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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舊金山行政法規第 67.9(a) 條規定,會議議程及政策機構秘書存檔的任何其他文件,在準備分發給政策機構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且與預計在公開會議上討論或審議的事項有關的時,應當向公眾公開。在可能的範圍內,此類文件也應透過政策機構的網路網站提供。但是,此揭露不必包括本條例規定豁免公開揭露的任何資料。