如果沒有噴淋裝置,天花板24吋範圍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 噴淋管道或系統上沒有連接任何東西
- 不得堵塞火警站及閃光燈
- 火災警報系統必須在過去 12 個月內進行過維護保養。
- 火警警報設定為正常模式
室內座位
- 200多張椅子需要3把一組捆紮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