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公告 2022-07:澄清 VEA 應用程式的重大變更
澄清什麼構成股權申請人的大麻業務許可證申請的重大變化
大麻辦公室(“OOC”)為根據《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04(b) 和 1606(a)(1) 條申請大麻商業許可證的股權申請人(“股權申請人”)提供有限的靈活性在在頒發許可證之前修改其申請。但 OOC 確定為「重大」的變更需要提交新的申請,包括與提交新申請相關的新時間戳記。
OOC 發布此公告是為了描述 OOC 認為申請中的重大變更,需要提交新申請的變更類型。
為清楚起見,OOC 將股權公司申請人定義為股權申請人在其申請中包含的公司實體。
允許對許可證申請進行更改
股權申請人可以靈活地添加或刪除投資者,以獲得其專案的營運資金。第1608(c)(5) 條允許股權申請人在許可證頒發之前轉讓股權公司申請人的任何數量的所有權權益,只要股權申請人保持第1604(b)(3) 條要求的所有權門檻即可。投資者的添加或刪除不會構成申請的重大變化,只要這種添加或刪除不伴隨股權公司申請人的形式或結構或之前任何時間營業地點的任何變化。
同樣,根據第 1608(c)(6) 條,股權公司申請人的形式或結構的單獨變更不會被視為影響大麻企業所有權權益的變更,因此不會構成重大變更,只要股權申請人在許可在頒發前不尋求改變所有權和/或營業地點。
根據第 1609(28) 條,OOC 董事有權酌情允許或要求股權申請人補充、修改或更正作為其根據第 1609 條申請的一部分提交的任何資訊或文件。部門檢查項目地點後擬建大麻業務的位置。 《警察法》第 1602 條將轉介部門定義為「根據第 16 條或其實施條例要求,在簽發之前審查申請人的大麻經營許可證申請的任何城市部門、機構、辦公室、委員會或委員會」署長的此類許可。
許可證申請的重大變更
如果股權申請人在獲得規劃部門的非正式決定後且在許可證頒發之前尋求對股權公司申請人的形式或結構進行變更,並添加或刪除新投資者,則這些變更合計將構成重大變更。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申請人必須提交新的申請。此外,原始申請將不再有效,並且在提交新申請時將產生新的時間戳記。
最後,如上所述,如果擬議大麻業務地點的變更不符合我們的「 1606(c) 許可證申請處理」法規第 7 節中規定的要求,則該變更將構成重大變更。 ,則將發生重大變化,並且需要提交新的申請。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透過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與 OOC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