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18(cc) 再生能源要求規則制定

Office of Cannabis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背景

根據《警察法》第 16 條第 1618(cc) 節,每個大麻企業應確保用於商業大麻活動的電力應從無溫室氣體和/或可再生能源採購或生產,符合可再生能源要求,以由主任與環境部主任協商後通過。在採用再生能源要求時,主管應制定最低再生能源要求,該要求與 CleanPowerSF 綠色服務中包含的再生能源數量一致,或與水力發電的零溫室氣體概況一致。大麻企業也應向董事和環境部提供年度報告,記錄企業在過去 12 個月內消耗的能源數量和來源。

正在提議以下可再生能源要求和實施規則:

定義

公用事業公司和社區選擇聚合商每年都會使用「電力含量標籤」向加州能源委員會證明其符合加州再生能源組合標準。

「數據品質檢查器」是能源之星產品組合管理器的一部分,用作旨在檢查錯誤的電子工具。 

規則

  1. 商業大麻企業必須確保用於商業大麻活動的電力是從滿足城市可再生能源最低要求的來源採購的。
  2. 這項要求可以透過以下一項或任意組合來滿足:
    • 參與舊金山公用事業委員會 (SFPUC) CleanPowerSF 的「綠色」服務,或從至少提供同等可再生能源的電力供應商處採購,具體取決於最近一年向加州能源委員會報告的電力含量標籤;
      • 營運商將可以透過參與 CleanPowerSF 的「綠色」服務來滿足這項要求。
      • 鼓勵營運商在許可證頒發四年後或滿足此要求的任何時間參與 CleanPowerSF 的「超級綠色」服務;
      • 有關如何本地化 CleanPowerSF 的說明可以在此處找到
    • 參與SFPUC的Hetch Hetchy水力發電;
    • 現場再生能源發電;
  1. 為了遵守第 16 條中概述的要求,舊金山商業大麻企業應每年使用美國環保署的能源之星投資組合管理器向環境部提交年度基準摘要。
    • 每月收集能源使用數據並將其輸入能源之星投資組合管理器中,以及
    • 透過運行投資組合管理器「數據品質檢查器」或環境總監批准的同等工具來驗證訊息,以及
    • 利用環境部提供的報告超鏈接,透過能源之星投資組合經理報告設施的能源使用情況。
  1. 商業大麻企業必須在每年 3 月 1 日之前向環境部提交
    • 年度電力來源聲明,其中應包括但可能不限於:
      • 電力供應商的身份識別,
      • 採購的產品類型,以及
      • 現場再生能源發電的描述
  1. 年度能源基準摘要

豁免請求

  1. SF 環境規範第 20 章分別要求 10,000 平方英尺或以上的商業建築和 50,000 平方英尺或以上的住宅綜合用途建築每年對整個建築進行基準測試。位於此類建築物內的商業大麻企業可以申請豁免。 
  2. 商業大麻 無法直接存取和/或不對能源帳戶進行控制的企業(即公用事業包含在月租中)可以請求豁免再生能源要求。此類請求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 已簽署的租賃協議或租賃協議附錄,表明水電費包含在月租金中,或;
    • 房東的聲明,確認水電費包含在月租中。 
  1. 對於本規定第 6 條未涵蓋的豁免請求。如果商業大麻企業向主管證明不可能遵守本規則,主管在與環境部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協商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此類處罰。 
    • 希望請求豁免的商業大麻企業有責任向大麻辦公室提交書面請求,該請求應包括企業無法滿足本規則規定的要求的原因。
    • 大麻辦公室應與環境部協商,審查商業大麻企業的豁免請求,並通知商業大麻企業豁免是否獲得批准或拒絕。
  1. 此類請求應透過電子郵件(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給大麻辦公室,並抄送環境部(existingbuildings@sfgov.org)

遵守許可證條件

未能每年證明商業大麻企業正在採購適當水平的可再生電力,或未能每年報告上述能源使用總量,均違反《警察法》第 1612、1615 和 1617 條規定的許可條件,及其他適用法律。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23 年 4 月 26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