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414 條:任命(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 MTA「關鍵服務」員工

該規則影響到被市交通局歸類為「關鍵服務」員工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穿制服的員工或其他員工。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414

預約

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 414 條規則第一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 IV 條第 414 條規定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 V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 VI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第五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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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 414 條規則第一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秒。 414.1 任命 - 一般規定

414.1.1 任命報告

所有任命應在被任命者開始受僱日期之前,由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以規定的形式獲得授權。

414.1.2 任命的驗證

在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發出驗證之前,任何指定人員都不得開始工作。 

414.1.3 任命官員決定的最終性

除非本規則、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對 MTA 內部任命的所有事宜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秒。 414.2 永久任命 - 定義

永久任命是指透過合格名單獲得永久職位的認證而做出的任命。

秒。 414.3 任命方法 - 永久任命

長期任命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414.3.1永久保留人員返回崗位; 

414.3.2根據適用於此類僱員的恢復規則中的規定,恢復晉升試用期僱員的身份; 


秒。 414.3 任命方法 - 永久任命(續)

414.3.3由任命官員透過使用以下任一選項: 

1)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要求,將兼職員工晉升為全職員工;或者 

2)轉移;或者 

3)復職請求,但根據適用於此類員工的復職規則規定,對晉升試用期員工的複職除外;或者

4)辭職後重新任命;或者 

5)由 MTA 對合格名單或再就業登記冊中的合格人員進行認證。 

414.3.4行使一項選擇權將排除使用任何其他任命方法,除非上訴或其他訴訟後達成任何和解。 MTA 部門還可以透過符合 MTA 程序的長期僱員分類內的內部重新分配來填補永久空缺。此類調動不屬於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秒。 414.4 臨時任命

414.4.1臨時任命應為下列之一:

1)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臨時職位。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安排,此類任命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每小時 130 個工作日,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1040 小時;或者

2)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為執行特殊專案或調查而設立的臨時職位。設立此職位須獲得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明確批准。必須易於預見,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時間表,必須在最多相當於每小時 260 個工作日的時限內完成職責和責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2080 個工作日小時。

秒。 414.4 臨時任命(續)

3)當不存在合格名單或現有合格名單中沒有符合 MTA 要求的職位的資格時,需要立即在該職位上任職,並且存在 MTA 運輸總監認為的另一個合格名單/如果指定人員適合臨時提供所需的服務,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證明其符合資格名單中的公務員臨時任命資格。

414.4.2 臨時任命期滿

1)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臨時任命人員任期屆滿時,臨時任用人員應按列規定離職。

2)如此離職的臨時任命者,如果名單尚未過期,應返回原來任命的合格名單中。

3)返回合格名單或保留名冊的臨時任命人員應立即獲得臨時職位的認證: 

- 由另一位任命官員領導;或者 

  • 同一任命官員到另一個職位

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 

對於有代表類別的情況,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事先通知適當的談判代表,表示授權此類立即認證的意圖,並應根據要求就擬議的認證進行會面和協商。

4)對於運輸工人工會、Locals 200 和 250A 代表的僱員,臨時任命者,除了從「近名單」任命的人員外,其名單已過期的,應列入該類別的保留名冊中。

414.4.3因缺乏工作或缺乏資金而裁員或解僱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


秒。 414.5 臨時任命

414.5.1臨時任命是指在沒有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對永久或臨時職位的任命。

1)臨時任用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每小時 130 個工作天;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日曆年內任何班級或任何部門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1040 小時。

2)除非得到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明確批准,否則當採用合格名單時,受影響等級的所有臨時任命均將到期。

414.5.2經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批准,臨時任命可延長一段額外的時間,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時間限制。

414.5.3臨時任命人員的任職由 MTA 運輸總監酌情決定。

414.5.4臨時任命者應在最長允許時間屆滿或臨時職位屆滿時依下列規定離職。

414.5.5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應頒布臨時任命的政策和程序,其中應包括以下規定:任命應綜合考慮績效因素、平等就業機會以及績效評估(如果有促進作用)評級和資歷。

414.5.6因缺乏工作、缺乏資金或終止合約而解僱臨時任命人員的,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執行。

414.5.7公務員被解僱、終止任命或辭去臨時任命的公務員,應返回被任命者的長期職位。

414.5.8臨時任命人員辭職時,應填寫規定的辭職表。

414.5.9臨時任命者不應因臨時任命而獲得長期任命的任何權利或優先權。

秒。 414.5 臨時任命(續)

414.5.10對臨時任命的限制

1)沒有符合資格的公務員職位臨時任命不得超過三年。

2)臨時任命只有在監事會批准且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證明 MTA 由於其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對這些職位進行考試的情況下,才可續簽三年以上。

3)除非臨時任命依照本節的規定更新或通過競爭性考試程序或章程第18.110 條的規定過渡為常規公務員任命,否則1996 年7 月1 日之前任命的臨時僱員應在6 月30 日之前被解僱, 1999 年。

414.5.11 臨時任命者 - 不優先考慮永久任命

臨時任命者不應因臨時任命而獲得長期任命的任何權利或優先權。

秒。 414.6 從兼職職位晉升為全職職位 

在驗證永久兼職職位的表現令人滿意後,MTA 級別的高級任命人員可能會被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晉升為全職職位。從兼職職位晉升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414.7 臨時和臨時任命人員在僱用期滿後離職

414.7.1臨時或暫定任用不得超過本細則規定的最長允許期限,期限屆滿後,被任命者應離職。

414.7.2被任命者的離職應依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被任命者的臨時職位屆滿而定。此類離職不應參考本規則的裁員或終止條款。應書面通知指定人: 

1)在任命時確定該任命的期限;和 

2)至少比最終日期提早十 (10) 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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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 IV 條第 414 條規定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秒。 414.8 恢復

414.8.1接受長期任命擔任另一級別職位的長期僱員應與任何以前的職位永久分離,但以下情況除外:該僱員可以恢復到試用期已滿的任何先前級別的空缺職位。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現任部門和前任部門或要求復職的部門的任命官員批准而填寫。核准表格的副本必須保存在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辦公室和市府人力資源部。

414.8.2處於晉升試用期的員工應根據員工在規定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批准,恢復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先前級別的空缺職位。

1)依本節提出的復職請求不得延長試用期或侵犯任命官員解僱僱員的權力。

2)經批准的復職請求應一直有效,直至員工復職、離職、拒絕復職要約,或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取消此類請求。

3)員工離職將使所有根據本節批准的複職請求無效。

4)僱員應收到一 (1) 份復職要約。不接受恢復要約將喪失本節規定的所有恢復權利。


秒。 414.8 恢復(續)

414.8.2(續)

5)本條規定的恢復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適用程序進行。

6)如果依本條規定有不只一 (1) 份恢復職位請求,則應先恢復請求恢復職位等級中資歷較高的人員。

414.8.3恢復原職級、原部門職務,應具備該部門原公務員資歷,無試用期。

414.8.4恢復到其他部門的原職級職位,應要求從恢復之日起計算該部門新的公務員資歷日期,並要求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新的試用期。

秒。 414.9 轉移後恢復

            調任的,取消原調服務的一切權利,但試用期結束前,受調任者可以按照調任的規定,請求恢復調任的同職級、同部門的職位空缺。

秒。 414.10 恢復的限制

恢復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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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 V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秒。 414.11 辭職後重新任命

414.11.1已完成試用期辭職的長期任命人員,其服務已被任命官員證明為令人滿意,或者除非委員會在服務證明為不滿意的情況下另有命令,否則應與該任命人員永久離職。預約,但以下情況除外:

414.11.2在辭職生效日期後四 (4) 年內,根據規定的表格提出要求,經過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批准,辭職者可在符合資格的職位空缺之前被任命。中的永久職位。

414.11.3必須向需要重新任命的每個部門提出單獨的請求。經批准的重新任命表格副本必須提交給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辦公室。

414.11.4如果從市縣服務局辭職的班級不存在空缺,或者如果得到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其他批准,則可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辭職者可以重新加入為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先前班級的職缺提供服務。 

414.11.5當重新任命時,辭職者應作為新任命者進入服務,不享有基於先前服務的任何權利,除非本規則、假期、病假和任何其他條例(視情況而定)中特別規定的其他權利,以及有關先前市縣服務學分的審查程序。

秒。 414.12 對重新任命的限制

重新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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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 VI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秒。 414. 13 轉移 - 一般

414.13.1已完成試用期的永久任命人員應按市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申請調任另一任命官員領導的同一級別職位。

414.13.2由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批准的正確填寫的調動表應提交給被請求的部門以及僱員當前的部門。核准表格的副本也應在批准後兩 (2) 個工作天內提交給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辦公室和市府人力資源部。

414.13.3透過調動接受新任命的被任命者應在離開當前部門之前至少發出十五 (15) 個工作日的通知,除非當前部門批准更短的通知期。

414.13.4調任任命須遵守本規則的任命和試用規定。

414.13.5調任任命將取消所有已提交的其他調任請求。

秒。 414.14 從非全職職位調動

            每年擔任兼職職位或非全職職位的永久任命者,在該任命下連續任職一(1)年,可以根據本規定要求轉為正式全職職位規則。


秒。 414.15 由於技術進步、自動化或新設備安裝而減少力量而發生的轉移

已完成試用期並因技術進步、自動化、安裝新設備或將職能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而受到裁員的長期公務員僱員可以向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提出請求,要求調到其能力範圍內的職位,無論是否屬於其有資格任命的級別。此類轉讓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414.15.1調動請求應依照規定的表格提交,並應得到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的批准。

414.15.2請求調動的職位不得調至薪資增幅超過百分之五 (5%) 的等級。 

414.15.3市人力資源總監或 MTA 運輸總監可以組織任何考試,根據市府人力資源總監或 MTA 運輸總監的判斷,這些考試被認為是可取的,以測試員工履行職責的能力。調動的是同一類別或密切相關類別的職位。

414.15.4被調動的員工,如果不適合該職位,可以有機會進一步調動至其能力範圍內的其他職位。

414.15.5如果依本節規定對因調任而擔任職務的被任命者進行裁員,則該裁員應符合《裁員規則》的適用規定。工齡由本細則規定的轉出班級的全市工齡之日起計算。

414.15.6根據本節規定調動的僱員可以根據恢復規則請求恢復到原級別。


秒。 414.15 由於技術進步、自動化或新設備安裝而減少力量而發生的轉移(續)

414.15.7如果備案的同一職級有多於一份經批准的調動,則應優先考慮要進行裁員的職級中在公務員長期任用下服務時間最長的被任命者。

414.15.8依本節規定調任的被任命者應在新級別中度過試用期。

秒。 414.16 職能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時所發生的轉移

414.16.1依章程規定,任何部門的部分職能和職責轉移到其他部門時,履行該職能和職責的員工也應隨之轉移。

414.16.2此類僱員在新部門應保留與原部門相同的工資和公務員資歷。

414.16.3依本規則調動的職工,不再要求試用期。

秒。 414.17 限期轉讓

414.17.1 定義

將永久任命人員調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類別空缺職位一段指定的時間,可由兩個部門的任命官員、市人力資源總監和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批准,並且應被稱為“有限期限轉讓」。

414.17.2 目的

限期調動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利用和交流市、縣各部門之間的人力資源;允許員工在其他部門接觸和訓練;提供一種機制,在淡季或財政緊急時期減少人員配備,並在工作高峰期臨時增加人員配備。


秒。 414.17 限期轉讓(續)

414.17.3 限期轉讓的類型

1)自願:根據員工在規定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可以啟動有限期限的調動。在收到員​​工的書面請求後,並在實施前至少十五 (15) 個工作天,應向員工指定的工會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工會應有五 (5) 個工作日的時間請求與指定官員/指定人員會面。自工會請求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應召開會議。如果工會在提出會面請求後的五 (5) 個工作天內未能出席會議,則工會未能出席會議即構成放棄會面權利。指定官員/指定人員缺席將構成時限的延長。時間表也可以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延長。

2) 強制性:在任何日曆年中,永久僱員或試用僱員可由僱員的任命官員在最多六 (6) 個月的指定期限內調動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級別的職位。此類調動應在對班級中所有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進行調查,並通知所有高級員工並放棄要求自願有限期限的權利後,按照部門中該班級資歷的相反順序進行。員工應在調動生效日期之前至少收到五 (5) 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並應根據要求有機會與任命官員/指定人員和指定工會代表會面並進行協商。若調動來源部門中存在同一級別的臨時或臨時僱員,則不得對永久僱員進行強制限期調動。


秒。 414.17 限期轉讓(續)

414.17.4 到期和延期

1)有限期調動將在指定期限內持續有效,除非雙方任命官員都批准了精簡。

2)經員工和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批准,自願限期調動可延長一段時間 

3)調動期限屆滿後,受調者自動恢復原所在班級、部門的固定職位。

414.17.5 試用期

1)限期調任者不得再繼續試用期;然而,儘管本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經調任部門任命官員批准,在有限期限調任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可以計入試用期的完成,如果受調動者請求並獲得永久調動,並在新部門開始試用期。

(二)依本規則規定調動的人員,在調出的部門試用期內,試用期滿,恢復原部門工作;然而,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任命官員仍可將有限期調動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計入原部門試用期的完成。

414.17.6 紀律處分

限期調動人員是指在調動期間因紀律處分而在調動部門中任命的人員。


秒。 414.17 限期轉讓(續)

414.17.7 臨時職位

不向長期職位進行的限期調動可以調至臨時資助的職位,但須經財務主任證明,調動部門有用於支付強制性附加福利的資金。如此調動的被任命者保留永久被任命者的所有權利和福利。

414.17.8 資歷

任期有限後返回原部門的被任命者將恢復其全部資歷。限期調動期間不得扣除原部門資歷。

414.17.9 裁員

因有限期間調動而被解僱的被任命者應自動恢復至調出部門所屬類別的永久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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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414 條適用於市府交通局 (MTA) 的所有關鍵服務類別。

秒。 414.18 公務員任命的排除

市和縣的所有長期僱員應通過競爭性考試通過公務員程序任命,除非根據章程規定免於公務員考試和選拔程序。根據章程排除在競爭性公務員考試和選拔過程之外的任命應稱為豁免任命。任何擔任免除職務的人員,不受公務員選拔、任免程序的限制,並依任命官員的意願任職。

秒。 414.19 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章程限制

414.19.1章程第 10.104-1 條至第 10.104-12 條規定的豁免類別中的全職僱員佔市縣公務員總數的比例不得大於 7 月 1 日的比例, 1994 年,本條授權的除外。根據公務員委員會在 1996 年 11 月 18 日的會議上證實,截至 1994 年 7 月 1 日,全職豁免僱員佔市縣全職勞動力總數的比例為百分之二 (2%)。

414.19.2根據章程第 10.104 條,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經明確批准,授權符合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規定類別中符合本節規定標準的全職職位憲章限制的內容不包括在公務員選拔和罷免程序中,並透過豁免任命來填補。


秒。 414. 19 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414.19.3根據本節提出的豁免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豁免的職位必須屬於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中定義的類別之一。

2)豁免特定職位的行為不應直接影響長期擔任該職位的現任人員的公務員權利。

3)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建議豁免,並證明豁免行動不會直接影響該職位的現任公務員任命者。

4)豁免請求由任命官員或民選官員提出並批准;市行政長官下屬部門的請求必須得到市行政長官的批准。

5)提出請求的官員提供該職位應豁免的書面理由。

414.19.4任命官員或當選官員可以透過人力資源總監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豁免本節規定的職位的請求。如果主任建議批准,則該請求應轉交公務員委員會審查並採取行動;如果主任拒絕請求,則應以書面通知指定官員拒絕的情況以及採取該行動的理由。

414.19.5 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的決定可在拒絕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414.19.6本條經公務員委員會1996年11月18日會議通過,並於1997年1月3日經監事會批准(第222-96-4號決議)。


秒。 414. 19 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414.19.7根據憲章第8A.104 節:除了第10.104 節中規定的豁免職位外,MTA 運輸總監/指定人員還可以為MTA 談判單位M 和EM 的管理僱員創建新的分類和職位,使其免受公務員制度的約束;但是,MTA 內此類豁免管理職位的總數不得超過 MTA 員工總數的 2.75%,不包括第 10.104 條規定的豁免職位。本規定不得用於消除 1999 年 11 月 2 日起擔任現有長期公務員管理職位的人員。

擔任豁免管理職位的人員應在運輸署署長的許可下任職。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每年審查該機構的豁免和非豁免分類,以確保遵守章程第 8A.104 條。 

414.19.8 類別 16、17 和 18 的包機限制

1)包機第 10.104-16 條規定的臨時和季節性豁免

  1. 臨時和季節性任命應為 TEX,有全職、兼職或根據需要的時間表。

  1. 任何人,無論工作安排如何,在任何財政年度的工作時間均不得超過 1040 小時。

2)章程第 10.104-17 條規定的臨時替代/回填豁免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7 條提議豁免的任命應是臨時替代或補充正在授權休假的公務員僱員(*例如,正在懷孕或其他病假的僱員等)

  1.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最​​多 1040 小時(六個月)的任命;但是,任命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4160 小時(根據章程要求不得超過兩年,或總共四個六個月的增量)。

秒。 414.19 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3)章程第 10.104-18 條規定的特殊項目豁免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豁免的任命必須是為或致力於特殊專案或專業服務而創建的職位,根據《章程》要求,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為執行專業服務的任命提供的資金應有期限(例如,針對特定或特殊目的的贈款或「一次性」撥款)。部門對此類任命的請求必須證明資金有限,確定資金來源並預計資金來源的持續時間,並充分描述要提供的專業服務。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部門對特殊項目的任命請求必須充分定義要提供的特殊項目或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目標、工作範圍和具體預期持續時間的描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