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庇護所監測委員會席位要求

Shelter Monitoring Committee

庇護所監督委員會的所有席位均由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批准

座位 1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與該人 18 歲以下無家可歸的孩子同住或曾經同住的人佔據。 

席位 2應由無家可歸或在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之前三年內無家可歸且患有殘疾的人擔任。

3 號和 4 號座位應由具有透過社區環境向無家可歸者提供直接服務經驗的人員擔任。

座位 5應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行為健康、住房安置或其他服務的社區機構指定的人員擔任。

座位 6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擔任,並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宣傳或組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提名。

7 號和 8 號席位應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宣傳或組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提名的人員擔任。

座位 9 和 10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以及具有透過社區環境向無家可歸者提供直接服務的經驗的人佔據。

座位 11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擔任,並由一個或多個為無家可歸者提供行為健康、住房安置或其他服務的社區機構提名。

12 號座位應由公共衛生部的僱員佔據。

庇護所監測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任何其他就無家可歸問題提供建議的市政府機構任職。這包括但不限於: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庇護所申訴諮詢委員會或當地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