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公告 2019-02:企業名稱的使用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1618(i) 條,「每個大麻企業在申請與大麻企業運營相關的任何其他許可證或執照時,都必須使用其大麻企業許可證上列出的企業名稱,並且當申請州大麻許可證。 (強調已添加)。
大麻辦公室(“OOC”)發布本公告以澄清企業名稱的含義。 OOC 認為企業名稱應包括加州州務卿網站上反映的所有權實體名稱以及虛構的企業名稱(「FBN」)(如果有)。 FBN 向主要營業地所在縣備案,也可稱為經營業務(「DBA」)名稱。 (ii) 國家許可申請; (iii) 商業登記證。
資源
發佈於 1/3/2019
1 https://www.sos.ca.gov/business-programs/business-entities/faqs/#form-question4 ;另請參閱https://sftreasurer.org/account-upd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