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
點名和點名
透過議程(5 分鐘)
一般民眾評論(5 分鐘)
2024年4月審核分鐘(5分鐘)
免費城市學院預算更新(10 分鐘)
公平影響討論與規劃(85 分鐘)
- 行銷
- 股權委員會年終總結
- 2024-2025 年股權影響規劃
未完成的事(5 分鐘)
未來議程項目(5 分鐘)
休會
會議資源
通告
無障礙會議的最佳實踐
每次只有一個人講話
這可以幫助聾人和聽力障礙者了解誰在說話,幫助盲人和視力低下的人了解非語言提示,以及幫助遠距與會者。
演講者每次發言時都應報出自己的名字
這有助於通訊提供者、盲人或視力低下的人、筆記記錄者或會議記錄員以及其他與會者隨時了解誰在發言。
演示者應該描述幻燈片上的圖像和圖形
這有利於盲人或視力低下的人以及遠端參加的人。
在安靜的地方撥打電話
如果遠端加入並提供公開評論,請確保您所處的位置安靜且沒有背景噪音。
遠端會議訪問
公眾意見
請按照以下說明使用我們的混合會議平台 (Zoom) 進行遠端公眾評論。
請注意,公眾意見將按以下順序聽取:
- 親自出席的公眾人士
- 遠距參與的民眾
所有公眾都有標準的 2 分鐘發言時間。
在您的電腦上加入
- 點擊 FCC 秘書向您提供的 Zoom 會議連結。
- 輸入網路研討會 ID 和會議密碼。
- 如需發言,請點擊“舉手”,然後等待 Zoom 管理員為您取消靜音並通知您輪到您發言了。
- 您將有 2 分鐘的時間來完成您的評論。您可以選擇說明您的姓名和隸屬關係以供記錄。
- 當您的 2 分鐘時間結束時,Zoom 管理員將通知您。您將被靜音並移出發言者隊列並返回以與會者身份聆聽。
要在您的手機上加入:
- 撥打 FCC 秘書提供給您的電話號碼。出現提示時,輸入網路研討會 ID 和會議密碼。
- 公眾意見公佈後,請在手機上按 *9 舉手並等待 Zoom 管理員介紹。
- 您將有 2 分鐘的時間提出您的意見。您可以選擇說明您的姓名和隸屬關係以供記錄。
- 當您的 2 分鐘時間結束時,Zoom 管理員將通知您。您將被移出發言者隊列並返回以與會者身份聆聽(除非您斷開連接)。
陽光條例
政府的職責是為公眾服務,在公眾面前做出決定。市縣的委員會、委員會、理事會和其他機構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人民的事務。該法令確保在人民面前進行審議,並確保城市運作接受人民的審查。
如需了解《陽光條例》(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67 章)規定的您的權利或舉報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請聯絡:
陽光條例工作隊管理員
市政廳 – 244 室 1 Dr. Carlton B. Goodlett Place
舊金山,加州 94102-4683
辦公室:415-554-7724
傳真:415-554-7854
電子郵件:SOTF@sfgov.org
《陽光條例》的副本可從陽光工作組書記官、舊金山公共圖書館以及舊金山市網站 www.sfgov.org 取得。
公眾可以透過 http://www.sfbos.org/sunshine 在線取得解釋性文件的副本,或根據委員會秘書的要求,透過上述地址或電話號碼取得。
語言訪問
根據《語言使用條例》(舊金山行政法第 91 章),可應要求提供中文、西班牙語和/或菲律賓語(他加祿語)口譯員。
會議記錄經委員會通過後,可依要求翻譯。
只要有可能,我們都會尊重其他語言的協助。
如需這些服務的協助,請在聽證會前至少 48 小時聯繫Emily Davis,電話:415-987-5959,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Emily.Davis@dcyf.org。
如果可能的話,遲到的請求將受到尊重。
無障礙設施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和《語言使用條例》,可根據要求提供中文、西班牙語、菲律賓語(他加祿語)和/或美國手語口譯員。
此外,我們將盡一切努力提供輔助聽力設備和替代格式(點字或大字體)的會議資料。
會議記錄經委員會通過後可進行翻譯。
對於所有這些請求,請在會議開始前至少 72 小時致電 415-987-5959 聯繫社區參與助理Emily Davis 。如果可能的話,我們會滿足延遲的請求。
聽證室可供輪椅通行。
為了協助本市照顧患有嚴重過敏、環境疾病、多種化學品敏感性或相關殘疾的人員,提醒公共會議的與會者,其他與會者可能對各種化學產品敏感。
請幫助市府安置這些人。
遊說者條例
舊金山遊說者條例 [SF Campaign & Governmental Conduct Code 2.100] 可能會要求影響或試圖影響當地立法或行政行為的個人和實體登記並報告遊說活動。
如欲了解有關《遊說者條例》的更多信息,請聯繫:
舊金山倫理委員會
25 Van Ness Avenue, 套房 220
加州舊金山 94102
電話:415-252-3100
傳真:415-252-3112
手機的響鈴和使用
自由城市學院監督委員會會議上禁止響鈴和使用手機、尋呼機和類似的發聲電子設備。
主席可以命令將負責響鈴或使用手機、尋呼機或其他類似發聲電子設備的任何人員帶出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